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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中、皖西盛产棉麻、皮毛、茶叶、桐油、药材和笔墨纸砚。合肥地处其出入口,对发展包裹业务十分有利,但因内战连绵和日军侵入,业务发展起伏甚大。
大清邮政起,包裹即为邮政的主营业务。先后开办国内挂号(平常)、保险、代卖主收价3种包裹。
中华邮政时期,邮政包裹有较大的独立性,与铁道、交通部门既协作,又竞争,业务量一般不受交通等部门限制,以盈余来弥补邮政的亏损。邮政利用城乡网点较多优势,为商民提供便捷条件,自小件民包到30~50公斤的商包均予收寄,尤以小件包裹为长。民国22~25年,年均收寄包裹0.32~0.36万件。沦陷时期降至0.14~0.25万件。抗战胜利后,逐年回升。民国36年前后发起的“改良邮政”运动,把包裹揽收作为“中心任务”。后又不惜降低包裹资费,促使邮政包裹逐步发展,先后增办轻便包裹(即小包邮件)、图书小包及特快、航空、报值各类包裹。民国36年,收寄量增至1.1万件,次年达到1.2万件。
1950年2月,政务院中财委和邮电部确定邮政部门“以发展个人零星包件为主,并收寄商品包裹,以辅助其他运输机构促进物资交流,繁荣经济”。合肥局积极改善服务,大力发展土特产品包裹业务,主动了解商贸行情,开展上门揽收活动,并全力承担皖西、皖中各局包裹的中转和运输工具筹供。1951年后,包裹收寄量稳步上升。1953年经过业务纠偏,以及1954年5月配合对私营工商业改造,停收私营工商业“代收货价”包裹,当年业务量有所下降。1955年起,包裹业务开始回升。
1958年“大办(钢铁)工业”,大批劳力由农村拥进城市,城乡邮包互寄减少。1959年生活困难时期,食品包裹有较大增长。1965年后,因对社办五小工业限制,工业品包裹交寄稀少。其后又遇“文革”极左思想泛滥,代收货价(商业性)包裹先行停办,1966年后全面停办工商品包裹。1966~1976年,业务增长缓慢,年均收寄12~19万件。
1977年,农副产品市场供应好转。花生米、腊肉、茶叶、桐城笔墨制品邮寄量突增,运力不足,曾采取限量限收。1978年,国家再次强调邮政部门经营包裹“以发展个人零星为主”。铁路、交通客运沿线,每件邮包限5公斤以下。1978~1980年,包裹略有增长。
1981年1月,邮电部根据经济改革形势发展,决定扩大商包收寄。5月,恢复代收货价包裹。1982年2月,收寄商包贯彻“积极办好,量力而行”的经营方针。1983年1月,安徽省对邮寄农产品除棉布外一律放开,不加限额。但因地区间商品交流渠道广开,集贸市场涌现,邮政包裹量增幅不大。1981~1984年,平均每年收寄包裹,徘徊在19~21万件间。
1985年,从改善服务、方便用户入手,采取简化手续,提供包装用品,上门收寄等措施,特别是推广“用户专用袋”,给商包交寄提供便利,当年包裹收寄量增至24.4万件。其后几年,增长较快。1990年激增到51.2万件。
合肥市邮政出口包件业务量及收入一览表

普通包裹
大清邮政创办时,包裹必须挂号邮寄,称挂号包裹,又称平常包裹。禁寄5项:淫邪、污秽图册;轰爆、毒气与危险物;生活之物;海关例禁之货(如鸦片、食盐、铜钱、军械等物);损坏口袋之物。违者充公,邮局概不赔抵。庐州于光绪二十七年(1901)十月开办。每件包裹(轮船、火车通达局)限重22磅(合10千克);未通轮船、火车的局,初期限重6磅(合2.7千克),后改为3000基罗格兰姆(3千克)。
包裹资费是按重量和地区远近分级核定。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国内分为两类:第一资为附近邮局,指各局就地投递界内或称本埠;第二资为寄往各局,即各局互寄。第二资,1磅(合0.45千克)以内,1角银。1~2磅为1.5角银,2~11磅为2角银,11~22磅为4角银。送到户资费,每包1角银。
中华邮政时期,禁寄范围大致相同,资费实行一地一费。除按重量外,将远近里程划分等级,以(省)邮区划分若干包裹计费区,邮区又分区内外及交通条件,资费表频频变更,较为繁琐。主要原则是:区内轮轨局(通达轮船、火车者)互寄平均运费为本区包裹平均(基本)资例(另加手续费);相邻两县(或两局间)为平均资例的1/4;轮轨局与非轮轨局互寄,高于平均资例;非轮轨局间互寄,使用最高资例。寄往区外,在上述各类情况基数上加115%。
民国3年,最高限重为10000基罗格兰姆(10千克),非轮轨局为3000基罗格兰姆(3千克)。民国24年8月,包裹征税解除后,业务扩展。民国25年1月,限重改为30公斤。民国28年6月,皖中各局停寄药品、皮革包裹。民国32年11月,沦陷区停寄去后方的包裹。限重提高为50公斤。民国35年1月,合肥寄本(省)区内普通包裹,每公斤580元,寄沪苏为740元,平津830元,东北910元,西川(成都)为4460元。8月,开始收寄去台湾省的包裹。民国37年2月,奉令揽收烟叶包裹。12月,区内每公斤改金圆券5元,寄沪苏5.65元,平津13.19元,东北13.24元,西川21.44元。
人民邮政初期,华东各省区限重不一。1949年6月,合肥限寄30公斤,7月又改为15公斤。执行“皖北与各邻省区包件资费表”,每公斤,本埠为25元,区内互寄50元,寄南京60元,寄山东80~100元。8月,区内互寄分为4类:一类不通轮轨局互寄,每公斤420元;二类,不通轮轨局与通轮轨局间互寄,310元;三类,通达轮轨局间互寄,210元;四类,区内局、所柜互寄,150元。
1949年10月15日,包裹资费按重量多少和邮程远近计算,每件另收处理费。同年12月28日,规定邮包资费不低于运输费用,零星包裹低于商品包裹。运费参照华北、华东现行办法由邮总通令各区执行。包裹资费由各管理局自行调整,并互相通知。
1950年3月,邮政总局统一规定,火车沿线限30公斤,轮船、民航、自备汽车不超60公斤(连袋),以装入邮袋为限,其他邮路(步班)不超过15公斤。包裹计费起重量规定为1公斤,实行一地一费的办法。每件包裹处理费为0.20元。按邮程远近,交通条件,划定计费区,由省主管局统一制定或修改资费标准并通知执行。用户购买邮票贴于包裹详情单,由邮戳盖销。
1951年,计费起重改为0.5公斤,1952年又改为1公斤,1953年再改为0.5公斤。1954年1月,禁寄粮食包裹。10月,限寄棉布,禁寄油脂包裹。1958年1月1日,包裹资费,改为一区一费。每省、市、区按中心城市划定若干计费区,同一计费区寄另一计费区,实行两互寄区平均资费加50%。包裹资费由平均运费、邮电内部处理费、税金3项之和核订。各局资费标准仍由省局核定后随时通知。每件包裹处理费0.20元。
1963年1月规定,装寄一般物品的,以15公斤为限;装寄脆弱、易碎或流质溶物品,以10公斤为限。合肥市区支局(所)推广包裹费收取现金,出具执据,免贴邮票,实行加盖“邮资已付”戳记办法。
1969年,包裹计费起重改为100克。1972年6月,茶叶每人次限寄0.5公斤。1973年6月,限寄去西藏包裹。
1980年1月,省内放宽邮寄物品:粮食及复制品限5公斤;油料及食油限3公斤;茶叶限1.5公斤。1981年4月,省内限寄皮革包裹。1985年8月,恢复收寄。
1986年7月,普通包裹分为民用包裹和商品包裹。
1990年7月,包裹处理费,每件收0.50元,包裹资费在6月前原订基础上提高150%,按照寄递里程分区收费。保价包裹
大清邮政时期,称为保险包裹。庐州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开办。规定金、银、铜钱、珠宝玉器、时辰表,必须按保险包裹寄递,保险限额为500元。同年又规定30元以上贵重之物须保险交寄,并限通达火车、轮船的邮局办理。保险费,无论寄往何处及内装何物,均按价值的1%收取,最低二角银。往来重庆及冬令往天津、牛庄之包裹,值百抽二。封皮严密缝封,除坚固箱匣、筐篮,仍须外用口袋及结实纸布严密缝封,并于骑缝及绳端,每隔三寸熔用火漆加盖本人戳记。限重同平常(挂号)包裹。
中华邮政时期,民国元年规定三等局以上开办此项业务。但划分“业务功能标志”以区分保险限额。一等局是保(三),限1000元;二三等局是保(二),限500元。保险费由值百抽一减半(以5分起算)。民国21年,保险费率仍定为1%。民国24年4月,保险包裹改称保价包裹。民国29年费率为16%,次年增至32%,民国31年降至10%。民国33年9月修正,保(三)限40万元;保(二)限20万元。民国36年12月,保(三)限1000万元,保(二)限500万元。费率改分为4级,全程轮轨运输为1.5%,非轮轨运输为2%,东北、新疆地区为3%,金银珠宝为5%。
1949年8月,合肥等22个局首批恢复国内保价包裹(限普通包裹,小包邮件、图书小包除外),最高限额为华中币46万元。同年12月,调为人民币250万元。12月,全国分4类大区确定保价费率,华东区(又按通轮轨、通与不通、不通之间3种,下同)为0.5%、1%、1.5%;邻区为1%、1.5%、2%;隔区为1.5%、2%、2.5%;边远区为2.5%、3%、3.5%。1950年2月,每保1元或其零数为0.03元,1958年降至0.01元(即1%)。其后均与函件保价费率相同。
1963年1月以前,保价金额限5000元,可以保足,也可以保部分。超过5000元,可以只保5000元。封皮骑缝处粘贴保价封志(薄纸标签),由营业员、寄件人同时盖章。包面及寄单均加盖红色“保价”戳记,取消加盖火漆印章。
1979年9月规定,个人交寄价值超过30元的包裹必须保价,单位自定,此为乙类保价。甲类保价内装4种:手表、怀表;金银及饰品;外国铸币;珠宝及玉器。最高保价额仍为5000元。
1990年7月31日规定,包裹一律保价。原甲、乙类保价取消。保价包裹分普通包裹(30元以上,300元以下)和贵重包裹(300元以上,5000元以内)2种。
代收货价包裹
大清邮政时期称“代卖主收价”或“代货主收价”业务。庐州于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建局起开办此项业务。中华邮政初期称代物主收价包裹。邮局为物主投送货物包裹时,并代为索收货价寄还。每包货价不逾洋银500元,保险与否悉听自便,唯金银珍宝必须保险。资费值百抽二。此包不得直送收家,须本人亲身或持有凭据之人赴局照价付清,方准领取包裹。民国11年6月,改称代收货价包裹。
民国17年规定,每件代收之价,除往来四川外,不超50元。通邮处所集中标有“甲(一)”的不超1000元(一等局);标有“甲”字,不超500元(二、三等局)。此类包裹有要求者,可予保价。民国24年,限额改与代收货价信函同,并以各收、投局汇兑款限额为准。保价按保价包裹封装要求办理。民国26年限额:管理局、一等局为2500元,二等局为800元,三等局为200元。
人民邮政初期,包裹、小包(后改快递小包)都可办理代收货价。1954年,为配合国家对私营工商业的改造,先停收私营工商业的代收货价。1969年4月,受“文革”极左思潮影响,全面停办(包括国营、公营企业)该类业务。1981年5月恢复,1990年7月再次撤销。
保价箱匣
合肥局于民国15年办理。收寄比照保价信函,包装则比照包裹,要求用金属或坚固
木板制成箱匣。准予交寄金银钱币、金银条块、金银器具、珠宝珍饰。限重1公斤。其封装要求、保价限额与保价包裹相同。1949年1月停办。建国后,原保价箱匣业务分别为保价信函、保价印刷品、保价快递小包、保价包裹替代。
轻便包裹
合肥于民国24年4月开办(后改称小包邮件)。规定寄递小件物品,限重1公斤,与信函采取同一方法收寄、传递,此类邮件不得装寄信函、银钱钞票、汇票支票、邮票等,不得保价,但可用挂号、快递挂号、代收货价或航空寄递。每重100公分或其零数收法币5分,起付2角。民国29年11月,限5公斤。民国35年1月,本区145元,寄沪苏148元,平津166元,东北182元,西川892元。8月,合肥开办收寄去台湾的小包。民国37年12月,本区为金圆券1.00元,沪苏1.13元,平津2.64元,东北2.65元,西川4.29元。
1949年6月20日,合肥恢复收寄小包,限重5公斤。7月,皖北区内分4级(每百公分),分别为45元、43元、31元、26元。至各省区也分4级,合肥去沪苏为77元、54元、54元、31元,去平津为100元、77元、77元、55元(划分4级,范围同普通包裹)。1950年9月取消,同时新办“快递小包”业务。
图书小包
中华邮政初期,称教育图书小包,合肥于民国31年9月开办。凡书籍、印刷物、贸易契等均可在封面注明“图书”字样,可作图书小包交寄。其封装与书籍、印刷物相同。限3公斤(印刷物2公斤)。资费按小包邮件2/5收取。民国34年10月规定,书籍超1000公分、印刷物超500公分,均应按图书小包交寄。
民国35年1月,区内每百公分法币44元,去沪苏同,平津为50元,东北为55元,西川268元。民国37年12月,区内每百公分金圆券0.30元,沪苏0.34元,平津0.79元,东北0.80元,西川1.29元。
人民邮政初期停办。合肥于1949年6月20日恢复开办。7月,皖北区内资费分为4类,分别为16元、13元、9元、8元。至各省区资费也分4类,去沪苏为23元、16元、16元、9元,去平津为30元、23元、23元、16元。12月25日,安徽省先行停办。
快递小包
人民邮政初期,先后取消图书小包、小包(轻便包裹)业务。为使人民能寄递急需物品,根据邮政总局决定,合肥于1950年9月22日新办快递小包业务(分普通与保价两种快递小包)。每件以500克为限,整体不能拆开的,可放宽至1公斤。规定长宽厚合计不超50厘米,长一面不超30厘米,最小尺寸与普通包同。按普通包裹资费每件加收手续费0.16元,其中保价快递小包除按包裹包装,并在骑缝处加贴保价封签,另外收取保价费。1986年7月,快递小包改按普通包裹资费加处理费之和后,再加50%收费。1990年7月停办。
报值包裹
合肥于民国37年10月开办,报值最高额以金圆券500元为限。报值费,除按普通包裹资费外,按报值金额2%(后降1.5%)收取手续费。1949年1月停办。
特快包裹
中华邮政在“改良邮政”中兴办,合肥于民国36年4月办理。采取快速发运,随到随投。资费按普通包裹2倍收取。民国37年3月停办。
航空包裹
中华邮政于民国10年7月开办。合肥在民国18年办理。规定每件不逾30公斤,长宽为48×26英寸。航包经水陆路衔接经航线一线、数线或某线之一段邮寄。战前和沦陷期间,合肥航包经芜湖中转上海再转寄达局。战后经南京中转。除按普通包裹资费外,另按民航区间货运价加10%或按实际使用的航空里程计算,加收航空费。民国37年2月,开办国内航空保价包裹。
人民邮政初期,因航空条件所限,航空包裹业务停办。1979年4月,恢复办理,并首次在上海至合肥、武汉及合肥至郑州2线邮运航包。除按普通包裹资费外,另加航空里程分区核订航空费。1985年,合肥在7条航线上办理直通航包互寄。1990年8月,合肥被定为全国干线航空通运局,已在11条航线上与全国各省、市、区所有通航的大中城市互寄航包。同年10月,安徽省局规定,航包在省内只限合肥局办理,其他各局暂不收寄。
民用包裹
1986年7月1日,普通包裹分为民用包裹和商品包裹两种。民用包裹准寄范围:一、内件属于非经营性的适合邮寄的个人零星物品;二、“印刷品”准寄范围以外的,不适合作为“代发广告”业务处理的纸质品。不论是否属脆弱、易碎、流质易溶物品,均限重5千克。按照寄递里程分区核定,每500克或其零数为一计费单位,执行原普通包裹的基本资费。1990年7月,民用包裹中“纸质品”划出,单独设类。
纸质品包裹
1990年7月31日,“民用包裹”中的“纸质品”部分划出,单设“纸质品包裹”。其范围是信函和印刷品准寄范围以外的纸质印制品。邮递限重5千克,怕折的卷寄限2千克。省内互寄按实有计费区资费标准计收,省际间互寄按各省第一计费区资费标准计收。省际、省内每千克超过2.50元的,按2.50元收取。
商品包裹
中华邮政时期,就有“商品包裹”和“商业大宗包裹”名称。唯包括在各类包裹中,未单独设类。
1950年1月执行“邮政包裹以普通小包为主,可兼收商品包裹”的经营方针,代收货价包裹(即属商业性包裹)。1973年6月,去西藏的商包因交通不便停收。1974年6月,桐城等地的笔墨、油石等商包在肥交寄量猛增,因运力不足,指定四牌楼、蚌埠路两支局专办,每日各限寄50件。1978年,邮政总局规定,限收农村五小工业品包裹;铁路、交通客运沿线各局邮寄包裹,每件限5公斤。1979年9月,恢复收寄,取消限重。
1980年9月,扩大收寄商品包裹,其中笔墨、纸砚、油石、中西药等敞开邮寄。是年,邮电部同意温州局自制优质麻袋,代封商包运递。1985年9月,推广使用“用户专用袋”。1986年7月,普通包裹划分民用包裹和商品包裹(含工业品)两类,商包正式设类。
1990年7月,普通商品包裹每件限15公斤,其中脆弱、易碎、流质、易溶品限10公斤;大件商品包裹限25公斤,以装入4号邮袋为限,或使用“用户专用袋”直接封装。同月,省内停寄蚕茧包裹。资费在民用包裹资费基础上加收50%。大件商品包裹处理费每件收1.50元。
贵重包裹
1990年7月31日,取消甲类、乙类保价包裹,改设贵重包裹。收寄价值在300元及以上的手表、怀表、金银及其饰品、外国铸币、珠宝玉器、照相机、贵重药材以及单位交寄的其他贵重物品。其收寄与封发运递处理手续,均按过去甲类保价包裹办理。寄单和存根均加盖红色“△”戳记。在民用包裹资费基础上加收50%。
包裹附带资费
民国25年,合肥收就地投送界内费。每50公分,收法币0.10元。民国29年11月,就地投送界内费,每公斤0.30元;按址投递费,每包收0.40元;补副据费,每件为法币0.25元;超过(大)体积费,每包按资费加收50%;针对两地运价上涨确定的附加费,每包加收法币0.40元。民国36年12月,按址投递费,为法币1.2万元;补副据费为4千元。保管费逾4天(后改5天)起收,5~10天,每日件收法币4千元;10~60天,每日件收8千元;60天以上,每日件收1.6万元。
1949年7月,皖北区规定包裹逾期收保管费,逾10天后起收,每日件北海币20元。同年12月,华东区规定4天后起收,每日件收3封平信邮资;过10天为6封平信邮资;过30天为12封平信邮资;过60天为24封平信邮资。1950年3月,按址投递费,1公斤以下收2封平信邮资(1600元),1~5公斤收4封平信邮资。1963年1月,补副据费为人民币0.10元,按址投递费每公斤0.05元。1966年后,停收逾期保管费。1979年恢复,规定过7天后起收,每日件递加5分,最多收1.5元。1984年12月上门投递包裹,每件2公斤以下0.10元;以上每超1公斤及其零数,加收0.50元。商包存局候领以3天为限,第4天起,每日件收0.10元。1986年3月停收。1988年6月,经省主管部门批准,对部分业务征收“邮政建设附加费”,包裹每件收0.10元。1990年7月,补副据费为0.30元;大件商品包裹处理费,每件加收1.00元;逾期保管费恢复收取,每日件收0.05元,最多收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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