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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附加
民国初年,合肥曾开征不动产登记费即契纸附加,初因不合财政部规定,故后改称登记费。此费按产业价值1%征收(正税1元,附加0.166元)。民国16年,安徽省政府通令各县,按产业价值代征5%义务教育附加(正税1元,附加0.833元)。合肥始初未照案征足,后因地方办理治安、自治、建设公益等事业,始按规定征收附加。合肥县契税附加征收情况是:民国22年征收1.2万元(银元,下同),民国23年征收1.3万元、民国24年征收法币(下同)1.2万元、民国28年征收1.4万元、民国29年征收1.998万元。
牙税附加
民国初年,合肥随牙税征收附加,规定正税银元1元,征收附加1~5角。民国16年,合肥又按正税二成代征特捐。民国22年,合肥计征牙税附加银元1600元。民国24年征收法币1000元,民国28年征收法币1656元,民国29年征收法币2366元。
牲畜及屠宰税附加
民国初年,合肥随牲畜及屠宰税征收附加。民国16年,省府通令代征义务教育附加3成。民国22年,合肥实征牲畜税附加银元1302元,屠宰税附加银元6765元。民国29年,征收屠宰税附加24000元。其后,合肥年征牲畜及屠宰税附加金额,基本维持在这个水平。
盐税附加
民国7年时,皖省拟加盐税附捐,因不合财政部规定,未办。民国15年以后,始陆续增加。其名目有二元附加、余斤附税、精盐附税、省防附捐等。民国24年,合肥、舒城、潜山3县,每担盐除征收正税(岸税)1.5元(法币,下同)外,另征中央附税及其他附加。中央附税包括附加1.5元,又1元,加价0.70元;其他附加包括镑亏费0.3元,筹备费0.1元,合计征收正附税5.1元。民国27年,中央附税及其他附加合计增至9.4元。民国31年实行盐专卖,除征收专卖利益费外,各省附加仍照征,各项基金如偿本费、整理费、公益费等,均照案随征。民国32年,专卖利益率及各项基金征收率普遍提高。是年10月,随盐征收食盐战时附税每担300元。民国33年3月,开征国军副食费,每担盐征1000元。次年元月,又加征战时附税1000元,3月增为6000元。
住户捐
民国28年,合肥各乡、保人员改为有给制,始开征住户捐,以解决此项开支。一般每户年捐2角,最多的征其全年总收入的8%,由县政府统收统支。民国31年8月5日,安徽省国民政府颁发《安徽省各县市自治户捐征收章程》,改按新章执行。自治户捐以住户富力为标准,分5~7等征收。住户富力等级由乡镇公所调查,并经乡富力评议委员会评议确定报县,县政府根据年度自治户捐预算收入数额,综合各乡镇全部底册,斟酌各等户数,以累进原则,核定各等分担的数额及各等每户应纳的捐额,交县征收机关,每年分上、下两期征收。
保安经费
民国36年12月,安徽省政府决定随营业税代征保安经费。其征收标准是按照各商号及行商应缴营业税50%课征,由县税捐稽征处于征收营业税时,在营业税收据或缴款书各联加盖“代征保安经费百分之五十”戳记,不另给据。稽征处每月5日前将上月征收数专案表报省府。此费仅随民国37年春季住商营业税附征一次即停征。行商营业税自6月19日停止附征。
自卫特捐
民国37年2月、3月,安徽省政府先后颁布《产销卷烟征收自卫特捐办法》、《出口粮食自卫特捐办法》及《商富捐献自卫特捐办法》,规定卷烟自卫特捐从价课征10%,并发贴由省府特制的印花。省内产制卷烟就厂征收,外埠输入本省境内的卷烟,到达起卸地点时征收。同年4月20日,省财政厅电令停办。出口粮食自卫特捐按6%征收实物,必要时按市价折征法币。凡运出省境的谷、米、麦、麦粉、豆、高粱、包谷等,一律照率征收。其征收业务由分设在芜湖、蚌埠征收处办理。商富捐献自卫特捐范围包括商号、各种企业及富户。捐献地区暂定芜湖、蚌埠、安庆、合肥4商埠。合肥配额为法币50亿元,由商会按照各商富的资本及富力分配,一次收齐缴库。
民国37年8月,安徽省政府颁发《修正安徽省自卫特捐征收细则》,将自卫特捐征收范围定为:本省境内依法组成的公司、行号(包括厂矿及钱庄)、本省公有营业和运输粮食出省的商富。应征自卫特捐,统照其富力课征,标准是按其营业额计算的课征5%,按收益额计算的课征10%,按产量或运输量计算的课征6%。其中煤按运销量课征10%。较大厂矿,由省府派员直接征收,其他由各县市税捐稽征处代征,按月一次缴清。同年11月4日,省府检发自卫特捐征收细则,规定向居民征收自卫特捐,以富力为标准,以户为单位,除贫户免捐外,分为5等,每等各分3级,计15级,由税捐稽征处按月征收。
另据民国37年10月4日《皖报》载:安徽省主席兼第八绥靖区司令官夏威,于9月25日召集合肥省会党政军联席会议,决议通过“文武公务人员及民众捐献构筑城防专款办法”,规定:1.将官及简任级献4日所得薪俸,校官及荐任级献2日所得薪俸,尉官及委任级献1日所得薪俸,由所属机关各员薪俸项下扣除,并限于10月10日以前汇缴地方银行,作城防费用。以上文武官员的眷属,不另捐献。2.城内居民除赤贫小贩外,平民每人捐金圆券1元,约计可得金圆券33000元,富商及富户按“有钱出钱”原则,应筹捐金圆券23000元。此项捐费由省会警察局、商会、县政府协同负责筹集,并限于10月l0日前将款筹足,交地方银行收转城防工事委员会支用。
工商业税附加
1951年2月,合肥市人民政府颁发布告:从元月份起开征市政建设附加费。工商业税(含营业税、所得税及摊贩牌照税)附加,按正税10%附征。同年4月,附加率调整为按营业税、所得税15%征收,摊贩业免征附加。6月1日临时商业税附加率调整为15%。合肥市于1952年共征收工商业税附加402136万元(旧人民币,下同),其中营业税附加268745万元,所得税附加133391万元。
1953年1月,营业税附加并入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内征收。所得税附加并入所得税内征收。
1958年9月实行工商统一税,按照工商统一税税额征收1%附加。1973年实行工商税,将工商统一税附加并入正税征收。工商所得税附加,仍按所得税额1%征收。1985年1月停征附加。
房地产税附加
从1951年1月起,合肥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房产税、地产税均按正税10%征收附加,同年4月,附加率调整为15%。1952年,合肥市计征房地产税附加23428万元(旧人民币)。1953年1月房地产税附加并入正税征收。
育林费
1954年9月30日,合肥市按照安徽省人民委员会颁发的《安徽省育林费征收暂行办法》,规定凡在省境内采伐公有林、共有林、私有林的,统由税务机关按木材计税价格,代征5%的育林费。林业部门、木材公司以及林业部门委托收购的木材,其育林费由收购单位负责征收。
合肥市1950~1985年工商税收总收入和工业总产值情况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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