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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划生育
(一)概况
民国时期,县民生活贫困,文化落后,加上传宗接代、多子多福等封建思想束缚,完全处于无计划生育状态。但由于病疾横行,缺医少药,人口发展依然高出生、高死亡、低增长型。建国后,由于生产力的发展,人民生活的改善,医疗技术的提高,全县人口渐由低增长型呈高增长型。
195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指示卫生部,帮助群众节制生育。1956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中提出了“节制生育”问题。1957年11月成立了怀宁县节制生育委员会,县卫生院妇产科开展避孕技术指导门诊,拉开了全县计划生育的序幕。
1963年7月1日,“怀宁县节制生育委员会”更名为“怀宁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副县长李洲应任主任。1973年8月,国务院正式成立了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怀宁县改建了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并设立了办公室,在县卫生局办公。
从1963年到1977年,怀宁县计划生育工作全面展开,由节育宣传阶段进入开展计划生育四项手术阶段。1979年,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从县卫生局分出,另立机构。1984年成立了县计划生育指导站。从1978年至1985年,全县持续深入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有效地控制了人口过快增长。
(二)技术队伍
怀宁县计划生育技术队伍从无到有,不断发展壮大。
1957年,县卫生院派助产士汪士琴去安庆专署医院学习人工流产、上环及绝育技术,回县后,能开展以上手术。
1963年,县保健站有2人在县卫生院学习人流、上环技术。各区、公社亦确定1名妇幼卫生人员负责避孕技术指导。
为帮助基层单位培养技术力量,县卫生院妇产科、县保健站技术人员经常带着器械包到各区、公社卫生院进行技术指导。1965年,高河区中心卫生院有妇外科医生3人能施行人流、上环、男女结扎3项手术。
自70年代开始,广泛采用“派出去、请进来,以老带新,办培训班”等办法,培养了一批节育技术力量。
1972年3月,全县分4个培训点,培训区、社卫生院计划生育技术人员,即县医院培训皖河、黄龙、三桥3个区的区、社卫生院的手术者;月山区卫生院负责培训该区和洪镇区的区、社卫生院的手术者;高河区卫生院负责培训该区及广圩区的区、社卫生院的手术者;新安公社卫生院负责培训该社3个点卫生所内的手术者。年底,全部培训完毕。培训对象主要是各卫生院妇产科医生;培训内容有人流、上下环技术等。通过这次培训,全县17个医疗单位可以开展节育手术。
1973年4月17~27日,县卫生局在新安区召开了计划生育技术经验交流会,聘请安庆地区保健所龚淑玉、王乃蕴两医师作手术示教与技术指导,全县有7个区卫生院、8个公社卫生院计47名外科妇产科医务人员参加了会议。他们学习了中央颁发的《节育手术常规》,提出了通过“传、帮、带、总”(即传授技术、互帮互学、以老带新、总结经验)来培训技术队伍。在观摩了龚、王两位医师的手术示教后,与会医务人员纷纷上台实践,共做上、取环、人流、结扎等手术584例。
通过这次交流学习,全县有7个区卫生院、5个公社卫生院能做结扎、人流、上取环3项手术,10个公社卫生院能做人流、上取环两项手术。县卫生局确定县医院妇产科、县保健站及区社卫生院的56名医务人员作为固定力量承担计划生育手术任务。
1974年冬,县卫生局从县医院、县保健站抽出27名医务人员到区、公社卫生院帮助开展计划生育手术。
1975年,各区卫生院及有条件的公社卫生院开始组织外妇科医生成立计划生育手术小分队,全县共组织了有70余人参加的18个小分队。他们分别下到各公社、大队,边做手术,边宣传发动,做到经常与突击相结合,以冬春时节突击为主。
从此,县医院、保健站及区、公社卫生院妇产科除常年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外,每年冬春农闲季节都组织小分队到基层开展手术。
1976年底,全县除3个公社以外,基层卫生单位均可以开展人流、上取环、结扎3项手术。
1980年,全县有77名医务人员能做人流、上取环手术,其中40人能做结扎手术。这年,县委召开了计划生育手术千例无事故先进个人代表大会,全县60多名医务人员获此荣誉。其中,月山区卫生院医生崔保寿女结扎手术非常熟练,堪称“轻、准、快”,一般10~15分钟可完成1例。切口长仅1~1.5厘米,手术者痛苦小,在群众中享有一定声誉。
1981~1985年底,全县先后组织节育手术小分队182个,医务人员740人次,平均每年有3个月时间用于开展节育手术。
1985年底,全县能从事节育手术医务人员共有148人,其中医师级32人,医士级90人,初级26人。能开展人流、上取环、引产、结扎的有4个单位;能开展人流、上环、结扎的有19个单位;能开展人流、上取环的有8个单位,仅有3个乡卫生院缺乏技术人员,不能开展手术。
(三)节育技术
【避孕】1957年,县卫生院妇产科开始指导育龄妇女实行避孕。避孕方法除使用避孕套、子宫帽、口服避孕药外,还试行上环。有塑料环及不锈钢单环。后因塑料环不能在X线下显影,不便检查,逐渐停用。主要使用不锈钢单环,根据受术者情况,偶尔也用不锈钢麻花环。
自1957年至今,宫内置环一直是最常用的避孕手段,其次是口服避孕药,外用避孕套。
【早孕人工流产】1957年,卫生部曾以(57)妇字第20号文件发出通知,放宽对人工流产的限制。只要夫妇双方同意,已生过一个孩子12个月内没有做过同样手术,怀孕两个月内,且无禁忌症者,就可以申请做手术。这年,县卫生院开始做人工流产手术。受术者申请经医院批准后,即可住院手术。1973年,负压瓶开始使用于人流手术中。用负压吸宫,方便安全,受术者痛苦小,无须住院,申请手续渐止。
70年代中后期,早孕人流术普遍开展。凡妊娠在10周内无禁忌症者皆可手术。除负压瓶外,脚踏吸引器、电动吸引器也应用于手术中。
【中孕引产】1963年,县卫生院妇产科开始试用水囊引产,后又曾用过土牛滕引产,但因感染率高,效果亦差,故当时做引产手术较少。
1974年,卫生部《关于认真抓好节育手术质量的通知》指出:“中期引产要严格控制,如无把握不要做。”根据文件精神,县内引产手术采取更为慎重的态度,一段时间内,基本上停止了手术。
1979年,县医院派妇产科陆春兰医师到安庆医院学习利凡诺羊膜腔内注射引产术,回县后开始使用。此法操作简便,效果良好且安全可靠,一直沿用至今。其它几种方法已很少使用。
【输卵管结扎】1957年,县卫生院开始作输卵管结扎术。有经阴道、经腹两种途径。前者结扎输卵管尽管术后恢复较快,但由于手术视野小而深,操作不便,只能作伞端切除或双折切除。据当时统计,手术成功率只有40%左右,且术后感染率高,所以未能普遍推广而逐渐停用。经腹结扎输卵管是采用脐下腹正中大切口,长约8~10厘米,在直视下手术,比较简单易行,一般用腰麻。
1973年,在新安区召开的计划生育技术经验交流会上,安庆地区保健所两名医生作了小口结扎手术的示范后,小口结扎兴起,大口结扎逐渐被淘汰。结束了“腰麻大口扎,群众很害怕,”的历史。小口结扎,多用局麻,切口长仅2~3厘米,具有组织损伤小,伤口愈合快,人们易于接受等优点,一直沿用至今。
输卵管处理一般采用近端包埋、双折结扎切除、折叠结扎等3种方法。
医务人员在手术时,严把三关,即术前体检关、无菌关、术中操作关。对手术中的6个环节麻醉、切开、止血、钩管、扎管、缝合一丝不苟,确保受术者安全。
1985年冬,县卫生局邀请安庆市妇幼保健所龚淑玉主治医师作“银夹绝育术”学术讲座。银夹夹住输卵管,免除了结扎切断以及包埋等手术步骤,操作更为简捷。
怀宁县1963~1985年部分年份节育人数统计表

(四)手术后遗症及处理
节育手术任务重,面广,绝大部分在基层卫生单位开展,甚至在村临时手术室进行,条件简陋。因无床位,手术后不能观察。加上技术原因,导致后遗症发生。为了明确诊断后遗症,1984年底,县卫生局成立了四项手术后遗症鉴定小组。
据不完全统计,1973~1985年,发生子宫穿孔5例,膀胱损伤9例,肠管损伤6例,腹腔内出血3例,各种感染136例,人流不全186例,误将酒精当麻药使用导致局部组织坏死2例,术后精神分裂症2例,导致死亡×例。这些后遗症的发生,给受术者带来痛苦,国家带来负担,影响节育工作的开展。在党和政府的关怀下,他们都能得到免费治疗,直至痊愈。
二、晚婚晚育
1980年开始,大力提倡晚婚晚育,在部份乡镇开展提倡晚婚活动。1984年,对晚婚晚育作了明确规定:未婚男女青年按法定婚龄推迟3年为晚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为晚育。
怀宁县1980~1985年晚婚情况表

三、优生优育
建国前,县内没有优生优育习惯,亦没有优生优育措施及其机构设施。生育,多系旧法接生,婴儿死亡率高。建国后,开始转变这种任其自然的现象,普遍倡导优生优育,故婴儿成活率高。50年代初,县内开始办理婚前体格检查工作。凡男女结婚,都要进行体格检查,凭检查健康合格证,才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书。对精神病、麻疯病或有生理缺陷者,不予登记结婚。60年代初期,这项制度有所松弛,“文革”期间几乎停止。1978年,全县普遍恢复了婚前体格检查制度。据1985年统计,全县婚前检查率达75%。
对孕妇进行系统管理,建立《孕妇保健卡》。在妇女怀孕期间,由区乡卫生院保健医生或助产员进行定期检查。怀孕3个月以上,一般要进行5次检查。1980年,县、公社、大队3级都建立了妇幼保健网;1984年,县妇幼保健站和区乡卫生院,设有优生优育咨询门诊部,建立岗位责任制,指导和宣传优生优育工作的开展。据1985年统计,全县出生7840人,活胎7796人,占出生人数的99.4%。
对婴儿亦进行系统管理,设有《儿童管理卡》,对儿童实行计划免疫。婴儿出生40天后到7周岁,都要定期进行检查:1~2岁,每年检查3次;3岁以上,每年检查1次。对儿童入托儿所、幼儿园都要进行检查,防止带传染性病菌入园(所),以保证儿童健康成长。
四、政策措施
(一)免费与照顾
从1964年4月4日起,对属于计划生育就诊的挂号费、四项手术费、医药费、避孕药具等,一律给予免费。1980年至1985年,全县用于计划生育的经费累计达48.41万元。
另外,对实行四项手术的,给予休假照顾:放环2天,取环1天,结扎输精管7天,结扎输卵管21天,人工流产14天,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30天,引产30天,引产同时结扎输卵管40天,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14天。上述休假,职工工资照发,评奖不受影响。绝育者,另给适当营养补贴。其费用,职工由所在单位开支,农民和无业者,由计划生育经费开支。
(二)奖励与惩罚
从1980年起,对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除发给《独生子女光荣证》外,另自出生之日起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男孩保健费5元,女孩保健费6元。对独生子女的入托(托儿所、幼儿园)、入学、就业、就医、分房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安排。农村独生子女,一般享受与干部职工大体相等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分给两分承包田,在乡村企业招工和扶持发展家庭副业时,优先予以照顾;对领有《独生子女光荣证》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由乡村负责照顾。落户在独女家庭的女婿如是职工,其岳父母中1人可列为供养的直系亲属,享受有关劳动保险待遇。
对实行晚婚晚育的国家干部和职工,结婚时在规定的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20天;对实行晚育的,分娩时在规定的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所增的产假、婚假不影响考勤和奖金。凡实行晚婚晚育的,在分配住房时优先照顾。
对享受独生子女的待遇后,又生育第2胎的(不符合再生育一胎条件的)要追回一切奖励费用,并按无计划生育处理。
对违反计划生育的干部、职工,3年内不得评为先进人物;暂缓或不予调资晋级;对干涉他人计划生育和防碍有关人员开展此项工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处理,触犯刑律的,追究法律责任。
(三)特殊规定
经县以上医院证明,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再婚夫妇一方未曾生育的,另一方只生过一个孩子的;婚后长期不育,已领养1个孩子的,而后又生育的;多房合一者(指三兄弟以上者);三代入赘者;夫妇一方有非遗传性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居住县内的少数民族,城镇符合上述第一、二、三、七条之一的,农村符合上述7条之一者,由所在单位审核,报乡(镇)政府批准,安排生育第2胎。但再育时要与第一个孩子间隔至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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