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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给报酬所得税
薪给报酬所得税原名所得捐。合肥于民国17年4月,依照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的《所得捐征收条例》,对政府及其下属各机关人员征收所得捐。此捐是为准备国民党员抚恤金而征收的,由各级党部负责征收后,逐级上解国民党中央党部秘书处会计科。所得捐征收率为,月薪俸50元以下者不征收;月薪俸51元以上、100元以下者,按薪俸1%征收,薪俸每增加100元,增征1%,累进至8%为止。民国25年,停征所得捐,改征薪给报酬所得税。
薪给报酬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公务员的薪金、奖金、退职金、养老金及其他职务上所得的赠与金,自由职业者和从事其他各业者因职业和工作所受薪给、年金、报酬及其他金钱给与。免税范围包括每月平均所得不及30元者、军警官佐、士兵和公务员因公伤亡的抚恤金、小学教员的薪金、残废劳工及无力生活者的抚恤金、养老金及赡养金。薪给报酬所得税的税率按10级超额累进课征:第1级为月均所得30~60元者,每10元课税5分;第2级为月均所得超过60元至100元者,其超过额每10元课税1角,至第10级为月均所得超过800元时,每超过100元,其超过额每10元增加课税2角,至每10元课税2元为最高限度。每月所得的超过额不满5元的,其超过部分免税,5元以上的,以10元计算。民国32年2月国民政府颁布《所得税法》,将税率改为17级。第1级月均所得超过100元至200元的,其超过额每10元课税2角,至第17级月均所得超过l万元以上的,其超过额每10元课税3元。民国35年4月,薪给报酬所得税分为甲乙两项:甲项为业务或技艺报酬所得,包括律师、工程师、医药师、演员、艺员等自设业务所的收入,或独立营生的技艺报酬,年所得额超过15万元至20万元时,就其超过额课税3%为起点,至年所得额超过320万元以上的,就其超过额课税20%止。乙项为月薪所得额超过5万至6万元的,就其超过额每千元课税7元为起点,至每月所得额超过24万元以上,就其超过额每千元课税100元止。民国36年,合肥共征收薪给报酬所得税329.4万元。
民国37年4月,《所得税法》经修定,改甲项每年所得课税3%,乙项每月所得课税1%。其超过规定数额的,加征2~4%的超额累进税。同年8月改行金圆券,甲项所得以年满480元起征,税率3%;乙项月所得额在40元以上、不满150元的,就其超过额征收1%为起点,至每月所得在600元以上的,就其超过额征收4%止。分为4级超额累进。
合肥直接税分局对公务人员的薪给报酬,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税款。对自由职业者由公会集体申报,并分5级评定税额,经分局核定后,通知缴库。
综合所得税
民国36年修正后的《所得税法》,规定个人的综合所得应申报缴纳综合所得税。个人综合所得包括下列各项:1.已征报酬及薪资所得税(定额薪资所得,按其所得原额80%计算)、利息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税、一时所得税,或应征分类所得税而不及课税标准的所得额。2.投资于营利事业分配盈余的所得(合伙或独资组织的盈余未经分配者,按其应得利益60%计算),在计算所得额时,减去纳税义务人应负担的亲属或中等以上学生的生活费用,每年综合所得超过3亿元者起征;最低1级所得额3~5亿元者,就其超过额5%课税,最高为9级,所得额超过3000亿元以上,就其超过额40%课税。民国36年,合肥共征收综合所得税4706万元,超预算4.9倍。
证券存款所得税
证券存款所得税的纳税对象为公债、公司债、股票、存款利息之所得。从民国26年1月起,合肥开征存款利息所得税,税率为5%,民国35年改为10%。翌年,合肥有6家金融机构代扣存款利息所得税。由于法币贬值,存款数额减少,私人间的借贷难以查征,仅在查征营利事业所得税时,一并检查补征。是年,合肥共征存款利息所得税4507万元。民国37年4月,存款利息所得税税率复改为5%。
利息所得税
1950年3月,合肥市按照《华东区存款利息所得税暂行办法》,对取得金融业存款利息所得,以及有奖储蓄的中奖奖金、寿险被保险人期满领受的保险金,对其超过原储蓄额及原保险费总额的部分,按5%税率征收所得税。1953年1月起,改按政务院颁布的《利息所得税暂行条例》执行,对存款、公债、公司债及其他证券的利息所得和股东、职工对本业户垫款的利息所得,按5%税率征收利息所得税。教育、文化、公益、救济机关或团体事业基金的存款利息所得并全部用于本事业的、银钱业的放款及其总分支机构或同业间往来款项的利息所得、投资于企业的股息所得、工农个人之间相互借贷的利息所得;以及每次利息不满旧人民币5000元的,均予免税。由于公私合营后,对资本家定息收入不征税和存款利率降低,征收对象逐渐减少,经国务院批准自1959年1月起停征利息所得税。合肥市征收利息所得税,主要是由人民银行在结付利息时依率代扣。
个人所得税
1980年9月10日,合肥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其从中国境内或境外取得的所得超过法律规定标准的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或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只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个人所得税的各项所得范围为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及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各项所得为科学、技术、文化成果奖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银行和信用合作社储蓄存款的利息、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军队干部和战士的转业费、复员费、干部、职工的退职费、退休费、各国政府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官员薪金所得、中国政府参加签订的国际公约协议中规定的免税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工资、薪金所得,按每月收入减除费用800元,就超过800元的部分纳税。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满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然后就其余额纳税。利息、股息、红利和其他所得,按每次收入额纳税。合肥市个人所得税历年入库税额总体呈增长之势:1981年为6000元,1982年为5000元,1983年为9941元,1984年为12929元,1985年为429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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