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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机构
1950年7月,桐庐县人民政府设立司法科;同年12月,成立“桐庐县人民法院”。桐庐县人民法院,又称土改法庭,下设11个区(镇)分庭。这个法庭机构,专司审判镇压反革命和土地改革运动中的土匪、特务、恶霸、反动党团骨干、反动道会门头子等5个方面的反革命分子的案件。1951年2月,改称“湖东县人民法院”。湖东县人民法院,又称“三反”法庭。为配合斗争形势需要,成立节约检查委员会,组织领导全县干群开展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反对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这个法庭专司审判“三反”运动中的案件。1954年2月,在全县16个区(镇)建立普选法庭。1955年7月,改称枞阳县人民法院。1960年11月,在全县9个公社建立了普选法庭。这两次建立的法庭,均为县人民法院派出的审判机构,为保障选举工作顺利进行,专司审判破坏选举和剥夺选举权利等方面的案件。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县人民法院瘫痪。1968年5月,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被“砸烂”,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枞阳县公、检、法军事管制小组”。同年8月,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取代了公、检、法3家职能。1973年3月,恢复了枞阳县人民法院。
二、刑事审判
(一)反革命案审判
1950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后,县境实行全党动手,全民动员,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开展大张旗鼓地镇压反革命运动。到1951年1月份止,县人民法院共审判反革命案件1014件,1024人,其中判处死刑、死缓的共426人。
1952——1954年,共受理反革命案228件,228人。1955——1956年,按照“既严肃又谨慎”的方针,共审判反革命案1162件,166人,及时地惩办了一批隐藏较深、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一些暗藏的反革命分子受到沉重打击之后,有295名反革命分子纷纷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1958年,在“左”的思想路线指导下,镇反扩大化,审判工作也一度发生“左”的错误。在扫除残存的反革命分子斗争中,1——9月份全县就逮捕了2338人;包括1957年在内共审判反革命案犯172人,把一般历史问题的人和起义投诚人员也划为反革命。
1959——1965年,共审判反革命案428件,458人,其中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计6人、有期徒刑的400人、管制的52人。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反革命”案件激增,达到211件,245人,不少无辜者以反革命罪受到刑处。如农妇章氏因把一张印有毛泽东主席像的旧报纸剪了鞋样,也以“侮辱领袖”罪,追究刑事责任,判处管制2年。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县人民法院通过拨乱反正,清除“左”的思想和“右”的干扰,审判工作逐步走上“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案的轨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复查、纠正历次政治运动中错判的刑事案件,认真落实其善后工作,解决历史遗留问题。1977——1979年,县发生反革命案件共6起,均依法予以处理。
反革命案件审判,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颁布生效之日起,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刑事案件审判
1950——1953年,按照党的政策法令,共审判强奸、杀害妇女以及故意致人重伤等严重刑事罪犯47人,其中判处重刑4人、10年以上有期徒刑1人。
1954——1956年,严重刑事犯罪有所下降,3内年共审判杀人、放火、强奸、重大盗窃等严重刑事案犯27人。
1957——1960年,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直线上升,共审判严重刑事案犯246人,其中判处死刑、死缓、无期徒刑计17人。
1961——1965年,共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犯33人。此间除强奸案件外,无杀人、抢劫犯罪案件发生。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由于“文化大革命”10年动乱,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有增无减,社会治安形势十分严峻。1983年,中共中央《关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全国人大《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颁发后,县组织审判力量,按照这两个《决定》在两年内先后依法从重从快审判252人。
三、民事审判
民事案件涉及面广,内容繁多,其中以婚姻纠纷案件最为突出;房屋、债务、宅基地、损害赔偿等民事案件也占很大比重。
1951——1956年,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3282件,其中婚姻纠纷案件2309起(离婚2016起),占民事案件总数70%。
1958——1961年,共审判各类民事案件807起,其中房屋债务、山林等财产权案件78起。
“文化大革命”期间,民间纠纷授权到公社办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开展以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为中心,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对内“搞活”,民事案件不断增多,内容结构也有新的变化。
1978——1989年,县人民法院共审判各类民事案件3791起,其中主要是家庭“三养”(子女对父母赡养、夫妻之间扶养、父母对子女抚养)、继承财产权益(包括损害赔偿、宅基地、房屋等)案件。
四、经济审判
1984年以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日益增多,有的是光有口头协商,没有书面合同,履行合同时互不认帐;有的合同内容不完善,以致义务责任不明;有的承包经营管理不完善,造成亏损无力履约;有的上述情况兼而有之。审理这类案件,从有利于稳定生产,发展生产出发,县法院多采取加强疏导、着重调解的方法予以解决。另一方面,则运用法律手段,加强人们在经济领域里的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县人民法院设立经济审判庭,专司经济案件审判工作。1981——1989年,共受理经济案1205起,审结1196起。
五、纠正冤假错案
(一)第二次“镇反”期间的案件
1956年8月,县法院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切实做好镇反检查》和省第七次司法工作会议精神,抽副院长1人、审判员6人,组成检查组,着重检查了第二次“镇反”期间判处的112件刑事案件。发现其中量刑不当的27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5件,全错7件。同年9月,遵照省地政法会议部署,县委政法部门抽调公检法办案人员,全面检查从1955年1月至1956年4月判处的反革命等各类刑事案件571件,按“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政策原则,决定复查461件,对其中量刑畸重的19件,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8件,均实事求是地予以改判、撤判。
(二)“大跃进”期间的案件
1957年,“反右”斗争扩大化,1958年、1959年“大跃进”浮夸风泛滥,在“左”的思想影响下,审判工作“放卫星”,推行“一长顶三长”(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一员代三员”办案,公、检、法的互相制约关系被打乱,审判工作质量下降。
1962年6月,根据中央“大兴调查研究”的指示精神,公、检、法机关,在县委领导下,组成复查办公室,重点复查1958年整风和农业“三改”运动中判处的刑事案件199件,208人,发现其中属冤案19人、错案49人、假案15人;因“左”的思想禁忌,这次复查多限予党员干部在“大跃进”中的违法乱纪和贫下中农被判刑处罚的案件。
(三)“文化大革命”期间的案件
1978年春,县法院抽一名副院长主管复查小组,复查“文化大革命”及“反右”期间判处的刑事案件,由于受“两个凡是”观点的束缚,复查工作进度很慢。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解放了思想,加快了复查进度。截止至1981年底,共复查“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466件刑事案件和“文化大革命”前判处的544件刑事案件,共改判、撤判纠正了536件,580人;其中反对林彪、“四人帮”以及为刘少奇、邓小平鸣不平而定为反革命案的20件,20人。
(四)统战方面和历史遗留问题的案件
为落实党的统战政策,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县法院于1980年2月至1987年底,抽调办案人员12人,由一名副院长主管,遵照有关文件指示精神,全面复查统战方面的案件及“文化大革命”前判处的反革命案件和其他政治性案件;清理了1949一1966年判处的各类刑事案卷和“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刑事案卷共13206宗,立案复查2446件;其中属起义投诚人员案件42件42人,民主党派成员案1件1人,侨属、台属人员案件3件3人,宗教界上层人士案件1件16人。其中除4人因起义投诚后犯有新罪未予改判外,均撤销原判,宣告无罪或不予追究,对其中判处死刑(含死缓)、无期徒刑死于狱中的起义投诚人员,分别给其家属补助人民币700元。
附:案例辑录
匪特朱涧泉,原系国民党桐城县自卫一团副团长(团长刘东雄),解放战争中阻挠该部向人民解放军起义投诚,并依附于国军174师负隅顽抗。解放后潜逃皖南九华山,组织“反共救国军”,在长江下游一带为匪抢劫,窃取人民解放军情报,妄图东山再起。被公安部门抓获后,经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于1951年1月13日在汤沟镇召开群众大会,公开宣判,执行枪决。
恶霸方建侯,原安凤区毕山乡人。解放前,任会宫乡联保主任期间,强奸妇女,霸占人民财产,曾以异党(共产党)为由,杀害北方来会宫卖凉粉的群众2人。经群众揭发,查证核实,县人民法庭判其死刑,于1951年1月16日在毕山乡召开5000人大会,公开宣判,执行枪决。
反革命犯张精忠,原横埠区黄山乡人。解放前,任国民党乡长期间,敲诈勒索,吊打人民;1943年,率领国民党军队围攻驻钱铺游击队,杀害无辜群众;1944年,杀害新四军侦察员1人;1948年,当人民解放军再次进驻钱铺时,仍持枪顽抗。经群众检举,查证核实,县人民法庭判处张犯死刑,于1951年1月31日在横埠区召开群众大会,执行枪决。
反动党团骨干汪卓英,原老洲区红杨人。解放前,任国民党区分部书记、县参议员等职10余年;1943年,勾结国军176师,袭击人民解放军驻水圩抗日游击队,杀害革命干部曾泽等10人;又与叛徒、特务周若夫强迫革命工作人员自首。上述罪证确凿,县人民法庭判处汪犯死刑,于1951年在老洲召开群众大会,执行枪决。
反革命集团首犯左若虚,原陈湖区人。解放前,任国军营长;1954年5月,勾结敌对分子左强、左克华、左小鲁等人组成“中国人民救国革命行动委员会”的现行反革命组织,叫嚣“推翻赤色政权,剿灭共匪,复兴民国”,进行反革命活动,此案被县公安局破获。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处左若虚,左强死刑,左克华等12人有期徒刑。1956年7月22日,在城关镇召开万人大会,公开宣判左若虚、左强死刑,并立即执行枪决。
反革命造谣犯王玉侯,原陈湖区高桥乡四村人。该犯一惯装神弄鬼,不务正业,屡教不改;1954年春夏之交,乘洪水泛滥成灾之际,制造“水鬼毛人”谣言,说“有毛人小鬼,昼伏夜出”“专割女人奶头、男人卵子”。造成群众白天不敢外出生产,夜晚点灯集体睡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该案经检察机关起诉,法院审理,判处王犯死刑。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于1954年11月10日,召开群众大会,公开宣判,将王犯执行枪决。
反动道会门头子周啸皋,汤沟镇人。1923年,加入反动道会门,组织“同善社”;1954年,趁洪灾之际,勾结反动道首朱穆宗,制造“天”、“水”、“瘟疫”等谣言惑众,发放《原人红书》、《先灵谱》,先后在陈湖、将军两个区,发展道徒200余人,颁发“诏书”、“道旗”、雕刻印章,策划于同年秋收前进行反革命暴动。该案为县公安局破获,经县法院审理,于1955年1月23日,判处周犯死刑,并于同年4月16日公开宣判,执行枪决。
虐待罪犯周王氏、周金太(夫妻),原陈湖区周潭乡人。该二犯一惯虐待童养媳吴氏。1950年6月5日夜,竟以吴氏患梅毒久治不愈为借口,将吴氏毒打致死,移尸于水塘中。案经县法庭审理,于1951年11月以杀人罪判周王氏死刑,周金大有期徒刑15年。1952年9月,在汤沟镇召开万人大会,公开宣判,将周王氏执行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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