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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计划生育经费属于国家预算事业经费,以市财政拨款为主。自50年代节制生育工作开始到1977年底,机构和业务工作统由市卫生局代管,经费属卫生事业费中计划生育业务费支出项目。60年代实行计划生育4项手术费减免,并支出少量宣传费用。70年代,增加小型器材购置和人员培训经费。每年支出约3~7万元。不开支人员工资。省主管部门筹办避孕药品,统一供应,并支持少量科研经费。
1975年,市计划生育办公室从市卫生局分出。1978年单独建帐,经费独立,成为市一级会计单位,由市财政直接拨款。按国家预算科目设款分项,计划生育事业费为191款。其中1项:手术减免费;2项:避孕药具经费;3项:科学研究经费;4项:专职干部人员经费;5项:独生子女保健费;6项:其他计划生育事业费。
事业费拨款
1978~1985年,市财政给于市计划生育委员会预算内事业费拨款共148.35万元,其中1978~1981年包括长丰县39.84万元经费在内。1982年起各县财政包干,由县财政预算内拨款。1986年起各区财政包干,各区事业费由区财政直接拨款。
合肥市计划生育事业费财政拨款统计表

合肥市计生委事业费财政拨款统计表

合肥市区级计生委事业费财政拨款统计表

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给与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专项补助拨款:一、行政事业单位独生子女保健费专款补助:1980年为8万元,1981年为2.5万元;二、1983~1985年拨款3万元,筹建市县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专项补助;三、避孕药具专款。事业费支出
在各项支出中人员经费逐年增加,且幅度较大,手术及宣传业务经费支出相对下降(1986~1990年,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经费支出仅限于机关本身开支)。
合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经费支出统计表

合肥市年计划生育委员会经费支出统计表

合肥市市区计划生育经费支出统计表

财政预算外经费投入
一、独生子女保健费:1979~1990年,全市出生婴儿13.2万人,1990年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有98399人,其中3个市区的约6.7万人,按人均年66元计算,每年需开支独生子女保健费442.2万元。1979~1990年12年按6年计算共需2653.2万元。市财政、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所拨专款,仅限行政事业单位支出超过福利费30%的部分补贴,每年仅有数万元,由企事业单位福利费支出是国家补助的几百倍。
二、福利比较好的单位,实行了独生子女医药费、幼托保育费、中小学学费全免;儿童节对独生子女慰问及日常保教设施的投资等均属奖励独生子女政策投入;对接受节育手术者,其住院手术医药费在公费劳保中报销。术中生活补助慰问,领取光荣证时一次性补助,单位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活动费用,年年进行评比奖励计划生育先进人物,企事业单位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的专兼职干部工资、福利、奖金以及日常办公费用开支,均由企业承担。此外还有对独生子女和晚婚、晚育家庭住房的优先照预,单位之间经验交流,先进单位接待参观访问等项开支,尽管没有列入计划生育开支名下,但实际是为计划生育开支,虽无确切数据,但投资是巨大的。据调查,生产效益较好的市电信局,1990年有职工1900多人,育龄妇女800多人,独生子女也是800多人,有帐可查,1990年用于计划生育经费支出约6万元,每年每名职工负担30元。合钢公司1990年有职工20523人,已婚育龄妇女4523人,独生子女5249人(包括男城女乡),当年各项开支34万多元,每名职工负担17元。安纺二厂1990年职工4400多人,独生子女2000多人。近几年企业经济效益较差,年开支也达30万元,人均68元。学校、医院等女职工比重较大的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年支出人均负担也在20~30元。
三、据郊区计生委负责人估计,条件差的远郊乡镇,每年支出最少2~3万元,人均约1~2元。经济条件好的乡镇,各项奖励补助标准均比较高。办得好的乡镇企业,职工也比照国家企业职工待遇,有的也享受免费。此外,每年在计划生育突击活动中,动用的人力、物力、财力,难以精确统计。
使用管理
1979年,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拨款指标,是由市财政参考上年计划和执行实绩,结合本年度实际需要增加数,通过市或区财政预算下达市和区计划生育委员会。从1984年由市计生委参照上述原则,经党组讨沦提出分配方案报市,再由市财政下达到区财政,区财政向区计生委下达拨款指标。1986年起,各区财政包干,由各区财政下达指标,直接向各区计生委拨款。区计生委向本区财政报送会计报表。
计划生育四项手术费虽经多次改革仍不完善。1978年,统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掌握,开展手术单位凭单据到市核报拨款。每年开支六、七万元,占总经费30~40%。因登记手续不健全,存在重登、虚报、冒领、开支不合理等弊端,市计生委限于人力无法逐一审核。1979~1984年,改用凭专用介绍信计帐结算办法,虽有好转,但因介绍信由各乡计划生育专职干部掌握,其中少数责任心不强,把介绍信交与别人代管,将自己或亲友用药列入计划生育帐单报销。1984年再次改革,将四项手术经费核定指标包干到县和郊区,由郊区计生委直接管理各乡开支,每年支出可控制在3万元左右,比改革前节约开支50%。1986年,经费分区包干,3个市区四项手术费支出所占比重很小(平均只占总经费1.38%),实际多由所在单位负担,只有纯居民方给减免报销。郊区每年支出数较大,均由乡财政和村企业收入内支出。
专职干部人员经费开头几年,是按每人每年1300元定额由市财政下拨到区财政。对街道、乡专职干部经费实行两种拨款方式:一、专职干部每月到计生委领工资,核报办公、差旅、医药费用;二、专职干部人员经费按包干指标拨到街道或乡政府。
随着工资调整和改革,人员经费也随之增加,现人均增加到1800元。福利及奖励部分为数很少,主要由街道负担。1986年以后,郊区各乡镇专干人员经费全部由乡财政支出。东市区1990年起,各街道专干人员经费也由各街道自行解决,不再通过区计生委划拨。由于经费限制,街道举办大型计划生育活动,要靠驻地单位赞助或向其摊派。
独生子女保健费1979年4月,对只生一个孩子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不再生育者发给《计划生育光荣证》,凭证发给儿童保健费:男孩每月5元,女孩每月6元,从父母所在单位福利费中列支。1983年,改为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一半的办法。由于独生子女人数逐年增多,影响单位福利费其他项目的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存在一定困难,1980年作出规定,独生子女保健费支出超过本单位福利费30%的超过部分,由计划生育事业费作专项补助。1982年,改为由市财政统一解决。各行政事业单位在福利费支出项目增加独生子女保健费,直接报市财政另作专项补助。农村独生子女保健费开始阶段无经费来源,故不落实。1981年起主要从超生罚款内支出,标准略低于市区,每年30~60元不等,一年一次发给。有些经济条件好的乡镇则从企业提成中解决。
超生罚款清理与整顿1979年4月,合肥市执行安徽省“关于计划生育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中对超计划生育者征收超生子女社会抚育费的规定。有工资收入的单位职工,1979~1981年由单位财务按职工工资5%征收与使用。市区因超生对象少,标准统一,便于执行。农村超生罚款情况各异,无法统一,各地按不同对象,自订标准。部分基层单位在执行政策上存在较大差异,有的以感情代替政策,不罚或少罚;有的以扎代罚(即做了结扎手术就不罚)。罚款支出比较混乱,手续也不完备,存在问题较多,影响党群关系和计划生育政策的正确执行。
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审计署(85)144号文件和省计生委、财政厅、审计局(85)37号文件要求,1985年6月对1979年以来征收的超生罚款经费进行了全面清理整顿。市、区、乡各级均成立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市计生委、财政局、审计局联合下文,召开电话会议进行宣传动员,抽调专人层层组织培训,学习文件,统一表格和具体方法。分片包干责任到人,走村串户宣传政策,逐户登记核实帐款,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发现有帐款不符,调查核实后补办手续;被单位和私人借支挪用的,予以追回。本着边清理整顿边健全制度的原则,对超生罚款的管理与使用作出规定:农村一律由乡政府一级管理,帐钱分管,区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通知单,分乡村建帐。多罚多支,少罚少支,不罚不支,“分灶吃饭”。罚款不得随意提高标准和扩大开支使用范围,一律要用于计划生育事业,严格报销手续,坚持“一支笔”专管审批制度。
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于1985年下达了115号文件,对有关超生罚款经费使用与管理作出统一规定。
1988年11月,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厅、审计局下达了《关于对计划生育各种罚款开展财务大检查的通知》,1989年春,合肥市在春季手术突击活动后,先由乡镇自查,后由郊区计生委、财政局、审计局分蔬菜村、近郊、远郊3个类型组织抽查,6月下旬检查验收。结果表明:郊区16个乡镇,只有一个乡按照超生罚款由乡政府统一管理的规定执行,其余15个乡都是村管村用。在手续上基本按照文件规定执行,四联单统一篇号,建有帐册,资料保存较好,使用方面绝大部分用于计划生育事业上,坚持一支笔审批,帐目清楚,尚未发现贪污私分,但存在私人或集体借支挪用现象。存在主要问题是:一、征收率低,郊区占应征数的28.73%,计划外二胎多数未罚、无款可罚或以扎代罚;二、没有按标准罚,有的只罚120~160元,有的象征性罚几十元,少数干部认为“多不如少,少不如现”;三、管理混乱,缺少财务监督措施。郊区农村罚款少、开支大,对接受节育手术者各种照顾性开支标准高,突击活动中各项开支费用大。据1989年检查统计,1987、1988两年中,郊区16个乡镇计划生育罚款收入与开支两比,超支120万元,全部由各乡财政和村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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