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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县财政管理体制
清朝没有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之分。合肥县在清朝时每年所征收的地丁赋银及漕粮,是代国家征收的。赋银及租税银年收入8万余两(其中:学租银、渔课银、商税银、牙税银等仅886两),漕兵米粮1.4万余石,除经批准开支的驿站、官役、俸工、廪粮银及养廉银1.9万余两以外(其中:驿站银将近1.4万两,主要为朝庭和上官服务),下余款项全部上缴布政司和粮道转解户部。
清宣统元年,颁布《府、州、县地方自治章程》。宣统二年,清廷为“欲清理全国财政,划分中央与地方税源”起见,在“度支部”(清光绪三十二年前称“户部”)设立清理财政处,在各省督抚衙门设立清理财政分处。清理财政处分十二股办事(安徽和江苏、江西为一股),自此始有县自治财政的名称,但并未实行。
民国2年,北洋政府财政部颁布《划分国家税、地方税草案》。
民国16年7月,国民政府颁布《划分国家收入、地方收入标准案》。属于国家税收有:盐税、关税、常关税、烟酒特税、煤油税、卷烟特税、厘金及矿税、印花税等。属于地方税收有:田赋、契税、牙税、商税、当税、房捐、船捐、屠宰捐、渔业捐和其他杂税杂捐。在支出方面,将各级地方行政机关、省防、公安、司法等项支出,划归地方。次年11月,《划分国家收入、地方收入标准案》及《划分国家支出、地方支出标准案》经国民政府核准出台。国家、地方财政收支,经过此次划分后,地方财政已奠立规模。此时所谓“地方财政”,是以省级为主体,省、县之间的收支,仍未明确划分。在此期间,除一部分国税由财政部自设机构经征外,其余国、省各税均由县代征。县级经费,一部分靠地方附加和杂捐税支应,另一部分依赖省财政补助,县财政附庸于省,并无独立地位可言。
民国24年,国民政府颁布《财政收支系统法》,明确中央、省(市)、县(市)三级财政体制。合肥县从该年开始建立县一级预算。这一年,合肥县预算收入经核定为22.82万元,其中:田赋、契税、牙税、牲畜税等各项附加为18.81万元,占总收入的82.43%。县有款产收人为2.83万元,占总收入的12.4%。杂收入和杂项捐款为1.18万元,占总收入的5.17%。县没有固定财源,除县有款产收入外,只是征收一些附加和杂项收入,实际上县预算是属于省预算的一部分(本年县政府经费不在县预算中列支,由省预算拨款),尚未构成为一级预算。
民国28年,《县各级组织纲要》颁行,县(市)财政成为独立收支系统,实为财政收支系统法的实行。但由于合肥县城于民国27年5月被日本侵略军侵占,接着,铁路沿线的集镇及淝河沿岸的一些村镇又相继沦陷,县政府设在远离县城70里的肥西南分路口,有效统治面积减小,县各项收入均比抗战前减少,县预算入不敷出,由省财政给予补助。民国28年,合肥县田赋、契税等各项附加收入占总收入的67.2%,县有款产收入占总收入的7.93%,杂收入占总收入的11.51%,省款补助占总收入的13.36%。从民国24年和民国28年这两年实际收入来看,虽然县财政体制尚未确立,但县财政收入结构,自民国24年后,确有明显的变化。
民国29年,原属省财政的屠宰正税划归县。合肥县当年屠宰税收人4万余元,为县地方一大财源,但由于本县系半沦陷区,无法从日伪占领的乡(镇)征收各种赋税,即使是县政府所统治的乡(镇),也不能正常征收赋税,因此当年县预算收不敷支,相差19.43万元,只能依靠省款补助来勉强维持。
民国30年,国民政府财政部召开第三次全国财政会议,将全国财政收支分为国家财政与自治财政两大系统。自治财政以县(市)为单位,包括县(市)、乡(镇)的一切财政收支。按此规定,县地方自治财政似在法律上得到保障。但事实上,财政收支系统自改“二级制”后,县(市)财源虽然增加,而支出也增大,尤其战争时期,军事摊派纷繁,使县级财政很难全部进入正规状态,在合肥这个半沦陷的县,表现得更为突出。尽管在法律上有这种财政体制,只是一张空文而已。
民国30年4月1日,合肥县税捐征收处成立,隶属县政府,并受省财政厅指挥监督。合肥县税捐征收处统一征收各项自治税捐,其他任何机关不准自行收款,改变了以往各机关自收自用,没有统一标准的局面。在财政收支预算审核监督中,县设有财务委员会,由县长指令各乡(镇)长及地方法团负责人组成。合肥县税捐征收处受合肥县财政委员会监督。
民国32年,因合肥县城被日军侵占,地处合肥县东南的王子城、埠里、长临河3个区与设在肥西南分路口的县政府被敌占区隔开,使县政府行使政权感到鞭长莫及。遂在肥东梁园设“办事处”,作为合肥县政府的派出机构,管辖这3个大部分面积已沦为敌手的区(3个区共54个乡镇,其中:完整乡19个,半沦陷乡11个,全沦陷乡24个),县政府直接管辖的蜀山、三河、官亭3个区共76个乡(镇)也有部分乡(镇)沦陷,计:完整乡56个,半沦陷乡6个,全沦陷乡14个。整个全县有130个乡(镇),其中:完整乡(镇)75个,半沦陷乡(镇)17个,全沦陷乡(镇)38个。全沦陷和半沦陷的乡(镇)占全县乡(镇)总数的42.31%。县政府能实行有效统治的乡镇只有半数稍多一点,加之战争时期,即使这半数乡(镇),赋税也不能正常征收,因此,财政收入锐减。而支出方面,则因在战争时期,又增加了一些必需的开支,以致财政赤字不断增加,尽管当年县预算收入已增加了“自治税课收入”和“分配县市国税收入”,并由省款给予一定补助,依然不能满足支出的需要,只能靠地方性捐献及赠与收入(占县预算总收入的16.47%)来平衡预算。所谓“地方性捐献及赠与收入”,乃是强行摊派的苛捐杂税。
这个时期,苛杂摊派的主要原因,一为军事供应,二为县(市)乡(镇)自治经费支出膨胀。军事供应需求迫切,军事机关为战事或其经常的需要,随时规定品名数量,责成驻地的县(市)乡(镇)代为收购,虽发给代价,亦较市价相差悬殊。凡此差额,县(市)预算无法拨补,均向民间摊派款项资以支应。其名目约有以下几种:粮秣差额;柴草差额;军用牲畜差额;煤炭及其他燃料差额;鞋袜差额;服装差额;炊事用具差额;军运差额;各种防御工事及军用器材差额。至于县(市)乡(镇)费用膨胀原因,由于实施新县制,各项事业同时推进,所需经费逐渐增加,法定收入不敷支出,预算所列经费难以支付,乃加重人民负担,临时筹补。其筹补方法,可分为普遍摊派和非法抽捐两种。前者为境内住民须一律负担的摊派款项,其名称有下列几种:积谷款;难民口粮;自治户捐;公教员警食谷;优待出征军人家属经费;补助办公费;行政区域县(市)立师范学生膳食津贴费;自卫队及义勇壮丁队给养服装费;县(市)训练所学员食粮;警察给养费;乡(镇)保甲人员生活津贴;修建公路费;地方建设费;保安费;医药费;中心小学及保国民小学基金;电杆费;草鞋费;征工费;兵役费。后者则为各县(市)乡(镇)财政收支短亏,擅自设卡抽征捐税,其名目约有下列几种:行商乐捐;交易佣金捐;斗息捐;秤息捐;牲牙捐;特种捐;过境事务管理费;商捐;捕运渔船费;摊担捐;蔗亩捐;碾榨捐;木筏捐;鸡鸭捐;鸬鹚捐;杂粮捐;牲畜捐;山地收益捐;土产捐;买卖双方手续费;学棉捐;富力捐。以上苛杂摊派,有的“费”、“捐”列入预算,有的则在预算外向人民摊捐募派,更有人伺机大发不义之财,人民负担奇重。且这种苛杂摊派由来已久,只不过在抗日战争期间,摊派名目更多,人民负担更重罢了。国民政府意识到其流弊所及,足以失民心,动摇国本,故被迫采取措施,裁减地方田赋附加和废除部分地方杂捐。民国23年,安徽全省裁减地方田赋附加28.69万元,其中:合肥县裁减3.15万元;废除地方杂捐19.27万元,其中:合肥县0.2万元。民国24年,安徽省又裁减田赋附加91.95万元,其中:合肥县裁减2.36万元。这在表面上看是裁减了附加和杂捐,但由于地方财源不足,中央和省政府委办事务频繁而又不增拨经费,以及军事支应无度等原因,县财政收支无法平衡,预算内的苛杂摊派裁减了,预算外的苛杂摊派却增加了。特别在抗战期间,各地的苛杂摊派更是有增无减。以后虽规定“各级法定收支必须一律列入预算,不得于预算外再向人民摊派募派”,并制定补充办法五项,但只是官样文章,不过一纸空文。
在这期间,国民政府借抗战之名,以军事需要为借口,滥发纸币,以致物价飞涨,特别是粮食价格上涨更猛。民国29年11月,国民政府以保障军民粮食为由,规定各省田赋酌征实物。次年宣布田赋一律改征实物,暂归中央接管,设处专办,并随赋征购粮食。民国33年,征购改为征借,同时强迫捐献,各省又带征县级公粮,大大加重了农民的负担。
民国35年7月,又恢复了中央、省(市)、县(市)三级财政体制。这次实行的三级财政体制,在收入范围方面,与抗战前实行的三级财政体制有所不同。按其规定,省一级财源较前减少,而县一级财源则较前增加。原为省征收的一些赋税,划为县的预算收入范围。民国35年,合肥县的税课收入已占预算收入总数的63.68%,民国37年度上半年税课收入更进一步占到预算收入总数的85.61%。但收入增长了,支出也相应地大幅度增加。《民国37年度上半年合肥县地方岁入、岁出总预算书》经、临两门总计金额达181.41亿元。此时国民党政权已趋于垮台,合肥县的财政也呈穷途末路之势。
合肥市财政管理体制
1949年1月21日合肥解放。2月1日,成立合肥市人民政府。随着人民政权的建立,合肥市财政也进入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当时国家实行“高度集中、统收统支”的预算管理体制。
解放初期,在合肥市军事管制委员会下设财经部,负责经费、粮、草供应,基本上是供给制性质,不是一级财政。同年5月,成立合肥市人民政府财政局,负责管理全市预决算、行政、企事业财务、农业税征收、公共财产管理等财政业务。合肥市的财政收入全部上缴皖北行政公署财政处,市直单位的支出由该处下拨,收入和支出基本上不挂钩。1951年3月,合肥市人民政府财政局更名为合肥市人民政府财政科,接收工作结束。是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颁发了《关于1951年财政收支系统划分的规定》,将国家财政分为中央、大区、省(直辖市)三级管理,县(市)的财政列入省财政内。合肥市虽然尚未建立一级财政,但各项附加和公产、规费、罚金及其他杂项收入,已由市里留用,收支差额由皖北行署财政处拨粮、款补助。
1953年,国家财政划分为中央、省(市)、县(市)三级。合肥市从这一年开始建立市一级财政。那时的国家财政体制,主要宗旨还是集中。合肥市工商各税及农业税等项大宗收入全部上缴,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企业收入与其他收入,作为市级财政收入,预算收支差额由省补助。
1953年,中央召开全国财经会议,周恩来总理指示:“财政体制在中央统一领导和计划下,确定财政制度,划分职权范围,分级管理,层层负责”。“在国家统一预算内,实行三级预算制度,划分中央与地方收支范围,按照主次轻重,以及集中和分散的情况,分配中央和地方的大体比例,地方收大于支的上缴中央,收小于支的由中央给予补助。地方财政按照统一制定,凡超计划的增收和节约,一般留归地方支配。”这次会议以后,财政体制由“高度集中”转到“在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分级管理”。为了加强财政工作的领导,邓小平副总理兼任财政部长,提出财政工作六条方针:第一条,预算归口管理;第二条,支出包干使用;第三条,自留预备费;第四条,控制人员编制;第五条,动用预备费要经中央批准;第六条,加强财政监督。根据这六条方针,财政体制于1954年作了进一步改进。为了适应大规模经济建设的需要,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又重新划分中央与地方收支范围。当时把地方收入划分为三类:1.地方固定收入;2.固定比例分成收入;3.调剂收入。支出大体上按照企业、事业和行政隶属关系来划分各级财政支出范围。
1954年,合肥市实行分级管理的收入分类分成办法。市属的企业收入、其他收入、事业收入、印花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列为固定收入。工商营业税、工商所得税,列为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农业税和公债收入全部上缴。调剂收入不按税种确定比例,而是按预算收支差额,由省拨款补助,,这种预算管理体制一直实行到1957年。以后,公债收入由全部上缴改列入市级预算。
1955年10月6日,合肥市人民政府财政科改称为合肥市财政局。
1958年,根据毛泽东主席“破除迷信,解放思想,甩掉拐棍,不照搬苏联的那一套,要按照自己国家的情况,走自己的道路,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指示,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我国经济管理体制进行了较大的改革。改革的中心是扩大地方的权限,下放企业,下放财权。同时,财政体制也作了重大的改革,对地方实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体制。以后由于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仅执行了一年。这一年,合肥市的固定收入未变,但由于企业的下放,企业收入比1957年增加了18倍。农业税和公债收入仍全额上缴。工商营业税和工商所得税由固定比例分成收入改为全额上缴。
1958年9月,合肥市财政局与合肥市建设银行合署办公。
1959~1967年,合肥市预算管理体制实行“总额分成加固定收入”的办法。地方各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地方商业收入(饮食服务企业收入)和其他收入,作为市地方固定收入。市属企业收入、工商统一税(乙)、工商所得税,作为省和市的总额分成收入,分成比例,一年一定。
1962年5月7日,合肥市财政局与合肥市建设银行分开。
三年自然灾害时期,我国的国民经济出现严重困难,国家财政相对集中。为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强调“全国一盘棋,上下一本帐”,收回了一些原下放给市的企业。合肥市虽将原来由部门和区管理的66个企业纳入国家预算,但仍抵不上上划的企业收入,加之清除财政收入的虚假现象和处理物资的损失,市级财政收入大幅度下降。
1968年7月29日,合肥市革命委员会将合肥市财政局、税务局和建设银行撤销,成立合肥市财政革命委员会,负责全市财政、税收和基建经费管理工作。
1968年,合肥市预算管理体制原确定实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的办法,由于“文化大革命”社会动乱,国家财政困难。为了集中财力保证1968年国家财政预算的平衡,中央决定,暂不实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的办法,而改为“收归收,支归支,收支分别算帐”的办法。即合肥市1968年凡属国家预算范围内的财政收入(不包括百分之百留给地方的城市房地产税收入)全部上缴省转解中央;1968年市级各项支出,按照省下达给市的预算支出指标,由省财政拨给,年终如有结余,全部留给市财政。
1970年9月20日,合肥市财政革命委员会更名为合肥市财政局革命委员会,负责全市财政收支预算管理,组织财政节约支出,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和行政、企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基建拨款、监督等工作。
1969~1970年,实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的办法,根据安徽省下达的财政收入支出指标,核定收入分成比例。执行中的追加追减的收入和支出,按比例多解或少解款项,由省、市财政进行结算。
1971~1973年,实行“定收定支,保证上缴(或差额补助),收支包干,超收提成,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办法。超收提成比例:省为70%,市为30%。省对专区辖县的超收提成比例则仍是省为30%,县为70%。合肥市为了照顾长丰县财政困难,虽然超收部分的提成比例,省与市分成,市只得30%,但对长丰县仍按70%执行,差额由市财政补贴。
1974~1975年,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的办法。市财政固定比例留成为1%(按核定预算收入指标乘固定比例为市级财政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分成比例,省为90%,市为10%。
1975年,合肥市财政局革命委员会更名为合肥市革命委员会财政税务局。
1976~1979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办法。根据省核定市级收支指标总额(收入不包括地方征收的“其他工商税”,支出不包括“救灾专款”和“特大抗旱经费”),确定市的分成比例。收入超收的部分,一般地区按分成比例计算,但是,分成比例低于30%的按30%分成;高于70%的,按70%分成。合肥市超收分成比例为30%,体制分成固定数额(即旱涝保收)235万元。
1978年10月31日,合肥市革命委员会财政税务局分设为: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税务局。
1980~1981年,实行“增收分成加基数比例留成”的办法。当年实际收入比上年实际收入增加的部分,实行增收分成,分成比例,省为74%,市为26%。为鼓励地区超收,当年实际收入比年度收入计划超收的部分,实行超收分成。超收分成比例,市为30%。基数比例留成是按收入基数计算,即当年实际收入比上年实际收入增长,按上年数计算留成数;当年实际收入比上年实际收入减少,按当年数计算留成数,市留成比例为l%。
1982~1984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办法,收支包干基数以1980年财政收支决算数(属正常因素部分)为基数。
收入方面:市属企业收入、工商税收、农业税和其他收入归市财政包干收入。
企业上缴折旧基金按规定全额上缴中央。县办工业利润的50%留成及其他工商税留地方使用,不列入包干范围。
支出方面:除基本建设、挖潜改造资金、流动资金、新产品试制费、自然灾害救济费、抗旱经费、支农投资、城市青年就业经费由省统筹安排外,其余各项支出均列入市财政包干范围。
按照核定的包干收入与包干支出比较,确定市定额上缴数以及对县定额补助数,一定3年不变。凡属划归市的财政收入除上缴中央23%外,其余77%作为市的收入包干基数。当年实际包干收入超过基数包干收入的部分(包括上缴中央的23%),1982年,中央分成比例为23%,省为46.2%,市为30.8%。
1983~1984年,调整各级分成比例是:中央分成24.7%,省分成45.18%,市分成30.12%。
此外,烟酒税比上年增收上缴中央60%(包括上缴23%),省分成24%,市分成16%。
为了鼓励市组织所属县超收,市可按照县实际收入扣除上缴中央后的总额提取1%的补助款。
1985年起,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超收分成,分级包干”的预算管理体制,一定5年不变。
收支包干基数,以1983年财政收支决算为基础,作必要的调整。为适应近两年经济体制改革中变化因素较多的情况,有利于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关系,中央规定:在1985年和1986年2年内,除了中央财政固定收入不参与分成以外,把地方财政固定收入和中央地方财政共享收入加在一起,同地方财政支出挂钩,确定一个分成比例,实行总额分成过渡办法,按照市收入包干基数与支出包干基数比较,收大于支的部分为定额上缴数;支大于收的部分,为定额补助数。凡属划归市的财政收入除上缴中央20%外,其余80%作为市的收入包干基数。当年实际包干收入超过基数包干收入(包括上缴中央20%的部分),分成比例是:中央分成20%,省分成50%,市分成30%。
此外,烟酒税比上年增收上缴中央60%,省分成20%,市分成20%。
为鼓励市组织所属县超收,市按照所属县包干范围收入超过包干基数的部分,扣除上缴中央后的总额提取4%。
合肥市从1953年建立市一级财政,一直至1981年,所实行的预算管理体制,虽然在具体办法上,于不同历史时期有过若干改变,但超脱不了“统收统支”的范畴。这种体制适应了当时政治经济形势的要求,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存在不少缺点:
1.中央财政权力集中过多,统得过死,基本上还是“吃大锅饭”,不利于调动地方积极性。
2.地方没有预算设置权,财权、事权不能很好结合,收支指标都是上级定下来的,地方财政部门只能做筹集资金、供给资金、管理资金等工作,无权调整预算。不能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统筹兼顾,全面安排。只能按照“条条”下达指标执行。市政府能考虑安排的,只有本级预备费和机动财力。严格地说,不能称之为“一级财政”。
3.分配预算时争指标,争基数。下达收入任务时,有时“鞭打快牛”,使下级对超额完成预算收入任务有顾虑。
这种情况在1982年实行的“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预算管理体制时已有改进。1985年起实行的“划分税种,核定收支,超收分成,分级包干”的预算管理体制,又进一步完善,它的优点是:
1.在统一领导、统一计划的原则下,坚持各级财政责、权、利结合,充分调动各级管理财政的积极性。
2.地方有预算设置权,可以因地制宜,发展生产;并可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对各项支出统筹兼顾,全面安排,有利于地方事业发展。
3.促进乡镇工业发展,搞活经济。
4.收支基数一定5年不变,促进增收节支。
5.促进地方各级领导关心本级财政收入。这个新的管理体制,为促进全市财政收入增长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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