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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末年,今枞阳县内的书院、学堂、私塾的教育经费来源有3种形式:一、书院为民办官助;二、学堂的教育经费以学校田租为主;三、私塾的教育经费主要来源于学生学费,族塾经费从本族公堂的田租收入中开支。民国时期,公立学校的教育经费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以群众捐款和学生缴纳学费为辅;私立学校教育经费以校董事会筹款为主,以学费和政府财政补助为辅。
新中国建立后,县教育经费来源有3种:
一、国家拨款
建国初,枞阳县学校有公立、私立两大类。公立中小学和师范学校所需经费,统由国家负担,中小学教师工资由政府全包。
1952年至1978年,县教育经费增长率不大。1979年以后,县教育经费每年都以较大幅度递增。1986年初,县财政局下达教育经费预算指标为770.9万元。1988年,县教育经费达1124.4万元。1989年,教育经费指标为1140万元,年终决算为1231万元。是年,县财政又从扶贫经费和地方附加经费中拨出危房改造经费18万元,全年教育经费数比1988年增长9.43%。
二、学生缴纳学杂费
1949年秋至1952年春,县私立学校多于公立学校。私立学校经费以征收学杂费为主,由家长共同负担。1952年开始,学校收缴的学费上交教育行政机关,教师工资由政府全部包下,经费列入国家预算。1973年,县政府规定:中学生缴纳的学费60%学校留用,40%上交县教育行政机关。各小学学杂费全部留校使用,作学校公务费开支。
三、征收教育附加费
1986年以前,县集资办学的主要形式是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自愿捐助。1986年,根据国务院《关于筹集农村学校经费的通知》精神,县委、县政府授权县教委制定了《枞阳县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暂行办法》,规定对农业、乡(镇)工商企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在城镇有销售收入的单位(含外地驻镇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均征收教育事业附加费。
征收比例:农业部门,征集总额不低于当地人均总收入的10%;乡村工商企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按销售收入的1‰。计征,城镇工商企业、建筑业按企业销售和营业收入l‰至2‰计征。
免征对象:农村五保户免征;个别单位交纳教育事业费确有困难,由单位申报,经当地政府研究报上级政府批准后,可免征。
1986年征收了教育附加费116万元。1987年征收了161万元。1988年征收了179万元。1989年征收了309万元。
县教育经费大部分用于支付教职员工的工资、福利费、补助费;小部分用于公务费、修缮费等杂项开支。1989年,全县教育经费为1231万元,其中用于支付教职员工各项经费1047.7万元,占总支出的85%,公用经费183.3万元(包括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占总支出的15%。在教育经费总支出中,师范经费占2.74%、职教经费占6.1%、中学经费占35.45%、小学经费占51.09%、幼儿经费占0.84%、其它经费占3.78%。
附一:枞阳籍早年留学人员名录

附二:新中国建立后枞阳县留学人员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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