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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税分地价税及土地增值税。合肥于民国34年开征土地增值税。但城区由于日军投降后,地政册籍尚待整理,故推迟至民国35年才开征。土地税原归县田粮处征收。民国35年,财政收支系统改制,土地税划归地方。当年8月,合肥县税捐征收处接收办理此项税务。
地价税是直接财产税,向土地所有人征收。有典权的土地由典权人缴纳,并以其申报的地价为准课征,每年征收一次,不征任何附捐。开征地价税的土地,停征田赋及契税。地价税以其法定地价数额15‰。为基本税率。其地价总数未超过累进起点地价时,依基本税率征收;超过累进起点地价在5倍以下的,就其超过部分加征2‰;超过累进起点地价10倍以下的,除按前项课税外,就其超过5倍部分加征3‰;超过累进起点地价在15倍以下的,除按前两项规定课税外,就其已超过10倍部分加征5‰;以后每超过5倍部分,就其超过数额加征5‰,以加至50‰为止。累进起点地价,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地政机关,视地价及经济变动情形,于会计年度开始前拟定并报经行政院核定。
土地增值税属于动的财产税,是在地价报定之后,因人口增加,社会经济发展和地价增涨,照土地增值的实际数额(即土地增值总额减除免税额)计算。土地所有权转移时,属于出卖的,向出卖人征收;属于遗产继承或赠与的,向继承人或受赠人征收。土地增值总额的标准是:第一次规定地价未经转移的土地于绝卖转移时,以现价超过原定地价为标准;如系继承或赠与转移产权时,以现估定地价超过原定地价数为标准。第一次规定地价后曾经转移的土地,于下次绝卖转移时,以现卖价格超过最近一次转移时的卖价或估定地价数为标准。其税率:土地增值实数额在原地价(系原规定地价及最近一次转移时的卖价或估定地价)1倍以下,按其增值实额课征20%;超过原地价2倍以下的,除按前项课税外,就其超过1倍的部分,加征40%;超过原地价3倍以下的,除照前两项课税外,就其超过2倍的部分,加征60%;超过原地价3倍的,除照前3项课税外,就其超过部分加征80%。
土地税的减免规定是:1.公有土地及公有建筑改良物,免征土地税及改良物税。2.私有土地供学校及其他学术机关、公园、公共体育场、农林渔牧试验场、森林、公立医院、公共坟场及其他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事业用地,由征税机关会同地政机关办理地价税减免表,层转行政院核准减税或免税。3.因地方发生灾难或调剂社会经济状况,经过批准,就关系区的土地,于灾难或调剂区中免税或减税。4.在自然环境及技术上无法使用的土地,或在垦荒过程中的土地,经过批准,免征地价税。5.因土地征收或土地重划,致所有权转移,或因农民施用劳力与资本,致农用地价增涨时,不征土地增值税。凡减免税的土地,其原减免事实变更或消失时,仍继续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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