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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内电话资费按计费等级和用户种类订定。
民国36年2月1日,合肥收取收发长话专线市内交换费,规定:5户以内免收;6~50户,每户收国币2000元;50户以上,每户收3800元。
1949年3月17日,合肥市军管会公用事业部公布《市区电话每月电话费及附带费①(①与现值人民币的比值为10000:1)价格表》,通话费为:甲种用户(机关部队)正机35000元,副机20000元,中继线50000元。乙种用户(营业性机关或商号)正机76000元,副机50000元,中继线100000元。附带费有装机费:正机80000元,副机40000元;移机费:室外40000元,室内20000元;换机费20000元;通户费200000元;更名费42000元(机关部队附带费减半)。装机所用材料自备,如由局方供给者其材料费按市价折算。
1950年11月11日,邮电部合肥电信管理局发布通告:市内电话丙种用户并入乙种用户;公用电话市内电话费每次400元;装机费、室外移机费改为50米以内收120个单位(每个计价单位为1500元),每逾50米加收30个单位,不收贴料费;室内移机手续费,收4个单位,室外收8个单位;押机费收200个单位或用户交两个铺保;界外线路工程费及材料费,每100米收工料费3000个单位。
1957年,合肥市话月租费按第三级别(501~2000户之局)计收:普通电话及临时电话,甲种用户(住宅电话用户)4.95元,乙种用户(甲种以外的用户)9.90元。电话停机,甲种用户1.65元,乙种用户3.30元。小交换机中继线每对收费:甲种14.85元,乙种29.70元。普通专线500米内5.10元,每超过100米加收0.30元。装移机费:普通电话及临时电话15元,副机15元;室外移机1.20元,室内移机免收;小交换机中继线15元,普通专线30元。租用局方电话机者交保证金50元。附带费:改名手续费0.75元,换号费3元,选号费15元,暂拆手续费1.50元,保号费按月租费1/2收取。同时,根据用户需要和国家投资的可能,划定界外用户线路在500米以内者,除照收月租费外,加收2.55元维护费,超过500米者每100米再加收0.45元维护费,尾数不满100米按100米计收。
1973年,合肥市电信局向有关用户发出“关于普通电话不应收取公用电话费的函”,规定本单位普通电话及代办长话的市内电话,因急救、火警、盗警或接听长话,不得收费。
1979年12月1日,为便于通信设备维护管理,高效话机与普通话机差价定为20元,电话单机由局方提供。
1980年遵照国务院和邮电部、财政部、国家物价总局“需对市内电话新装用户适当增收初装费,用于市内电话建设”精神,合肥市电信局核算每门自动电话综合造价为2000~2500元,考虑到合肥市用户承受能力及发展现状,经报请物价部门同意,自1月起,对工矿、企业单位新装用户每部电话收取初装费1000元,行政、事业经费开支的单位收取500元,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及住宅用户收取300元。合肥市电信局把收取的初装费作为国家建设市话的补充资金,用以增加市话机械容量及扩充用户线路,使一部分急需的用户装上了电话。这一年,邮电部对市内电话资费标准进行较大的调整。市话月租费收取办法分包月制和计次制两种。规定每通话3分钟为1个计次单位;公安部门装设的火警、匪警特种业务电话免收月租费;属于私人付费的住宅电话,月租费或基本月租费按甲种普通电话标准60%计收;在话机线路上加装的数据终端设备(包括三类快速传真机)月租费每部收取130元。合肥市话月租费收取办法,在1985年4月以前,采用包月制,执行一级局(电话机械容量在10000门以上的局)标准。
1985年4月1日,合肥市话月租费实行计次制计费标准。同时,用户话机管理实行改革,原有的和今后新装的用户话机产权一律归用户所有,由用户自行管理,用户申请新装电话所需的话机由局方供给的,在装机工料费中结算,用户室内移机可以按照电信局的安装要求自行移动,不收室内移机手续费。
合肥市话包月制月租费标准表

合肥市市话计次制月租费标准

合肥市市话装移机收费标准

合肥市市话其他项目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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