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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机构
1949年6月,皖北行署决定辟建逍遥津为公园。1950年逍遥津公园筹备处成立,隶属市工商处。
1951年1月市园林管理处成立,辖逍遥津公园、市苗圃。1954年包河公园修建委员会成立后,也归其管辖。
1956年市园林绿化施工队成立,隶属于市园林管理处。1957年,市绿化委员会成立,负责指导全市园林绿化工作。
1958年,水库大坝管理处、渔苗养殖场、烈士陵园筹建处等归市园林处管辖,1962年后又相继划出。
1971年,市园林管理处革命委员会成立,下辖逍遥津公园、包河公园、市苗圃、市绿化施工队。
1980年,市园林管理处革委会更名为市园林局,辖逍遥津公园、包河公园、环城公园、蜀山公园、花冲公园、市绿化施工队、市苗圃、市园艺场。
1983年,市园林局改为市园林处,机构级别和管辖范围不变。1981~1983年,市花木公司、园林建筑队、园林技工班、雕塑办公室和劳动服务公司相继成立,隶属于市园林管理处。其中市花木公司于1983年初划归市苗圃(一个机构,二块牌子),1985年又划归新组建的环城公园,后划出直属市园林局管辖。
1988年东、中、西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成立,各定编4人,行业管理归市绿化委员会和市园林管理处。
1988年9月28日,市园林管理处改为市园林管理局。1992年市园林管理局的内设机构有办公室、监察室、总工室、组干、宣教、计划财务、工劳、园林、绿化、保卫等科,还有工会和团委;下辖单位共16个;全系统共有职工1500余人。
市园林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国家及省、市绿化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定、修改本市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政策和法规,并组织实施;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年度绿化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发动全市人民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和其他绿化活动,组织开展全市性绿化检查、评比、奖励活动;指导全市各企事业单位,搞好单位内部庭院绿化和“门前三包”绿化,以及农村的造林绿化;管理城市的园林绿地,建设和养护全市公共绿地,制定苗木、花卉、地被及盆景生产计划,组织安排花事活动;依法管理城市绿化,强化园林绿化工程行业管理,处罚破坏绿化的违法行为;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引进国内外花卉新品种及提供信息;做好职工培训和园林绿化统计报表工作;开展园林绿化科学研究及成果鉴定工作;搞好城市环境的综合整治和园林系统的创建卫生城市工作。
管理方式
1962年合肥市人民委员会颁布《合肥市园林绿化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办法》中附有“砍伐和损伤树林花草及各项绿地设施赔偿价目表”。1973年市革命委员会颁布《合肥市园林绿化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1984年经省人大常委会六届五次会议通过,由市人民政府公布施行的《合肥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规定》正式生效,原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合肥市园林绿化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同时作废。同年市人民政府批准了《关于处理砍伐、移植、损伤树木花草和临时占园林绿地的补偿标准》的规定。1987年市人大常委会九届三十次会议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六届三次会议批准《合肥环城公园环境管理办法》。1988年市人民政府颁布《关于大蜀山风景林防火通知》、《合肥市花园街管理办法》。这些法规、法令,对巩固合肥市的“园林城市”称号和保护城市园林绿化成果,起了重要作用。
自80年代起,合肥市园林绿化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专群结合。即公园园容景点、绿地由各公园自行负责管理,并适时修补;市区行道树、街头公共绿地由市绿管处责任养护管理,并进行植物修剪、除草、去枯、打药等;面上绿地由街道和单位负责,由专业队负责技术指导。他们各尽其责,各事其职,做到“定标准、定任务、定人员、定岗位”,开展劳动竞赛,年年检查评比,奖罚分明,并注意经常培训技术管理干部,使管理做到持续性、经常化。在对面上绿化和对单位的指导方面,园林绿化部门采用绿化“达标”办法和开展“花园式单位”评定活动,宣传有关的绿化法规,推动全民搞绿化、全社会办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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