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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12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同年12月15日国务院发布征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根据上述两个文件精神,于1983年3月6日发出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作出贯彻实施的具体安排。此项基金从1983年1月1日起开征。
国家能源交通基金征集办法规定:一切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以及这些单位所管的城镇集体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均应缴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具体征集范围是:1.地方财政的预算外资金,包括各种附加、利润留成、公房租赁收入等8项;2.事业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包括各单位事业收入、杂项收入等19项;3.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提取的各项专项基金,包括基层供销社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等10项;4.其他没有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包括企业办的招待所、科研收入、部队预算外资金以及地方小铁路收入、以电养电和以矿养矿的收入等17项;5.城镇集体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包括省、地区(市)、县所管的集体企业及国营企事业单位所管的集体企业税后利润等3项。
上列各项资金,按当年收入的10%计征能源交通基金。1983年7月1日起,征集率提高为15%(当年按全年预算外资金或税后利润数额以12.5%的比例计算)。1984年7月4日,省人民政府决定,从1984年1月1日起,征集安徽地方能源交通水利重点建设基金。征集率5%。同年12月,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通知,停征安徽地方能源交通水利重点建设基金。
按照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的规定,属下列范围的免征:1.地方财政的农(牧)业附加;2.中、小学校的学杂费;3.国营企业大修理基金;4.国营石油企业的油田维护费;5.林业部门的育林基金;6.民政部门管辖的社会福利企事业的收入;7.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包干的结余款;8.合作商店、运输合作社和街道办的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从1984年7月1日起,对各级各类学校(含全日制和业余学校)的校办工厂、农场的收入,以及各种培训班的学费收入,也列免征范围。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缴纳办法:1.铁道、交通、邮电、民航、军工企业由主管部门集中缴人中央金库;2.部队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由总后勤部集中缴人中央金库;3.中央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集中缴入中央金库。4.其余各单位,就地或由主管部门集中缴入中央金库。地方超额完成部分,在年终结算时返还。凡缴纳基金的单位,均应在季度或月份终了后的10日内,填写交款书,向所在地开户银行一次交清。第4季度或12月份的基金,应在年末以前预交,年度终了根据决算资料进行结算。所有交纳基金的单位,都必须向税务部门申报,办理登记手续,并定期报送本单位应交纳基金的项目及有关资料。对拒不按期交纳基金的,税务部门和银行有权在其存款户内扣交。不得因缴纳基金而提高价格、提高收费标准、转嫁负担,或者向国家另外要求补助。严禁转移资金、弄虚作假、隐瞒收入、故意漏缴少缴。违反上述规定的,税务部门除了追补应纳款外,并有权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报经上级领导部门,对有关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全部上缴中央财政。地方超额完成任务的部分,全部留给省、市、自治区使用。超额完成省分配任务后,其超额部份,由市、县财政和省财政实行对半分成。分成资金专项用于发展本地区的交通能源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对完不成征集任务的市、县,由省从市、县财政收入中扣缴。合肥市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入库情况是:1983年4553.8万元,1984年7250.4万元,1985年902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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