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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金库条例规定,人民银行是经理国库(1986年前称代理国库)工作的机关。1949年5月1日人民银行皖北分行成立后,即接办原华中银行合肥分行代理的国库业务,办理地方财政收支。1950年3月,政务院颁布《中央金库条例》,人民银行皖北分行在合肥设立分金库。6月,分行营业部成立,开始办理合肥地区国库业务。1951年3月,政务院决定重新划分财政收支系统,将统收统支改为统一领导分级负责。1956年5月,人民银行设立国家金库合肥市支库。1961年,国家财政预算管理改制,分中央、大区、省三级管理,实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管理办法。合肥市支库根据《金库条例实施细则》,将中央预算固定收入逐级报解,逐级对帐;将地方财政固定收入和分成收入分别入库,划分报解,实行预算内外存款帐户统一管理。1980年2月,合肥市支库根据省分库的安排,加强国库收入、划分、缴款工作,发挥国库在财政预算工作中的监督作用。
1985年7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废止1950年3月政务院公布的《中央金库条例》。人民银行合肥分行设置国库科,负责《条例》在合肥地区的实施。国家金库合肥支库改名为合肥市中心支库,下设市库及东市、中市、西市、郊区4个区级金库,和肥东、肥西、长丰3个县支库。1990年增设蜀山镇金库、科技工业园金库。至1990年底,全市共设国库经收处238个,全年共经收财政收入109334万元,其中中央预算收入18047万元,省级预算收入22263万元,地方预算收入69024万元,分别比1986年增加19.19%、16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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