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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光绪年间,合肥城内粮行及商贩大都在粮食青黄不接时,贷给农户一点现款或杂粮,既控制了粮源,又可从预购价与市场价的差价中牟得厚利。
民国初期,粮商、米贩用“买青苗”的办法盘剥农民。他们预定粮价进行粮食预买,价格一般只有市价的一半或稍多一点。抗战前夕,合肥坝上街有专门介绍农民卖粮的“晓市行”。农民挑米,由“晓市行”介绍至米行或砻坊。资金雄厚的行店,除代客收米麦稻并收取购价3%的佣金外,还以大斗进、小斗出的方式,每石又可多得3%左右。资本不充裕的小行,除靠收取卖客3%的佣金外,还在量米的地方挖一个窠宕,将漏入窠宕之米占为已有。一些专从农村购粮的米贩子,则以压级压价、克扣斤两、掺糙兑假牟利。合肥沦陷时,粮食由日伪统制。日伪政权利用“保甲制”举办田亩登记,采用就田问户、就户问田的方式征收田赋;利用开设“洋行”,发行“储备券”,强收强购米麦稻等农产品。民国33年,国民政府借“抗战”之名,以“保障军粮”为由,进一步扩大田赋征实数额,当年合肥县的田粮征实数为60452石。抗战胜利后,政府加紧筹备粮草,合肥农民在被征收一份田赋后,还要被借征田赋数量1/3的粮食。民国34年,合肥县配购军粮数为12万石,并被限于2个月内缴齐。合肥人民无法忍受如此重负,遂推派代表与全省22个县的代表同赴南京,吁请政府停购军粮。民国36年,合肥及周围地区发生水蝗灾害,115万人口倍受饥寒。县府为筹备军粮20万大包(每包200市斤),发动保甲长挨户催征,并调派武装士兵协助强征,以致因办军粮“民众被逼死者日有所闻”。在此情况下,市场粮源匮乏,粮价猛涨,民众恐慌争购粮食现象日甚。
解放初期,国营粮食部门为平抑粮价,打击投机粮商,保护农民和消费者的利益,实行按质论价、挂牌收粮,或用布匹、肥皂、火柴、香烟等日用品等价交换农民的粮食,还与市供销社和义生、恒丰、鸿丰、肥新、群力、大兴等20余家私营粮行、加工厂签约,委托其代购粮食。
1953年11月,根据中央及省政府的部署,合肥市开始对粮食实行计划收购。规定将农户除其口粮外的多余粮食和私营粮商的全部现粮,与公粮一同入库。收购品种有稻米(包括糙米)、小麦、大麦、玉米、黄豆、绿豆等等。1954年,合肥市执行国家对油脂油料实行统购统销的指示。统购的品种有油菜籽、芝麻、花生(仁)等等。从此,粮油及其主要制品由国营粮食部门统一经营。是年,市粮食部门为贯彻中央“多购余粮”的方针,对粮食实行预购,并适当调整了稻麦等主要品种的购价;在遭受严重水灾的情况下,仍在郊区收购到9715吨粮食和1615吨油脂。1955年8月,根据上级指示,合肥市在郊区实行粮食“三定”政策(即定产、定购、定销)。1956年,合肥地区午季农作物减产,加之上年定产偏高,导致市郊不少农户缺口粮。市粮食部门根据“三定到户,三年不变,有灾照减,增产不增购”和“依率计征、依率减免”的原则,在郊区发放粮食预购资金22万多元,赊销饼肥829吨,贷出现粮255吨。1958年“浮夸风”,合肥市片面强调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粮食征购任务,没有很好地执行“增产不增购、多产多留”的政策,使农民正常生活受到影响。翌年,“浮夸风”越刮越甚,接着出现“高产量、高指标、高征购”现象,加之自然灾害影响,致使粮油资源匮乏。1960~1961年,市粮食部门不得不收购粮食代用品补充市民需求。1962年,贯彻“少购少销,购大于销”的方针,将农业增产的大部分粮食留给农民。
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国家将粮食收购政策作了调整:在安排好农民生活的前提下,力争完成和超额完成粮食征购包干任务。为鼓励农民多售余粮,市粮食部门对超计划销售粮食的农民实行物资奖励,对超计划销售的粮食加价30~50%。1963年12月,市粮食局根据省粮食厅、商业厅、供销社联合通知的精神,对社员出售的贸易粮按每百斤(稻谷打7折)奖售棉布1尺、针纺织品1.1尺、香烟2包、白糖0.5斤;超过或不足百斤的,按比例折算;出售200斤且不要上述物资者,可奖售胶鞋1双。在统购期内,严禁将列入统购范围的粮食运到集贸市场交易,坚决打击投机粮贩。1965年12月,合肥市在征购粮食时,采取“两头调整、中间不动”的方法,纠正收购“过头粮”。1971年8月,市粮食部门对粮食征购基数作了调整,适当增加征购数量,用高于统购价30%的价格超购部分余粮。但仍有一些社队为了“表忠心、献忠心”而虚报产量,甚至征收了部分农民的口粮。
1978年,合肥地区发生旱灾,社队间丰歉不平衡。为了以丰补歉,合肥市采取交售百斤食油(或以料折油)奖售40斤化肥的办法,规定对社队集体完成包干任务后出售的油脂、油料超额部分加价30%,议购部分加价100%;对社员个人出售多余油料加价70%,油脂加价60%。是年lO月,规定对生产队完成包干任务后出售的粮食超额部分加价30%,议购部分加价100%;对社员个人出售的余粮加价70%。1979年后,国家不仅调减了征购包干基数,而且还提高了粮食统购价格和超购加价的幅度。随之,合肥市郊区实行了农业生产联产承包责任制。80年代初,年景较好,农民售粮踊跃,以致收购工作跟不上,曾出现农民“卖粮难”问题。1983年3月,市政府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发出《实行粮油多渠道经营的通知》,允许供销社和其他合作商业部门及农民、个体商贩多家经营粮油。1985年,国家改粮油统购为合同定购。据此,市粮油食品局与郊区及市属3县60万农户签订了粮油定购合同。在当年合肥地区农业遭受自然灾害的情况下,郊区仍完成定购粮1.15万吨,油及油料2575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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