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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管理
1950年3月,政务院发布《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指定中国人民银行为现金管理执行机关,并负责办理及检查有关现金管理事宜。4月,政务院《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规定:国营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都应在银行开户;单位现金除保留规定的库存限额外,必须全部送存当地人民银行统一管理,集中调拨;现金使用限于工资和对个人的其他支付以及小额零星费用支付等,其余支付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6月,人民银行皖北分行确定合肥市为试行现金管理的三个试点城市之一,皖北分行营业部按照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开始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使用和库存进行监督管理。至11月,合肥市在银行设立帐户的公营企业、机关、部队、合作社单位计199个,核定库存现金限额(20元)的单位有98个,初步实现了现金归行的任务。1951年4月,皖北分行营业部在协助合肥市公营企业编制现金收支计划时,采取由单位根据自身需要金额上报,银行负责审编的办法。规定公营单位使用现金仅限于购置零星物品、给付电报电话费等;私营单位在不影响银行库存现金限额的前提下,可全部或部分支付现金。年末,合肥市实行现金管理的单位共533个。其中机关、团体417个,占78.2%;中央企业22个,占4.1%;地方企业与公用事业54个,占10.1%;合作社12个,占2.2%。全市现金与转帐的比例:收入l:30;支出1:33。
1953年3季度,合肥市取消公营单位现金收支计划,普遍推行新的现金出纳计划,规定凡收支满500元以上的单位都必须编制现金出纳计划表。分行营业部依据上级行下达的现金投放、回笼、差额指标,综合平衡各系统、各单位的计划。至1954年,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在实践中总结出与现金管理相配套的办法有:分行业设计出七大类(粮食、商业、基本建设、预算内拨款单位等等)可操作的公式;调整单位库存现金限额,对机关团体采用“大笔定期、小笔定额”的方法;对使用现金较多的收购单位采取“分笔计时定额法”,将现金库存额、限额由每季改为每月核定一次,延长银行现金收付柜台营业时间;将现金出库命令由一次改为分次签发,充分利用时间差,灵活调度现金;将单位使用现金由定性转向定量,帮助重点单位建立现金出纳计划,按期考核其项目分析帐。通过上述办法,银行现金调控能力增强,使转帐成为公营单位收付的主要结算方式。据统计,12月份现金当天归行额达到应交的92%,现金抵用率达到74%;实行库存现金限额核发凭证的单位有617个,占单位总数的87%。
1956年,合肥市现金投放8187万元,回笼8167万元,分别比1955年增长72.06%和55.76%,由上年净回笼485万元变为净投放20万元。年末,市人民银行深入53个现金管理单位调查,发现平均库存现金超过限额5.8倍,有的高出20余倍,“白条”抵库现象突出,有的还签发空头支票。对此,银行协同有关部门加强自由市场管理,减少本地资金外流,减少基建开支,创办《现金管理季刊》加强宣传,控制现金投放和单位现金库存,于1957年实现现金净回笼198万元。
1958年,一些规章制度被废弃,专职现金管理人员一人兼办多项业务,致使有些单位收入现金不按规定送存银行,有些单位采购人员携带现金到处抢购物资。1960年,市人民银行调整压缩单位库存现金限额,规定国营企业、机关团体到外地采购物品10元以上不得在邮局汇款,必须通过银行转帐,并开始对农村人民公社、街道单位实行现金管理。
1962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重申加强现金管理,严格结算纪律。市人民银行基层部、处指派专人对单位开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和检查人员的意见与单位领导见面。8月,将同城非现金结算起点由10元改为30元,各单位现金库存限额之外的全部现金一般都能于当日送交开户银行。当年,合肥市现金收支由1961年净投放转为净回笼997万元。1963年9月,取消单位每天按核定的限额提取现金的规定,允许部分单位(如边购边销的商业门市部)坐支现金,但需每月编报计划经银行同意。是年现金净回笼增加到1421万元,起到促进经济调整、稳定货币和市场物价的作用。1965年,市人民银行将开户单位现金库存限额日常零星开支期由原来1~3天改为5~10天,规定单位使用现金限额在200元以下,如遇特殊情况经银行同意,单位可携现金到外地采购商品。
1966年,现金管理遭到严重干扰,一些单位现金超限额、现金使用无限制、现金归行不及时。1967年,银行一度被迫停止编制现金收支计划。1968年市人民银行重申“文化大革命”前的现金管理规章制度,对机关、团体的存款予以冻结。1973年,恢复已中断10年的市场货币流通量调查。1974年,合肥市现金回笼在1968~1973年连续6年大于投放的基础上,突破2000万元,达到2240万元。1975年,全省组织2000多人开展“两管”(现金、工资基金管理)大检查。合肥市在已核定库存现金限额的689个单位中,查出有380个单位突破了限额,超过核定总额78.3%。其中白条抵库、坐支挪用问题严重,还出现借用、出租帐户套用现金万元以上的现象。1976年,银行规定开户单位提取现金300~500元时须经开户行计划组审批,500元以上的由主任核准;郊区生产队库存现金限额一般为30~50元,离信用社10里以外的为100元。
1977年,市金融部门将单位库存现金核定在3天日常开支内,规定多余现金必须存入银行。1977年、1978年连续对2688个单位进行现金管理大检查。检查中,对1/4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进行补核、调整,对违反规定又不及时纠正的11个单位进行批评教育,逐笔审查其现金支付,堵住违反政策规定的开支,督促单位将商品销售款和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交存银行。市人民银行和邮电局联合通知,单位汇款30元以上者邮局可以收取支票,现金汇款每笔不超过300元。
改革开放后,合肥市对现金管理工作多次进行改进,力求做到现金管理为国民经济调整和改革开放服务,积极组织存款,加速现金归行。1979年12月,规定单位之间、跨地区购销往来和转帐结算不便时,可支付或携带一定数额的现金;到集市购买农副产品的,可以用现金支付;转帐结算起点由30元提高到100元;单位库存现金限额偏低的可调高,偏高的要压低。1980年,允许单位携带适量现金外出采购,外埠单位凭单位证明在银行开立临时帐户办理结算;持有工商执照的个体工商业者,可在银行开立存折存款户;交售农副产品的社队,采取转帐方式或现金方式结算由交售单位自定;凡从城乡集贸市场直接采购农副产品所需的资金,银行可以支付,并允许汇款取现;购销单位举办物资交流会、商品展销会所需的现金,在政策范围内,银行允许支取;单位之间交易往来,农村100元、城市200元以内可使用现金;单位除支付工资、奖金、购买国家控购商品不准坐支现金外,收购农副产品、零星费用开支、补充库存,都可坐支收入款。1981年8月,市政府发出通知,严禁印制、使用《代用券》。1982年,合肥市城乡单位库存现金限额总计396万元。市人民银行结合现金管理,控制货币投放,全年现金净回笼10917万元,比1981年增加44.39%。1979~1982年,合肥市现金投放量增幅依次为42.4%、47.3%、16.2%、12.2%。自1982年起,市人民银行每年均组织对辖内75%的现金管理单位进行检查。1983年下半年,重新审核各单位现金库存限额,核定时以单位3~10天实际需要的零星开支为标准,对距银行较远的单位适当放宽。
1984年6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企业自主权暂行规定的精神,在总行和省人民银行改进、放宽现金管理的基础上,市人民银行下发《关于进一步改革现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支持企业扩大自主权,提高经济效益。具体内容:(1)凡商品交易价款、劳务报酬,支付方式由付款单位自行选择;(2)凡经营上确实需要且转帐结算不便者,可以提取现金;(3)将农村现金管理完全放开;(4)允许企业单位在自主权范围内支付现金;(5)库存现金限额由单位申报,银行核定。放宽现金管理后,解决了一些“合理不合法”的矛盾,有利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
1985年,全市各专业银行将现金计划经人民银行合肥分行平衡后呈报各自的上级行,长丰、肥东、肥西三县专业银行报人民银行合肥分行。3月,按照人民银行安徽省《关于贯彻执行1985年现金投放回笼计划的意见》,人民银行合肥分行规定: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要及时送存银行,限额过大的要适当降低;单位现金收入必须通过现金出纳帐收支,不准帐外私自开支;需用现金额过高的可按实际需要重新核定,可以转帐结算的应说服单位尽量转帐;单位工资、奖金和购买控购商品用款,必须通过银行支付,不准坐支,恢复对大额现金支付或携带现金外出采购的审查,不准套取现金购买紧俏物资牟取高利;禁止变相货币流通,禁止国库券、定额储蓄券在市场流通。是年,在现金管理大检查中,发现部分单位出租帐户收取手续费,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坐支、套取现金用于工资性支付等违规现象有所抬头,人民银行合肥分行向全市发出通报,与各专业银行共同制定了对违反现金管理者实行经济制裁的具体规定,严肃财经纪律,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促进市场稳定。年末,全市单位库存现金总计1744.8万元,占当年末市场货币流通量的6.6%。其中国家机关、部队、团体、事业单位106.2万元,国营和集体工交企业388.8万元,国营和集体商业、服务业211.1万元,乡村企事业593.2万元,乡政府、村民委员会205万元,信用合作社200万元,供销合作社40.5万元。1985年净回笼现金2401万元。
1986年市人、工、农、建4个行联合下文,对违反现金管理者实行经济制裁。凡套取现金用于违法违纪,一经查实,全部没收上缴财政;擅自坐支现金发工资、奖金、补贴,初犯罚其总额的10%,屡犯罚其总额的30%。1988年10月1日,国务院颁布《现金管理条例》,人民银行总行制定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将现金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规定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为3~5天日常零星开支,最高不超过15天;结算起点为1000元,支付个人现金每次不超过1000元;需要坐支现金的单位由开户行核定数额与范围,并按月报送坐支收支帐表。1989年,针对企、事业单位在多家银行开户逃避现金管理的现象,人民银行合肥分行组织全面清理整顿帐户,共核发“现金结算管理卡”9362张。当年物价涨势减弱,社会集团购买商品支出下降1.2%,单位库存现金下降12.4%,净回笼现金2.19亿元。
1990年,各专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都有行长(经理)分管现金管理工作,配置现金管理人员,(业务量小的设兼职),不定期地组织对企事业单位进行现金管理检查,要求各单位填报统一印制的“现金管理检查表”。现金收付较大的单位按月向开户银行报送其现金收付计划,银行按计划分项目供应现金;一般单位凭现金结算管理卡到指定的开户银行支取现金。由于治理整顿取得成效,金融宏观调控取得明显效果,通货膨胀受到抑制,现金管理得到加强。全市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下降14.4%,总额为5848万元,占年末市场货币流通量的7%。其分布与1989年相比如下:国家机关、部队、团体、事业单位717万元,下降43.46%;国营、集体工交企业842.7万元,下降46.95%;供销合作社141万元,下降29.4%;信用合作社607.2万元,下降21.6%;乡镇(村)企事业单位1218.5万元,下降7.2%;乡政府、村民委员会329万元,下降1%。
工资基金监督
1959年12月,国家计委、劳动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达工资基金管理试行办法。1960年2月,安徽省人民委员会颁发《工资基金管理办法》,合肥市开始建立工资基金管理制度。市人民银行根据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和劳动工资政策的规定,对单位支付工资和工资性货币进行事前监督,事后统计,反映计划执行情况,配合有关部门控制消费基金过快的增长。工资基金管理按下列规定:(1)对国营、地方国营、已实行定息的公私合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资基金,都实行管理(后逐步推广到街道和人民公社办的集体企业)。(2)各单位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季)度劳动工资计划,编制季度分月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并报送当地劳动局和开户银行。(3)单位提取工资时,填写“工资基金结算表”,通过银行监督支付,不准挪用经营收入的现金垫付;汇往外埠的工资、房租水电等扣款应包括在工资总额内,接受银行监督;(4)开户银行根据单位工资计划,按单位设立“工资基金管理卡片”,逐笔登记支付工资总额、现金数、实际人数,月终汇总逐级上报。是年合肥市工资性支出9939万元,占现金投放额的56.1%。
1962年,上级行制定了《工资基金领发证》和《工资基金临时转移卡》,要求实行工资基金管理的单位在银行开立“工资基金专户”。市人民银行会同市计经委、财政局、劳动局联合下文规定:职工升级、定级、自然减员增减工资时,须办理追加或减少工资计划手续;外地长期驻肥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纳入市工资基金管理,由开户银行监督领取;工资基金包括计时、计件、加班工资及各种奖金、津贴等,各单位每季到市工资基金管理工作组审批《工资领发证》,银行有权拒付超计划工资金额。至次年初,根据上级部署,将工资基金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作为现金管理大检查的重要内容,重点检查精简职工和劳动工资计划执行情况。据统计,市全民单位从银行提取工资现金额逐年下降,1961~1963年少投放3348万元。1963年,市对推行奖励工资制的工矿企业规定的奖金率为:重点企业不超过标准工资的10%,一般企业不超过7%,金融单位不超过6%;实行计件工资的单位,其超额工资控制在全员标准工资的15~20%以内。同年3月,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改进规章制度,取消设立工资基金专户。1965年,人民银行总行下发暂行规定,只控制工资基金总额,不再控制分项指标。银行对不同性质的单位采用不同的监督方法,人员变化大的单位仍按年度计划按季监督工资支付,单位可在季度月间作调剂;机关团体季度工资计划取消。是年,将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劳动工资纳入计划管理。1965年全市工资支出9081万元,占当年现金投放的60%。
“文化大革命”初期,银行工资基金监督管理工作不正常。1967~1968年,一些单位自行变更发薪日期,银行顶住压力,重申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原规定的全市综合平衡发放工资日期表。1969年全市工资性支出从1968年的1.06亿元回落至0.99亿元。
1972年6月,针对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粮食销售三突破问题,国务院下达加强工资基金管理通知,安徽省财政厅、民劳局、人事局联合制定了《安徽省工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草案)》。合肥市在贯彻执行上级规定中明确各部门下达的职工工资总额计划应抄送银行,由银行监督支付;各单位发给职工(含临时、合同工)的一切工资,包括标准工资、附加工资、粮差补贴、津贴等,必须纳入工资总额计划,如有突破,银行有权拒付;单位不准从业务收入现金中支付工资,只能在指定的帐户内支取工资;单位向银行提取现金支付工资时,应将应发工资、实发工资和代扣职工各种款项(包括内部转帐)逐项填入“工资基金管理卡”,交开户银行。1975年9月,全市开展“两管”(现金、工资基金)大检查,发现存在超计划多用临时工、坐支现金支付工资、伪造用途套取银行现金、租借帐户支取现金等现象。市革委会下文,规定一切工资性支付都必须通过银行,禁止单位用备用金或收入的现金付给个人。单位提取工资时,需填报《工资支取记录卡》和《工资基金管理册》,并送交开户银行核对。自1977年起,合肥市对工资性支出实行两条线管理:一条线沿用老办法;另一条线以年度计划为基数,加上计划未考虑到的因素作为年度的调整计划,即1~3季度以掌握月工资基金为主,第4季度以调整计划为主。对临时工、外包工等工资支出实行单独管理,单位计划指标用完后银行不予支付。1977年全市工资性总支出1.48亿元,占当年现金投放量的55.2%,占安徽省工资性总支出的9.65%。
1978年4月,合肥市作为全省两个试点城市之一,试行工资奖励制度。奖金分等,以季度评定发放为主。市人民银行对各单位的开支进行严格监督,严控不符合规定的奖金支付。1980年,规定银行不再办理国营和集体单位工资基金的增减手续,而由单位主管部门在劳动部门下达的年终工资计划总额内掌握审批,超过计划要办理追加手续。街道以下的“小集体”及社办企业的劳动工资,银行不再监督,但要填报工资用途和人数,便于银行统计分析。同年5月,市人民银行将按职工人数监督工资支付改按职工工资总额监督支付,简化了工资管理簿、卡的项目和内容,取消了市内外职工调动须到银行办理增减工资总额的手续,将市属企业单位奖金的发放额度控制在标准工资的14%以内。为及时反映奖金发放情况,自1981年起市人民银行选择部分工商企业单位进行定期检查。1982年,将工资、奖金帐户分设,对企业的资金按“扩权”(扩大自主权)、“非扩权”、“超额计件奖”3个类别进行管理。企业的平均奖金额分别为标准工资的16.67%、12.84%、24.66%。7月,“小集体”单位也开始按季编报工资支取计划。此时,国务院批转《关于当前推行经济责任制中有关工资奖金问题的报告》,规定对超过核定限额发放的奖金,国家要征收累进“消费基金税”,客观上取消了原先限制奖金支出的比例规定。6月,市人民银行发出《关于进一步改革现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放宽对工资基金的监督。具体内容:为企业单位“松绑”,凡有利于搞活经济、搞活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银行都应给予支持;不实行扩权的企事业单位的奖金额度,经主管部门核批,银行即予支付;扩权单位的奖金,经单位负责人同意,银行予以支取;银行工资基金管理改事前监督为事后反映。是年,市工资性现金支出较上年增长26.1%,其中奖金支出增长76%,低于全省增长水平。
1985年4月,市工商银行组织人员对各单位3月份实发工资进行统计,规定在全年劳动工资计划下达前,一律按当年3月份实绩掌握支付,以抑制工资、奖金的不合理增长。年内,人民银行总行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实施办法》,规定企业要在银行开设工资基金专户,实行工资总额与效益挂钩浮动工资的企业要分设“工资基金”和“工资增长”两个专户;企业的工资基金由企业主管部门审定,报经有关部门同意后存入银行,先存后用,超过存入上述两专户的金额,银行有权拒付。年末,市工资性支出5.77亿元,比上年增长23.4%,占全年现金投放的34.92%,占全省工资性支出的12.83%。
1986年,人民银行合肥分行制订违反工资基金管理制裁办法。各单位根据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编制季度分月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登于《工资基金管理册》上,送交银行监督支付。单位全年奖金发放标准占用标准工资的倍数为:财政不再拨给事业费的单位不得超过3个月,服务性单位不得超过2个半月;经费限额预算管理单位(如医院、文艺团体等)按1个半月计发,机关单位按总人数1个半月的平均工资计发;超出奖金标准部分须交纳奖金税。此后,全面推行形式多样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全市工资性支出连年以两位数增长。其中,国家职工奖金占工资性支出比重由1985年的19.35%增长到1988年的26.62%;国家对个人其他支出占工资性支出的比重,由1985年的16.8%增加到1988年的22.14%。1988年末,市人民银行将消费基金支出基数分别下达到市区、三县专业银行及人事、劳动部门,恢复“条块”齐抓共管,以控制住消费基金膨胀势头。1990年合肥市国家职工工资支出比上年下降2.8个百分点,奖金下降1.2个百分点。全年工资性支出达14.08亿元,占全市现金投放的3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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