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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
1943年10月,在陈湖水圩一带抗日根据地内,中共设立了“沿江行政办事处司法科”,直至1945年9月新四军北上抗日为止。1949年7月,桐庐县人民政府内设立司法科。1950年11月,司法机构并入县人民法院。1980年10月,设立“枞阳县司法局”。
二、法制宣传
1950年5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第一部《婚姻法》。该法颁布后,司法科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活动,提倡男女婚姻自主,废除旧的婚姻制度,禁止强迫、包办、买卖婚姻。
1956年,县司法部门结合法庭开庭审判罪犯,进行法律宣传。此外还组织出墙报38次,举行法律演讲会25次,受教育群众达3万余人。
1957年9月至1959年2月,县司法部门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法律宣传540次,其中法律讲演71次,出黑板报100期(次),办墙报38期(次)。此外,张贴大字布告2.22万份,大字判决书1600份,撰写通讯报道稿件40篇。
“文化大革命”期间,民主与法制遭践踏,法制宣传间断,干部群众民主与法制观念淡薄。
1980年,重建司法机构以后,重点宣传《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婚姻法》、《森林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充分运用上法制课、有线广播、法律咨询、墙报、板报、编印材料、发行《安徽法制报》等宣传形式进行法制宣传,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
1981——1982年,先后在县直机关和城关地区,出法制宣传栏12期,主办宣传图片展览1期,主办广播讲座1次,作婚姻法宣传报告1次,上法制课16场次,结合重点地区社会治安整顿讲授法律课2次,受教育群众共8570人次。这期间还在白石乡建立法制宣传站,聘请法制报告员19人、法制宣传员240人。该乡干部群众接受教育之后,法制观念增强,共检举揭发各类经济案件58起,犯罪金额23万元。
1983年,在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斗争中,县司法局翻印了《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实现社会治安根本好转的宣传提纲》1000份,召开各种法制宣传会议6831场(次),有线广播784次,土广播1000多次,上法制课445课场,幻灯宣传2752场(次),受教育群众85万人次,广大群众向司法机关写检举信1442封,口头检举328起。
1984年4月,县成立普法办公室,全县11个区(镇)、53个乡建立法制宣传领导小组,789所中小学开设了法制课。1985年元月,县制订了《五年普法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中共枞阳县委批转各单位贯彻实施。3月,县成立法制宣传教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各区(镇)乡先后建立普法领导小组和普法办公室。5月,县普法领导小组决定以城关中学、县酒厂、石婆乡为普法试点。8月,县制订了1986年普法计划,下发各地执行。11月,中共枞阳县委召开五届五次全委扩大会议,县长朱次平作了题为《普及法律常识,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报告,传达贯彻中央、省、地会议精神。随后,78个局级单位、12所完中、1所师范先后都制订了规划和计划,并选配了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讲演能力的法制宣传员、报告员1600多人。全县干部、职工每周自学法律不少于两小时,青少年学生每周不少于两节法律课。1986年,以干部、青少年和县直单位为重点的全民普及法律常识工作,由点到面逐步铺开。县直和区、乡基本做到有组织,有领导,有普法规划,有社会规划,有宣传骨干,有普法教材,有普法制度,有社会效果。全县62万普法对象受到不同程度的普法教育。据统计,城关镇1——8月份发生刑事案件17起,比1985年同期减少11起;石婆乡自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以来,民事纠纷年年大幅度下降,1986年只发生37起,比1985年同期减少356起;学生遵纪守法,爱护公物,拾金不昧的风尚开始形成;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执法的自觉性提高了,按政策办事,依法办事的多了,违法乱纪的少了。
这一年全县共选配普法报告员112人、宣传员1499人;培训各类宣传骨干13867人,其中副县级以上领导29人,一般干部6512人,其他人员7326人;成立宣传团9个,宣讲员105人;建立普法试点82个,其中县试点3个、县直21个、区8个,乡抓试点32个,村抓试点18个。
1988年,全县城乡普法对象为67.79万人,其中普及“九法一例”的“三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16672人,参加“九法一例”考核的干部职工为9976人(次),人均成绩达94.5分,普及率达95%以上。全县中小学均开设法律常识课。同年6月,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全面开展《土地管理法》宣传活动。并结合实际宣传学习《森林法》、《矿产资源法》、《义务教育法》以及《税法》、《企业法》、《计量法》和《安徽省长江沿河河道堤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是年,发行各种法律资料4776册,订《法制导刊》849份;全县开展法律知识竞赛3次,参赛人员达7000多人,人均成绩达80份以上;举办培训班209期,培训人员为9852人(次)。其中城关、汤沟、义津3镇共举办各类培训班45期,培训骨干4563人(次);老洲区举办培训班3期,培训骨干360人(次);陈湖区培训骨干400人(次)。县司法局和各中、小学、居委会出墙报421期;出动宣传车巡回区乡宣传“十法一例”和《民法区域自治法》38次,同时开展宣传安徽省《禁赌条例》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1989年,全县共建立普法领导小组789个,成员有3945人;县普法对象为626901人,普及“十法一例”的为547289人,普及率达87.3%。其中“三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普法对象为21457人,普及“十法一例”的为20599人,普及率达100%。全县703所各类学校的在校学生的普法对象为197062人,普及“十法一例”为190327人,普及率达96.6%。全县小学三年级以上的班级均开设了法制课,并逐步地转入正常的法制教育。农村干部普及“十法一例”的为358294人,普及率为92%。
三、民事调解
县民间调解组织始建于1951年,全县174个乡镇相继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有2405人;村建调解小组863个,组员有3323人。1958年,调解委员会改为调处委员会。1960年,全县共有调处委员会187个,调处小组787个,调解干部6783人。“文化大革命”期间,调解组织瘫痪。1980年,全县调解组织有430个,其业务受枞阳县人民法院指导。1980年10月,重建司法机构以后,司法局对县境各地调解组织进行了重新整顿,首先在新开乡大大队进行整顿试点。1982年,全县共有调解委员会375个,调解人员1137人。1989年,全县调解委员会为447个,其中村有428个,居民委员会有9个,厂、矿单位有10个,调解干部有1597人。
四、律师事务
县法律顾问处始建于1956年7月,隶属枞阳县人民法院。1957年“反右斗争”,由于“左”的路线的影响,律师制度被迫停顿。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建立与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重建律师制度。1981年8月,成立了枞阳县法律顾问处。1989年8月,改枞阳县法律顾问处为枞阳县律师事务所。
1957年,县法律顾问处,计办理各类案件52件,其中刑事辩护案件49件、民事代理案件3件,代书诉状25件,解答法律咨询282起,收费494.55元。
1980——1989年,县律师事务所共办理各类刑事案件389件,其中辩护经济案件74件。刑辩案件中,法院基本采纳或完全采纳的158件,占整个刑辩案件39.6%。其中1987年受理的刑辩案件57件,占法院同期结案的62.2%,比1986年增长3%;辩护经济犯罪案件25件,占整个刑辩案件的44%。刑辩案件中,法院采纳律师意见的49件,占整个案件的84%;1989年受理的刑事案件比1988年增加10%,其中法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的50件,占整个刑辩案件的80%。县律师事务所办理民事纠纷案件581件,其中经济纠纷案件157件,为当事人挽回或避免经济损失340余万元。其中1989年办理的各类民事纠纷案件155件,比1988年增加20%,比1987年上升9l%;经济纠纷案件38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30余万元。
1980——1989年,县律师事务所办理行政纠纷案件6件,其中法院采纳律师意见的4件,占66.7%。此外,解答法律咨询2118人(次),接待人民来信来访1542人(次),处理人民来信54件,宣传法律31场(次),处理非诉讼案件22件,担任常年法律顾问30家,为顾问单位办理经济案件50件,为顾问单位直接挽回经济损失393万元。
五、公证
县公证工作,始于1956年4月,公证机构隶属于县人民法院,1957年“反右斗争”时停止业务活动。1981年8月,建立枞阳县公证处,正式开展业务活动。1986年在全县范围内选聘公证联络员12人。
公证工作坚持“一个继续,一个开拓,一个开展”,即继续办理金融方面的借款和农村各类承包方面的合同公证;开拓跨地区跨行业的外向型经济联营,以及新型业务方面的合同公证,认真开展重点地区、重点项目的法律服务工作。同时把地处长江水陆交通比较发达、经济比较活跃的沿江地带作为公证工作的重点,重点抓好县公路站、外贸局、长江修防段以及陈瑶湖、周家潭等重点地区、重点单位、重点项目的合同公证。公证项目由1986年的20项增到1987年32项。1989年,办理了国内各类公证事项1980件、经济合同1928件,总额达936.4万元,为1988年同期办理的经济合同公证的4.4倍,比1988年上升233%,超额完成全年办证600件的任务;其中经济合同占全年办案总数的85%以上。至1989年止,县公证处共办理国内各类公证事项8003件,其中经济合同7451件,占办案总数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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