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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城镇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搞好城镇规划建设,搞活经济和适应对外开放,更好地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按照安徽省城镇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并结合城关镇具体情况,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第一条宿松县城关镇总体规划是在一定时期内县城发展的计划和蓝图,是城镇管理的重要依据,镇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均应按规划进行,由镇人民政府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条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街道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和所有居民及侨民,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在本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工程需要占用土地都必须服从总体规划。凡国营和集体单位建设用地必须持有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部门下达的设计计划任务书或年度基本建设计划,不属于基建性质的建筑也必须事先向城关镇提出书面申请,由镇规划管理部门统一安排,办理征用手续,经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土地补偿费由镇人民政府统一用于开发性的事业,主要安排被征用土地的农民,个人建房不得占用耕地,确实需要占用耕地、园地的,必须报经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从严审批。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直接向村组、街道或个人私自购买、租用土地(包括不在册的耕地),对私自出卖、租赁土地者所得收入视为非法收入全部没收。对买者、租者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应限期拆除,逾期不拆者每天每平方罚款五分,如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应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条所有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其所有权属于国家,征地单位只有使用权,对征而未用超过一年的建设用地,镇人民政府有权收回。收回土地的处理办法,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人民路的街面、路面、绿化带及空地一律不准占用和摆设摊棚,其他街道因施工作业,经商或其它作业确需临时占用城镇公用土地的(包括街面、路面、绿化带及空地),需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报镇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交纳临时占地费,堆放建筑材料等,每月每平方交占地费五分,超过规定时间和规定范围的每日每平方交占地费五分,并限期清除,摆设摊棚需持有工商部门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纳税证(饮食业还需卫生许可证),镇规划部门方可安排,并按每月每平方交纳临时占地费一角至五角。
确因施工需要而临时挖掘道路的,经交通及城建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动工,由建设单位设置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并应限期修复,违者罚款。
第六条严禁在城镇规划范围内开山、炸石、取土、填占水塘,严禁在临街面私筑围墙和违章建筑,如进行爆炸作业,应经公安部门批准,违者处以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凡在本镇规划范围和各小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一切工程,无论军用、民用、集体、个人、镇内、旁区、生产、生活、地上、地下、陆地、水面、永久性、半永久性都必须服从总体规划和有利环保消防原则,凭县计委批准文件,报镇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核发准建证,并按规定交纳准建费,准建费按每平方五分标准交纳,各小区规划内的道路、下水道等公用设施,由所在受益单位集资兴建,在镇规划区内的建筑物都要报送建筑平面图和设计图,一经批准,不得任意改变,凡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的各种建筑物均属违章建筑,对违章建筑,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城建和镇管理部门应责令其停工、拆除,并处以罚款。
第八条凡在宿松路、人民路新建各种建筑物、公共设施、管道、通信线、输电线的,均应向有关部门报送图纸和施工方案,由县城镇规划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共同审查批准。
第九条所有老建筑物的拆除、扩建、改造或因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建筑物的,均应无条件服从统一规划,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拆迁手续,属违章建筑的,无论是单位或个人一律不补偿拆迁费。
第十条各种车辆要按交通、公安及镇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行驶,在指定地点停放。履带车、铁轮花车以及其它对道路有破坏作用的车辆一律禁止在镇内主要街面通行,违者处以罚款。经营停车场的单位,必须做好安全标志,人民路和宿松路等主要街道客货车停车时间不得超过三分钟,超过停车时间每分钟罚款三至五角,所有街面、路面都不准铺晒翻打农作物,违者重罚。
第十一条宿松路、人民路等主要街道两侧的住户(包括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及居民住宅)都要实行门前三包:即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并分户订立三包公约,违犯三包公约者,应追查承包者责任,对损坏公共设施者,除赔偿损失外,并视情节加重罚款。
第十二条镇区规划范围内应按绿化、净化、美化标准进行管理,并实行绿化三包:包栽、包活、包管理,损坏一棵成材树赔偿二百元,损坏花草视其程度赔偿五至五十元,如确因建设需要而砍树、移栽花草树木的应报经规划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动工,并按规定交纳赔偿费。
第十三条镇内各项工程应采取统一座标和高程系统,各种测量和管理标志应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移动或毁坏。
第十四条宣传栏、标语牌、广告栏、画廊等设施,以及其它标志等,均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由镇规划管理部门统一安排,并要做到文明、整洁、美观、大方。
第十五条本规定在本镇范围内实行,原有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希广泛宣传,自觉执行。
一九八五年九月二十日
五里乡万民公约
为了加强我乡精神文明建设,实现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维护良好的社会风尚和社会道德,以保证人民生产安定,生活安乐,经全乡两万人民磋商,立约如下,共同遵守。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办好《民兵之家》,开展读书、读报活动和创造“五好”家庭活动,普及法制教育,人人争当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好公民。
二、树立尊老、爱幼、尊师、助教、拥军、优属的良好社会风尚和社会道德,大力开展以“五讲四美”为主要内容的文明学校、文明商店、文明企业、文明村、文明家庭活动;大力开展以灭鼠除病为中心的爱国卫生运动。
三、认真执行党和政府的计划生育政策,一胎上环、二胎结扎。如有违者,按有关政策规定严处。
四、认真学习,执行人大普教法规,积极报送家庭适龄儿童入学,办好普及教育,对应入学而不入学者,每年罚其家长多交五元教育集资款,争取一年完成普教任务。
五、严禁窝赌和以任何形式进行赌博活动,违犯者除没收赌资、赌具外,每人罚款5——30元,态度不好,情节严重者,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检举揭发、抓获赌徒的有功人员,每次奖5——10元。
六、严禁偷窃、扒拿和窝脏、销赃活动,一旦发现,除如数退赃外,每次罚款10——50元,情节严重、态度不好者,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检举揭发抓获犯罪分子有功人员,每次奖5——30元。
七、提倡文明礼貌,反对打人、骂人和损害他人财物,对打人先动手、骂人先开口者,不论有理无理,先罚款5元后再处理,损坏他人东西,按价赔偿损失,打伤他人,付给医药费,后果严重的要依法处理。
八、不准偷砍、滥伐树木和破坏水利设施,违者进行批评、罚款,直至法律处理。
九、严禁用药毒鱼、炸鱼,违者除按价赔偿经济损失外,每次罚款30——50元,情节严重造成人畜伤亡者,报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检举揭发有功人员,每次奖5——20元。
十、严禁偷看、传播淫秽书刊、歌曲,或以祭祖宗的幌子,搞封建迷信活动。买卖婚姻、拐卖妇女、儿童取财者,视其情节进行批评教育、罚款乃至法律制裁,号召结婚夫妇,遵循婚姻法规定,到乡政府办理结婚手续。
两万公民共署
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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