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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国建元到民国16年,安徽省历经多次兵燹,财政紊乱,收入锐减,支出漫无限制,财政部又频令指派军费各款。合肥县每年各项附加收入连同有款产收入只有20万元左右。而从民国16年11月5日至民国17年1月13日这两个多月时间内,由在肥驻军直接提拨的军费即达30.28万元,超过县全年收入50%。
民国年间,安徽省曾三次划分县的等级,合肥县每次都划为一级或一等。按照民国17年《安徽省各县政府等级凡例》规定,根据各县财政收入的多寡和民政、司法事务的繁简,将全省各县列为繁缺、中缺、简缺三种。其划分方法,是以各县的民政、财政、司法三项为划分依据,每项均分为甲乙丙三等,凡有一项属甲等者为繁缺,有二项或三项属乙等者为中缺,有一项属乙等或三项属丙等者为简缺。合肥县民政、财政、司法三项均属甲等(全省各县三项全属甲等者,只有合肥和阜阳两县),被列为繁缺县。县长月俸300元,办公费月支150元,共月支450元;民政科经费月支544元(其中:办公费120元);财政科经费月支568元(其中:办公费120元);司法经费月支610元(其中:公杂费84元);警备队经费402元。总计月支2574元,年计30888元。不过这些经费不在县收入中开支,而由省财政拨款解决,作为省预算的一部分,至民国28年始列入县预算,但由于无固定财源,还要依赖省款补助。
民国24年度,合肥县地方岁入预算,“经”、“临”合计为22.82万元,其中:经常门12.26万元(田赋附加7.42万元;契税附加1.20万元;牙税附加0.10万元;牲屠税附加0.36万元;杂项捐款0.35万元;县有款产2.83万元)。临时门10.56万元(田赋附加9.73万元;杂收入0.83万元)。
民国29年,依照《县各级组织纲要》规定,划分省、县及乡财政,将屠宰税及牲畜买卖证照费划归县有,县财政才有正式固定税源。以后又陆续将一些税目划归县有,固定财源增多,收支能不依赖省补助而自求平衡。
这一年,合肥县岁入预算经、临合计88.91万元。其中经常门79.12万元(田赋附加7.45万元;契税附加3.25万元;牙税附加0.30万元;牲屠税附加0.26万元;屠宰收入4.09万元;屠宰附加1.23万元;县有款产2.47万元;杂收入0.07万元;乡镇保经费60万元)。临时门9.79万元(田赋附加9.79万元)。
民国33年,合肥县地方岁入预算“经”、“临”合计1500.37万元。其中:一、经常门959.10万元。第一款,自治税课收入393万元(屠宰税340万元;房捐5万元;营业牌照税30万元;使用牌照税1万元;筵席及娱乐税16万元)。第二款,分配县市国税收入60.55万元(田赋54.8万元;营业税4.59万元;印花税1万元;遗产税0.16万元)。第三款,国税附加收入28万元。第四款,规费收入1.05万元(中等学校学费O.6万元;电报材料费0.15万元;卫生治疗费0.2万元)。第五款,财产利息收入153.2万元(公产租息50万元;学产租息100万元;县银行官股利息2.25万元;民生工厂官股利息0.15万元;农业推广所及农场产品售价收入0.8万元)。第六款,公有营业盈余收入3.3万元(县银行营业盈余3万元;民生工厂营业盈余0.3万元)。第七款,公有事业收入320万元。二、临时门541.27万元。第一款,惩罚及赔偿收入3万元(违警罚金1万元;漏税罚金1万元;没收款变价1万元)。第二款,其他收入78万元。第三款,公粮收入460.27万元。
民国37年,合肥县县税的税目已有营业税、田赋、地价税、土地增值税、契税、房捐、屠宰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筵席娱乐税等10项。是年,合肥县财政地方岁入预算经、临合计181.4125亿元,其中:一、经常门176.8005亿元。第一款,税课收入155.31亿元(营业税15亿元;田赋582750万元;地价税220万元;土地增值税100万元;契税50000万元;房捐60000万元;屠宰税650000万元;营业牌照税35000万元;使用牌照税5000万元;筵席娱乐税20000万元)。第二款,财产利息收入1600万元,占总预算收入的O.09%。第三款,财产售价收入550万元,占总预算收入的O.03%(农业推广所产品售价500万元;膳余或废弃物品售价50万元)。第四款,营业盈余及事业收入4400万元,占总预算收入的0.24%。第五款,信托管理收入2.4亿元,占总预算收入的1.32%。第六款,规费收入9560万元,占总预算收入的0.53%(中学学费720万元;电报材料费120万元;卫生治疗费420万元;工商营业登记费600万元;买卖契约登记费7300万元;契纸工本费400万元)。第七款,其他收入174825万元,占总预算收入的9.64%。二、临时门4.61亿元。第一款,罚款及赔偿收入6120万元,占总预算收入的0.34%(漏税及滞纳罚款6000万元;违警罚款60万元;禁烟罚款60万元)。第二款,特别课税收入40000万元,占总预算收入的2.2%。同年8月20日,国民政府颁布了《财政紧急处分令》,以后又发布了一系列法规、命令,但由于国民党政权已处于风雨飘摇之中,财政税务机构也逐渐瘫痪,合肥县财政终于在合肥解放前夕全面瓦解。
合肥解放初期,市里无直属企业,又无权分成税款收入。市里各项开支,主要靠上级拨款补助。1953年建立市一级财政,财政收支的规模,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而逐步扩大。从1953年合肥市建立一级财政至1985年止,全市预算总收入为507697万元。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1953~1957年),预算内总收入3917万元,平均每年783万元。
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1958~1962年),预算内总收入22403万元,平均每年4481万元,比“一五”计划时期增长472.28%。
“三年调整”时期(1963~1965年),预算内总收入16024万元,平均每年5341万元,比“二五”时期增长19.19%。
第三个五年计划时期(1966~1970年),预算内总收入37728万元,平均每年7546万元,比“三年调整”时期增长20.53%。
第四个五年计划时期(1971~1975年),预算内总收入104711万元,平均每年20942万元,比“三五”时期增长219.92%。第五个五年计划时期(1976~1980年),预算内总收入147374万元,平均每年29475万元,比“四五”时期增长40.74%。
第六个五年计划时期(1981~1985年),预算内总收入175540万元,平均每年35108万元,比“五五”时期增长19.11%。其中:1985年预算内总收入47202万元,接近5亿元大关。
建国30余年来,由于国民经济结构的变化,合肥市财政的四项主要收入(企业收入、工商各税、农业税、其他收入)的比重也发生了变化。
“一五”计划时期,预算内总收入3917万元,其中:企业收入363万元,占9.27%;工商各税3324万元,占84.86%;农业税30万元,占O.77%(这个时期农业税主要为省预算收入,市里只是1956年1年的数字);其他收入130万元,占3.32%。
“二五”计划时期,预算内总收入22403万元,其中:企业收入5436万元,占24.26%;工商各税16089万元,占71.82%;农业税319万元,占1.42%(缺1958年1年数字);其他收入40万元,占0.18%。
“三年调整”时期,。预算内总收入16024万元,其中:企业收入2550万元,占15.91%;工商各税13240万元,占82.63%;农业税121万元,占O.76%;其他收入113万元,占0.70%。
“三五”计划时期,预算总收入37728万元。其中:企业收入10743万元,占28.47%;工商各税26650万元,占70.65%;农业税240万元,占0.63%;其他收入95万元,占0.25%。
“四五”计划时期,预算总收入104711万元,其中:企业收入45529万元,占43.48%;工商各税58769万元,占56.13%;农业税264万元,占0.25%;其他收入149万元,占0.14%。
“五五”计划时期,预算内总收入147374万元,其中:企业收入56237万元,占38.16%;工商各税87985万元,占59.7%;农业税331万元,占O.22%;其他收入130万元,占0.09%。
“六五”计划时期,预算内总收入175540万元,其中:企业收入31703万元,占18.06%;工商各税139646万元,占79.55%;农业税441万元,占0.25%;其他收入251万元,占0.14%。
建国后各个时期合肥市各项收入比重表

各个时期“四项主要收入”的比重有不同的变化,主要是工业生产迅速发展,商品流通不断扩大,来自工商企业的利润和税收增加。因此,企业收入和工商各税的比重逐渐上升,农业税和其他收入的比重逐渐下降。
一、企业收入有升有降,起伏较大。“一五”计划时期为9.27%,“四五”计划时期上升至最高峰,占财政总收入的43.48%。以后又逐渐下降,到“六五”计划时期只占总收入的18.06%。其主要原因有:
1.“二五”计划时期经济建设速度加快,合肥市新建扩建了不少企业。例如:1958年,用于工业建设的投资达2034万:元,比1957年增加17倍。新建规模较大的合肥化工厂、合肥电线厂、安徽纺织机械厂等10个工厂与合肥第二水厂,并扩建合肥印刷厂、合肥砂轮厂等17个工厂和乳牛场及拖拉机站。
2.财政体制改变。“二五”计划时期,下放企业,下放收入,因而企业收入的比重增大,由“一五”计划时期的9.27%,上升到24.26%,“三年调整”时期,企业上划,收入也随之上划,企业收入的比重可下降到15.91%。“三五”汁划时期又逐步上升,占到总收入的28.47%,其中:1973年,企业收入为1.26亿元,第一次突破亿元大关。“四五”计划时期,企业收入的比重上升到占总收入的43,48%,为建国30余年来的最高峰,其中:1978年,企业收入达1.46亿元,也是建国以来企业收入最高的一年。
3.1978年以来,扩大企业自主权,实行利润留成制度,一部分预算收入转化为企业留利。
4.根据国务院规定,企业可在实现的利润中归还挖潜、革新、改造贷款,相应地减少了企业收入。
二、工商各税收入绝对数稳定而快速地增长。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由于经济的迅猛发展,工商各税大幅度增长,占总收入的比重由“四五”计划时期的56.13%,上升到“六五”计划时期的79.55%。工商各税比重的增长,当然也包括“利改税”的因素。
三、农业税收人的比重逐年下降,由“二五”计划时期的1.42%,降到“六五”计划时期的O.25%。其主要原因是:1.工业生产发展,商品流通扩大,来自工、商企业的上缴利润和税收大幅度增加,所以,总收人中农业税收人的比重相应下降;2.解放以来,国家为了支援农业的发展,鼓励农民增产增收,对农业税采取“稳定负担,增产不增收”的政策,农业生产虽然发展了,农业税却不增加,农民实际负担大为减轻;
四、其他收入绝对数增长不大。随着预算总收入的增加,比重也相应地下降,由“一五”计划时期的3.32%,下降到“六五”计划时期的O.14%。
1953~1985年合肥市财政收入总表单位:万元

企业收入
合肥县在清代的财政收入中没有“企业收入”这个名称。到了民国33年,合肥才兴办民生工厂和合肥县银行这两个小型企业。全年公股利息和营业盈余仅有5.7万元,占年度预算收入的O.38%。解放以后,随着公办企业的迅速发展,企业收入的数字也逐年增长,在财政总收入中的比重逐渐上升。1952年,公办企业只有合肥印刷厂1家,全年企业收入6万元。1953年,企业收入为14万元,比1952年增长1.3倍。到了1960年,己突破2000万元大关,达到2238万元,比1953年增长159倍。以后,由于自然灾害等客观因素影响,企业收入逐渐下降,1962年仅收入434万元,只达到1960年收入的19.39%。经过3年调整,1966年企业收入又上升到1462万元。后来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1968年,整个合肥市企业不仅没有收入,反而亏损49万元。之后,虽陆续回升,至1973年,合肥市全年企业收入达到12654万元。但到了1974年,全年企业收入又只有6294万元,仅占上年收入的49.74%。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企业收入稳步增长,1978年,全年收入14634万元,达到市企业收入的最高峰。1979年,合肥市对国营工商企业的财务体制逐步进行了改革,分别试行了“扩大企业自主权”、实行基数利润留成增长利润分成、以税代利、“滚雪球”、全额利润留成以及各种类型的利润包干等办法,改变了分配中的平均主义,把企业责、权、利紧密结合起来,调动了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了生产的发展。
1983年,对国营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将企业由上缴利润改为交纳所得税。从当年6月1日起,全面开征所得税。1984年,对国营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进一步完善了这个形式,一部分企业利润转化为所得税。从财政收入来看,“企业收入”从1979年起逐年下降,但它通过不同渠道纳入国家预算和企业留利。
工业企业收入1954年,合肥市工业企业有合肥油厂、合肥印刷厂、合肥建新烟厂等5个单位。全年预算收入78万元,其中:合肥印刷厂利润完成562%,主要是合并了安徽日报社第二印刷厂与新生总厂印刷厂,扩大了业务。1955年,正式编制财务收支计划的有合肥油厂、合肥建华窑厂、合肥水厂和合肥建新烟厂等9个企业。工业企业全年预算收入104万元,1956年工业企业收入下降,1957年继续下降,全年收入仅有27万元。
1958年,市里用于工业投资款达2034万元,比上年增加17倍,新建、扩建约30家规模较大的企业。当年工业企业收入大幅度上升,达到286万元,为1957年的9.93倍。1962年,又因亏损企业多,精减职工安置费开支大,处理历年积压物资和呆帐损失,食品工业减少高价糕点、糖果生产,以及合肥化肥厂技术未过关,亏损额过高(该厂亏损126.7万元)等原因,工业企业收入仅有129万元,占上年收入的19.08%。经过3年调整,工业企业收入逐年增加,1966年达到1278万元。后来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又相继下降,1968年工业企业亏损112万元,为历史上所未有。以后又逐渐回升,1973年工业企业收入达9313万元,1974年又大幅度下降,以后又有所回升,但直到1978年才超过1973年的水平。从1979年开始,合肥市对市属工业企业的财务体制逐步进行了改革,为增强企业活力,企业留利不断增加;为支持企业改造,允许企业以实现利润归还专项贷款。因此,从财政决算表上反映,“企业收入”从1979年开始逐年下降。
商业及其他企业收入解放初的合肥市国营商业企业由省直管,上缴利润也不通过市级财政。1953年建立市一级财政,当年只有工业企业收入,既无商业企业收入,也无其他企业收入。1954年,其他企业收入24万元。此后,商业企业收入和其他企业收入逐渐增多。1956年,合肥市公共交通公司成立,开始有了城市公用企业收入。1957年开始有了文化、教育、卫生、企业收入。1959年粮食企业划归市管,当年粮食企业收入98万元。1962年粮食企业又收归省管。从1961年开始,商业企业划归市管,当年商业企业收入185万元。以后又逐渐下降。1968年,全市商业企业收入只有6万元,下降到最低点。1969年开始回升,到1976年又大幅度下降,形成波浪式的起伏。1979年以后,由于先后对国营企业实行财务体制改革和亏损企业下划以及“差价补贴”等,以“商业企业收入”反映的国营商业企业上缴利润便逐渐减少。1983年以后,在财政决算表上所反映的数字,则成为赤字。
1953~1985年合肥市预算内企业收入明细表单位:万元

工商税收入
清代合肥县的财政收入以田赋、丁赋为主,渔课、商税、牙税、典税等项年征银只占总收入的微乎其微。
民国成立以后,契税为省税,各县(市)根据地方需要,征收附加。但民国3年颁行的《契税条例》,对附加征收比例没有限制,各县(市)多有任意滥征的现象,加重了人民负担。民国17~19年合肥县的买契正税税率为6%,附税税率为5%,附税占正税的83.33%。民国20~22年,契税正税税率仍为6%,典税为3%,但附税税率已分别提高为6%和3%,已与正税相同。带征附税的用途为教育、建设、公益事业及自治、保安、公安等经费。民国30年,确定财政收支系统,省财政并入国家财政,契税正税亦划归国家财政,作为中央税收,契税附加仍为自治法定收入之一。后来,财政部修改契税暂行条例,将税率提高一倍,若附加的最高限度,仍按规定不超过正税,则人民将不胜负担,容易造成逃税的弊端,故将附税改为最高不得超过正税25%。但各地未能认真执行。民国24年,合肥县契税附加税率为正税33.3%,概算数为12000元,省里核定预算也是12000元。民国28年,契税附加预算数为20000元,省里核定为14000元。民国29年,契税附加预算数为32500元。到了民国33年,契税附加预算数已达280000元,为上年预算数60000元的466.66%。虽然由于货币贬值所致,但与漫无标准的滥征有很大关系。
解放初期,合肥市沿用旧税法征收契税。1950年3月31日,政务院颁布《契税暂行条例》。1952年,华东军政委员会又颁布试行《契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税率方面规定:1.买契税:按买价征收6%;交换的土地房屋,其超过部分,也按买契税率纳税;2.典契税:按典价征收3%;3.赠与契税:按现值价格征收6%。征免方面规定:1.凡交换的土地房屋,其价格相等者免征契税;2.人民捐献给机关的房地产,应照赠与契纳税,由承受单位交纳;3.各机关与人民相互间有土地房屋的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行为者,均应完纳契税;4.嫁娶、离婚时随带本人应得的一份土地房屋者,作分析论,免征契税。
农业合作化后,土地为集体所有,不准买卖,因而契税税源仅限于房屋买卖或转移一项,收入甚少。在征收管理上,曾陆续补充了若干减免照顾规定,主要有:1.贫下中农或城镇工人、贫民及其他劳动人民,为了解决住房的实际需要,买、典和受赠的房屋,如果经济确有困难,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大队(或居民委员会)证明,公社(或镇人民委员会)审查,可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发给契纸。残废军人由国家帮助其购买房屋,回乡安置落户,并经民政部门证明,可以免税发给契纸;2.城镇下放人员用国家发给的安置费购买房屋,可以免纳契税,发给契纸;3.社员、个体农户等以征用民房补助费购置房屋(限于自用),移民户用国家补发的补助费购置房屋,均可免纳契税,发给契纸;4.农民用国家或社队集体退赔的平调房屋价款重置房屋的,均予免征契税,发给契纸;5.华侨、侨眷及其旁系亲属、戚友,用侨汇购买房屋;港、澳同胞及其家属(逃亡地主及反革命分子除外),用外汇购买房屋;华侨在国内投资所得的股息,其可申请外汇部分用于购买房屋,均予免征契税优待,发给契纸;6.草屋(包括木、石结构的)买卖,免征契税;7.对于所买房屋在未向国家投税时已全部被火烧毁者,可不再征收契税;或房屋失火烧毁,用国家救济款、集体照顾款以及向亲友借贷另行购买的房屋,经大队证明,公社审查,可以免税发给契纸;8.城镇私房改造后,因国家需要,用公房调换业主保留的私房,产权已确定随调换而转移,如果价值上差异不大,一般可以免税换契。
解放后,合肥市不动产买卖减少,历年征收的契税金额如下:
1953年6.34万元。1955年0.77万元。1957年0.15万元(列入“其他收入款”征收)。1958年0.3万元(列入“其他收入款”征收)。
解放初期,中央对新解放区的税收原则是:“暂时沿用旧税法,部分废除,在征收中逐步整理”。在这个基础上,合肥市工商税务局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行店注册办法》,对全市工商企业开征了进出口税、产销税、营业税、货物统税、屠宰税、牙帖税和房捐等税、捐。
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了《全国税收实施要则》,着手建立新税制。除农业税外,全国统一征收的工商税共14种,即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存款利息所得税、薪给报酬所得税(未开征)、印花税、遗产税(未开征)、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并相继颁布了各种税法,全国统一执行。合肥市开征的有10种,即货物税、工商业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同年7月,进一步调整了税收政策,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货物税由原有的1136目合并为358目。印花税由原来的30目合并为25目;调低营业税、所得税、盐税等税率,以降低税负,减轻人民负担。改进工商税收的征收方法,临时商业税的起征点由10万元(旧人民币)提高到20万元。1951年4月,为配合棉花统销政策,又从货物税中划出“棉纱”一项,开征棉纱统销税。至此,税制逐步完备。
1952年,完成了恢复国民经济的任务,社会主义经济比重提高,新的商业网点大量建立,经营方式和商品流通规律起了很大变化。公营大量采取了加工、订货、统购、包销、代购代销、内部调拨;私营则组织联营,深购远销,产销见面,商品流转环节大为减少,税收相对下降,因而出现了税收增长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同时,原来对私征税较为繁复的方法,既不利于国家的计划管理,也不利于进一步活跃商品流通。所以,1953年1月,根据“保证税收,简化税制”的原则,对工商税制又作了若干重要修正。试行商品流通税,取消棉纱统销税,对生产应税货物的工厂原来缴纳的印花税、营业税及其附加,合并在货物税内征收;将工商企业原来缴纳的营业税附加、印花税,并入营业税内缴纳;对已纳商品流通税以及国营商业、合作社和私营专营批发商批售工业品,均不再缴纳营业税。同年5月,私营批发商恢复征收营业税,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将电影、戏剧等文化娱乐项目改征文化娱乐税。
税制修正后,合肥市开征的税收有: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利息所得税等lO种。
1956年,对私改造基本完成。从1958年起,进入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原来在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条件下制定的复税制,虽经1953年税制修正,但仍然比较复杂。这种税制已不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占绝对优势的新情况。因此,本着“基本上在原有税负的基础上简化税制”的方针,1958年9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此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是:1.简并税种。将原来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等4种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2.简化纳税环节;3.简化中间产品的征税办法;4.在原税负的基础上,适当调整税率;5.原工商税中的营业税合并到工商统一税后,工商税中的所得税成为一个独立的税种,称工商所得税。
在这次税制改革后,又先后停征和开征了一些税种。1959年停征利息所得税。1962年开征集市交易税。1965年9月停征集市交易税。1966年停征文化娱乐税。
1973年,全面进行税制改革,将原来对工商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合并简化为工商税。改革后,合肥市征收的工商税收有: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集体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等7个税种。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新的政治经济形势不仅要求税收能更多、更好地组织财政收入,以保证发展国民经济和改善人民生活的需要,同时,还要通过税收这个经济杠杆,自觉运用价值规律,为经济体制改革服务,以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1979年以来,在税制上又进行了一系列调整和改革。一度停征的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恢复征收,并开征了增值税、建筑税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1983年,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将有盈利的国营企业过去上缴利润的大部分,改为“所得税”形式上缴国家。1984年第四季度开始进行第二步“利改税”,由“税利并存”逐步过渡到“以税代利”,税后利润留给企业安排使用。随后几年,国务院又针对经济发展的形势,开征了若干新税或将原来的税种科学地划分开来,使税收法制进一步完善。
合肥市工商各税收入绝对数,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商品流通的扩大而稳定增长。“一五”计划时期,合肥市财政的工商税收入为3324万元,“二五”计划时期猛增到16089万元,“三五”计划时期又达到26650万元,到了“四五”计划时期,工商税收入为58769万元,“五五”计划时期增加至87985万元,“六五”计划时期则高达139646万元,其中:1985年为41569万元,占当年地方财政收入的88.07%。
农业税收入
建国以前的田赋征收清光绪年间,合肥县实有成熟田塘地接近300万亩,每亩合计科银0.02217两,共实征银6.65万两。
清朝,合肥县的赋银征收实行“吏收官解法”,由县设柜书一人,负责登记流水帐簿,里甲赴柜完银,遵照司法自封投柜,即由柜书开给印票,以清手续。漕运仍沿袭明朝旧制,转粟以实京师。合肥县除负担正兑漕米(直运北京为正兑)2000石外,还要负责为运输漕米服务的加耗、行粮、漕赠等粮食。其中“漕赠”一项,除按正兑米每百石另征米5石,作为运粮军丁长途盘运的用项,还要按每百石正兑米另征银5两,作为运粮军丁的用费,即所谓“漕赠五”或称“五米五银”。
民国成立之初,田赋仍为国家税源。民国8年,合肥县耕地面积为3175266亩,平均每亩征收国家税0.0698元,总计征收田赋221634元。根据民国23年调查,合肥县人口为全省的5.98%,土地面积为全省的4.34%,耕地亩数为全省的8.02%,田赋额征数为全省的3.73%。田赋征收数字,除宣城县(每年征收25万以上)外,就属合肥县最高。民国22年,合肥县田赋征收总额为213344元,占全省征收总额的4.1%。
合肥县历年征收的稻谷配额:民国30年度征实16428市石,征购16428市石,合计32856市石;民国31年度征实45216市石,征购45216市石,合计90432市石;民国32年度征实86967市石,征购101010市石,合计187977市石;民国33年度合肥县受灾,当年征实28963市石,征购35422市石,合计64385市石;民国35年度征实129020市石,征购43007市石,公粮38706市石,合计210733市石。除征实、征借及省级公粮以外,各县又带征县级公粮。民国31年度至民国33年度,合肥县县级公粮征收的稻谷数字如下:民国31年度为44210市石,民国32年度为47008市石,民国33年度为60452市石,单这一项按全县人口平均,民国31年度每人负担3升5合(折合7市斤),民国32年度每人负担3升7合(折合7.4市斤),民国33年度每人负担4升7合(折合9.4市斤)。
建国后的农业税征收合肥市郊区主要生产粮食和蔬菜作物,所以,农业税的负担都是交粮食(中等粮质稻谷和小麦)和折征部分代金(蔬菜队和少数缺粮队,以中等粮食牌价折交代金)。
建国30多年来,合肥市的农业税征收工作按照中央规定进行。农业税实行“种多少田地,应产多少粮食,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政策。
1950年,中央颁布了《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安徽省结合本地区当时农村政治、经济状况,从1950年到1954年,相继制定了《皖北区1950年农业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皖北区1951年农业税施行细则》、《安徽省1952年农业税施行细则》、《安徽省1953年农业税施行细则》、《安徽省1954年农业税施行细则》。这些基本法规根据建国初期个体农业经济的情况,规定农业税征收实行“累进税制”,这对于贯彻党在农村的阶级政策,限制农村资本主义和调节农村各阶层群众的收入,都起到积极作用。
根据中央和省的规定,从1950年到1957年,合肥市的农业税征收,均执行“累计税制”。其间,在1951年土地改革以前,以户为单位,按人均产量共分40级,税率从最低级的3%到最高级的42%计征。1952年土地改革完成后,以户为单位,按人均常产改为24级,税率也改为从最低的7%到最高的30%计征。
1954~1957年,随着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发展,对土地入股分红的互助组和初级社的农户征收办法没有变动。对社员土地归集体所有不再计股分红的高级社,按户计算负担已失去基础,因此,改为以农业合作社为单位,按全社人均常产多少,仍按24级累进计征。
1958年,全国实现了农业合作化,农村的生产关系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全国个体经济已经基本上转变为集体农业经济。在新的形势下,中央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全国一律实行“比例税制”,取消新解放区的“累进税制”和老解放区“按人口扣除免征额再计征”的两种负担办法。
中央规定:安徽省的平均税率为常产的15%,合肥市平均税率为15.7%(省规定以农业合作社为单位,税率不得高于22%,低于9%)。对少数个体农户,除按所在地农业合作社税率计征外,另加征1成到5成。社员自留地按所在农业合作社税率计征。
1959~1962年,由于农村公社化运动,农业生产管理体制变动频繁,生产出现起伏,安徽省农业税实行“按照包产产量层层分配征收任务”的办法。因为包产指标过高,这几年,合肥市农民的负担也是大起大落。例如:1958年实征税额760万斤,1959年为1014万斤,而1960年上升到2170万斤,占1958年的285.52%,至1962年又下降为504万斤。
1963年以后,农村人民公社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体制趋于稳定。省人民委员会颁布《安徽省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恢复了原来的“比例税制”,规定农业税以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为纳税单位,自上而下有差别地核定比例税率,按常年产量计算征收。合肥市平均税率为14.1%,社员自留地免征农业税。
1979年以后,全省农村逐步实行“大包干到户”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管理体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为适应新的情况,农业税征收也随之改进。总的原则是:在不变动原纳税单位数额的前提下,随着生产责任落实交税任务。1981年,省明确规定:生产队的农业税任务“应在公社和大队的领导下,根据合理负担的原则,把生产队的任务按照各户(组)承包土地的数量和质量、产量或产值,如数地落实到户(组),不得减少或增加”。
为了兴办地方公益事业,建国以来,除1952年、1961年外,省规定要随同农业税征收地方附加。合肥市除1954年以前以及1961~1962年各年未征附加外,其余年度均随农业税征收地方附加。其比例在1963年以前时有变动,1964年以后,按正税的15%征收。
灾情、社会减免农业税减免范围,按其不同性质分为两类:一类是“灾情减免”,即按自然灾害歉收成数减免受灾户的负担,原则是“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一类是“社会减免”,减免对象,总的讲是照顾生产落后、生活贫困、负担确有困难的农户。
从1951年到1954年,安徽省曾制定了《皖北区1951年农业税灾歉减免实施程序》、《安徽省1952年农业税依法减免实施程序》和《安徽省受灾农户农业税减免实施办法》等。这些政策从建国初期一直实行到1962年。先后有过歉收7成、6成和5成以上给予全部免征农业税的规定。1963年又制定《安徽省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规定:歉收2成以下的不减;歉收2成以上到6成以下,分别减征2成、3成、5成、7成;歉收6成以上的全免。
计算因灾歉收成数,在不同时期也有变化。50年代初,是以农户的实产与常产对比计算。农业合作化以后,土地趋向集中,为解决一社之内丰歉相抵,有灾得不到减免的问题,对高级社以田块计算灾减。1963年以后,以生产队为单位计算减免。到70年代,由于原订常产户过低,实际减免工作都采取“民主评议减免成数”的办法。80年代,由于实行“大包干到户”责任制,1982年省规定因灾减免,“有领导地通过公社、大队评议纳税单位的歉收成数,并根据灾情轻重,将减免税额有区别地评议到户。”
社会减免对象,在50年代前期,减免税额落实到农户。农业合作化时期,则按高级社内贫困社员的多少,以社为单位减免,减免的税额与公益金合并使用。公社化以后以生产队为减免对象。
稽征管理计算农业税负担的基数包括:农业人口、计税土地和常年应产量。1949年秋与1950年春季,本市通过自上而下召开群众会议,发动群众自报公议,民主评定,然后以村为单位,分户张榜公布计税基数。如有讹错,复议修改定案后,以村为单位,将每户人口、田亩和产量分项填写,送乡汇总上报,凭以编造册籍征收农业税。在这次查对核实的基础上,于1951年的土地改革中,通过整籍发证,使田亩产量数字渐趋完善。1952年底,全省又普遍进行一次“查田定产”。以后,随着生产的发展,还多次进行调整或重新评定计税常年产量的工作。
1949~1957年,合肥市重视保管历年农业税征收时编造的各种册据,每年于征收前,对郊区因基建、兴修水利及其他土地变动的,都进行逐户核实处理,划拨过户,然后再由市里集中造册造串,统一建档保管。1955年前后,市财政局除农业税干部外,还聘请4名技术人员,对原来的册籍进行一次全面整理核对,特别是对土地产量分户清册、征收分户清册和国有土地分户清册等重要册籍,全部重新更换,印刷封面,装订成册,作为历史资料长期保管,到“文化大革命”以前一直保存完好。“十年动乱”期间,册籍遭到毁坏,以后重新恢复。
解放后的农业税征收,长期执行以交纳实物为主。
1950~1985年合肥市郊区农业税基础数字税率税额表单位:人口:百人;耕地:百亩;
产量、税额:万斤。

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是建国后地方财政“4项经常收入”(企业收入、工商税、农业税、其他收入)之一。清朝和民国时期都没有这项收入。《民国33年度合肥县地方岁入、岁出预算书》,虽然列“其他收入”这个科目,但收入内容和解放后所包涵的内容不同。当时“其他收入”款下设2项:以前年度田赋歉入、以前年度各税盈收。民国37年,“其他收入”款下又增设“公粮收入”项级科目。
解放初期,合肥市尚未建立市一级财政,岁入主要依靠各种附加收入,再加上列入“其他收入”款的规费收入、公产收入、罚没收入、其他杂项收入等,收不抵支的差额部分,由皖北行署财政处给予补助。
1953年,合肥市建立一级财政,从此,4项经常收入即为市财政的收入财源。由于“其他收入”与企业收入、工商税不同,收入有一定限制,不是随着国民经济发展而相应增加。30余年来,其绝对数一直没有较大的增长,在市财政的总收人中占的比重并不大,从1953年的8.7%,下降到1985年的0.16%。绝对数虽然有所增长,从1953年的27.8万元,增加到1985年的74.2万元,增长了166.91%。但与企业收入(1985年比1953年增长371倍多)、工商税(1985年比1953年增长147倍多)相比,增长的比例则小得多。
规费收入民国24年,国民政府颁布《财政收支系统法》,在“其他收入”分类表规定;凡县(市)公务机关为执行各项行政事业依法征收的规费,以及县(市)所属的事业机关或组织合法的收费,均属“规费收入”范围。民国30年,改订《财政收支系统实施纲要》,将规费列为自治财政收入之一。各省、县(市)预算始列此项财源,在预算表上也开始列“规费收入”这个科目。合肥县民国32年度预算列规费收入0.87万元(中等学校学费0.5万元,电报材料费O.14万元;度量衡检定费O.05万元;卫生治疗费0.18万元)。民国33年度预算列规费收入1.05万元(中等学校学费0.6万元;电报材料费0.15万元;卫生治疗费0.3万元)。民国35年度规费科目,当年实际收入6万元,为年度预算24万元的25%,下面未分明细项目。《民国37年上半年度合肥县地方岁入、岁出总预算书》列有第六款规费收入9560万元(中学学费720万元;电报材料费120万元;卫生治疗费420万元;工商营业登记费600万元;买卖契约监证费7300万元;契纸工本费400万元),均与解放后规费收入包涵的内容不同。
解放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预算收支科目”规定,“规费收入”为“其他收入”款下一个项级科目。收入来源是按国家政策规定,由公安、民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所发各种证照、簿册,向有关个人和单位收取的工本费和手续费、商标注册费等。它包括:公安规费收入、民政规费收入、工商规费收入、卫生规费收入、建设规费收入、文化、教育规费收入等。每年均有一定收入,但由于证照、簿册的工本费按规定要本科目退库解决有时工本费已开支,而事项未办,以致影响当年的规费收入。例如:1954年,合肥市原计划换发门牌,工本费已退库开支部分,但因路名尚未决定,更换门牌工作未能进行,影响了规费收入。这一年,合肥市还进行非机动车登记,开支证照工本费4千余元,当年收入只够成本费。此外,征收规定的变更,也影响规费收入,例如:1973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取消结婚证收费的通知》(从当年8月1日起实行),使规费收入有所减少。因此,年度之间规费收入悬殊很大,最高年份为1982年,规费收入达11.5万元,1971年规费收入只有0.4万元,而1973年规费收入竟为赤字0.8万元。
公产收入清朝时,地方公款、公产收入不列入租税系统,由地方人士管理,以供办理地方公益事业。民国成立后,将县有款产列入预算。《民国24年度合肥县地方岁入、岁出预算书》,在“经常门”内列“县有款产”款级科目,收人为2.83万元,下列4项:公产租息0.22万元;学产租息1.36万元;女职工学产租息1.10万元;图书馆学产租息0.15万元。在“临时门”内列公产租息0.05万元,学款0.79万元,“经”、“临”合计县有款产收入为3.67万元,占总预算收入22.82万元的16.08%。民国28年度,县有款产预算收入为2.47万元,占总预算收入31.14万元的7.93%。民国29年度,县有款产预算收入2.47万元,占总预算收入89.91万元的2.78%(当年预算总收入增加乡、镇、保经费60万元)。民国32年度,公产、学产租息收入45万元,占总预算收入809.26万元的5.56%。民国33年度,公产、学产租息收入150万元,占总预算收入1500.37万元的10%。
解放以后,合肥市公产、学产并入农业税内征收,未单独列公产收入科目。1954年秋征时,才将公有款产由农业税中划出。当年收入0.1万元,只占总预算收入443万元的0.02%。从1953年到1985年,公产收入共计7.3万元。
罚没和追缴赃款《民国32年度合肥县地方岁入、岁出预算书》“临时”部分第一款,惩罚及赔偿收入列O.9万元,下设2项:违警罚金0.4万元;漏税罚金0.5万元。民国33年度,惩罚及赔偿收入3万元,下设3项:违警罚金1万元;漏税罚金1万元;没收变价1万元。民国35年度惩罚及赔偿收入44.08万元。民国37年上半年度,罚款及赔偿收入6120万元,下设3项:漏税及滞纳罚款6000万元;违警罚款60万元;禁烟罚款60万元。
合肥市从1953年建立一级财政起到1985年止,罚没收入和追回赃款、赃物收入都是其他收入“款”中收入比较大的两个“项”级科目。特别是在开展经济运动时,这两项收入相应地增加。1962年,清理罚没和赃款变价收入6.6万元,占当年其他收入11.9万元的55.46%。1953~1985年,这两项收入共计450.2万元,占其他收入909.3万元的49.51%。
1953~1985年合肥市预算内其他收入明细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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