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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县民主政府布告
为确立革命秩序,保障社会安宁,特颁布命令如下:
一、国民党、三青团及其公开和隐藏的特务机关等一切反动组织,着令即日解散,停止任何活动,各该组织人员,应即依法向本府及各区公所进行登记,交出一切反动证件。如有武器者,更应交出武器,民主政府当分别首要、协从,从宽发落,即令过去有危害人民之罪行,亦得从轻减免。倘有隐瞒不报或潜谋活动者,一经查出,定予法办。
二、国民党散兵游匪、自卫团员等,限布告后迅速自动向本府及各区公所交出其所有一切武器、弹药及军用物品等。安分为民,违者严办。对上述分子,一切人民均有检举之责,检举属实者有奖,有意隐藏包庇者处罚。
三、严防国民党暗藏匪特及不法之徒,进行军事破坏、放火、放毒、暗害、抢掠等残害人民的罪恶行为,如遇上述情况发生,一切军民人等,均有权将人犯当场扭送我军警、公安机关法办,或迅速向军警、公安机关报告,以便紧急处置,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四、国民党之秘密仓库及秘密埋藏之武器、弹药、电台及一切军用物品、文件、物资等,凡属知情者,均须报告本府,其报告属实者有奖,隐匿不报者处罚。
五、国民党散遗之武器、弹药、军用物品、文件、物资等,民间不得收藏,自动交出者奖,藏匿不报者罚。
六、对一切公私工厂、商店、仓库、学校、教堂、医院、电话、电线、大路、公路、桥梁、船只、公共建筑物等,严禁任何破坏、抢掠及盗窃等违法行为,违者严办。
以上各项,仰各切实遵行为要。
此布!
县长程西海
中华民国三十八年四月三日
宿松县人民政府布告
宿生字第001号
自入夏以来,我区大部分地区先后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旱、洪、虫、风等灾害,在中央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大力支持、及时救济下以及各级干部和广大人民贯彻以生产为压倒一切的中心工作,与自然灾害作坚决斗争,努力进行车水、补苗、抢修堤坝、储水等一系列有效措施,以致获得了大部分地区的保产和部分地区的丰收,但由于灾情轻重不同,地区交错不等,部分地区,遭到减产,如不采取积极行动,不仅会影响生产,而且会造成今后灾荒,因此,必须采取下列措施:
一、补种晚秋,目前正是白露季节,又遇这场好雨,根据当地情况,因地制宜,赶种荞麦等晚粮和萝卜、白菜等蔬菜,争取快种多种,并做到全苗。
二、对一切晚秋作物,要求做到及时浇水、加肥、锄草和严防一切自然灾害,尽量多晒山芋干、芝麻叶和南瓜等干菜,并对各种干湿蔬菜妥善保管,防止损坏,对明春早熟作物菜种、粮种应多保留,扩大午季作物面积,以备春荒。 三、继续贯彻增加生产,厉行节约,秋收后应精打细算,省吃俭用,积蓄力量,扩大再生产,并争取明年午季作物丰收,预防一切突然灾荒。
四、根据当地条件,开展副业生产(如造纸、挖药材、组织运输、捕鱼、打柴等),以增加收入。
上列各项,关系到我县广大人民生产和生活的重大问题,希全体干部和全体人民积极行动起来,为完成这一艰巨任务而努力。
县长程文显
公历一九五三年九月
宿松县人民政府布告
宿财办字第27号
一、我县粮食“三定”工作,由于上级党的正确领导,广大农民群众热烈地拥护与支持,现已正确地贯彻到户,秋粮征购任务,亦已顺利完成。为了辅助国家粮食计划供应,进一步调剂农村供求,促进农业生产,活跃农村经济,消灭粮食投机,我县遵奉上级指示,自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宣布秋粮统购结束,与此同时,开放农村粮食市场,并保证贯彻余粮户完成粮食交售任务后剩余的粮食,自足户因增产节约多余的粮食,都有权自由处理:可以自由存贮,可以自由使用,可以继续售给国家或合作社,可以在国家粮食市场进行交易,可以在农户间互通有无,都不加干涉等五个自由的政策,但严禁任何人以粮食进行投机。
二、国家粮食市场应当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粮食部门进行管理其交易手续,不问农村、市镇居民以及机关、团体,凡因生产、生活直接需要,均可至粮食市场自由买卖,一律不加限制,不要任何手续。但对非因生产、生活直接需要,进行囤积投机的,严加取缔。对熟食业、复制业、副食业所需要原料,除由国家按汁划供应外,亦可到国家粮食市场购买,但必须向粮食市场登记,不得进行投机。
三、国家粮食市场对每日上市粮食,应根据供求情况适当掌握,合理分配,不得为少数人包购和套购,粮食市场,应根据成交总值向买方收取百分之三的服务费用。
四、统购结束后,农民若仍出售调剂粮,必须到粮站收购点出售才发给调剂证,以备将来购回,凡在粮食市场交易的粮食,一律不发调剂证。
五、以上特布告周知。
县长彭小聚
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计将粮食市场开列如下:
城关、二郎河、许家岭、凉亭河、洲头、河塌、复兴、程家岭、九姑岭、陈镇、佐坝、东洪、破凉亭。
宿松县人民委员会布告
农字第0269号
林业是国家的重要资源,是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工作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都需要大量的木材。同时森林还有蓄水保土、防风护堤、调节气候的作用,同发展农业有密切的关系,由于林木成材生产缓慢,因之切实保障林权和加强护林工作十分重要,现将有关事项布告如下:
一、切实保障林权,林木所有权一经确定,不论属于国家、集体或个人所有的林木,都必须坚持谁有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二、严禁乱砍滥伐,任何单位或个人采伐木材,都必须严格执行批准手续。国有林,由省批准,集体所有林,由县人委批准,零星用材在不影响护林的原则下由公社批准。采伐时必须做到:当年采伐,当年还林,谁采伐,谁还林,伐一造三,以保证林木资源的不断增长。
三、严禁毁林开垦。对二十五度以上的山林坡地,必须严禁开垦,但根据护林工作需要,即使二十五度以下的坡地,也应在不破坏森林,不妨碍水土保持前提下,生产大队应事先做好规划,经公社批准,可准予集体开垦,同时要建立轮垦制度,实行林粮间作。
四、建立护林组织,有山林地区的人民公社和生产大队要成立护林委员会,生产队成立护林小组,社队毗连地区应根据需要建立联防组织,还应发动社员订立护林公约和必要的制度。
五、坚决贯彻“护林有功者奖,破坏山林者罚”的政策,和本着“过去从宽,今后从严”的精神,对毁林事件,应视情节进行适当处理,对蓄意破坏和屡教不改的分子,均应酌情给予法律惩处。
特此布告通知,希全体干部、社员遵照执行。
县长董怀章
一九六二年十二月六日
宿松县人民委员会
关于加强同马江堤管理工作的布告
水字第79号
我县同马江堤,经过历年来的大力培养加固,普遍种植了防浪林木和护堤草皮,防洪能力大有提高,对于防御洪水灾害,保障农业生产丰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由于近年来,江水不大,部分干部和群众产生麻痹思想,丧失了应有警惕,加之目前仍有少数社员和社会上的不法分子任意破坏堤坝,乱砍防护林,严重地影响堤身的安全。为了加强同马江堤的管理,特布告如下:
一、凡护林防浪的林木和芦苇,非经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乱砍滥伐。
二、大堤顶上,一律禁止牛车和链轨式拖拉机通行,胎轮车晴通雨阻。
三、大堤顶和堤坡上以及外坡50米、内坡30米的范围内,不准种植庄稼和做房屋。
四、禁止在大堤上修建妨碍堤身巩固的建筑物,已有的应有计划地逐步拆迁,拆迁后要培好堤身。
五、大堤上不准散放生猪,涨水时期也不准放牧耕牛,对护堤林区新栽的幼林地带,任何时期均不准放牧耕牛践踏幼林。
六、对于防洪排灌用的涵闸、斗门,应妥善保护,严禁破坏。
七、堤上电话线、测量标志、防汛器材、仓库(棚)应加保护,严防破坏。
八、人人都有保护堤防、涵闸安全的责任,沿堤社队、机关、团体、农场等单位,应在群众干部中大力宣传保护堤防、涵闸的重要意义,教育他们严格遵守以上规定,积极参加护堤、护闸工作,凡违犯上述规定者,根据情节轻重,查明情况,进行严肃处理,屡教不改和有意破坏者,应依法处理。
县长董怀章
一九六四年三月十八日
宿松县人民委员会
关于加强船只、渡口管理的布告
交董字364号
近来,有的地区的运输船、农副船、渔船,特别是渡船不严格遵守安全航行规定,违章超载、抢渡、抢行,有的渔民在航道上拦河设网、扎篾捕鱼,严重地影响了运输安全,为了加强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重申有关规定,布告通知。
一、渡口必须设置于岸平水缓,不影响船舶通航和港区作业的地方,并需经县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关于渡口的管理,由交通管理部门、港航监督部门和公安部门按级负责、分工协作。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对辖区内的渡船也要加强管理,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未经批准的渡口,不准摆渡。 二、渡船,必须向当地航运管理部门登记,核定航渡区域及装载定额,并标示在船舶明显处方准航行,未经检查发证的渡船、渡工,不准摆渡。
三、各种船舶均需遵守航行规章,严禁超载、抢渡、抢行、抢越轮船等违章行为,遇有大风、洪水、浓雾等恶劣气候时,必须增加人力和按规定设置明显的灯光信号。
四、运输船、农副船、渡船、渔船必须按定额配备固定船工,船工必须由政治可靠、身体强壮和熟练驾驶技术的人员担任。严禁随意顶替、轮换船工或由乘客自行驾驶的现象。
五、交通、公安部门和渡口所在地的公社、生产大队,应加强渡口秩序的管理,教育乘客遵守渡口规则和安全规定,听从渡口管理人员和船工的指挥,严禁争先恐后、强渡和抢渡,在节日、假日渡运任务繁忙时,公安机关或人民公社应派专人协助维护渡口秩序。
六、渔船不得在正航道上设置固定的渔具,夜间捕鱼时,应在最明显处挂置白色环黑灯一盏,多船拉网捕鱼时,应增设灯光。
县长董怀章
一九六四年十二月四日
宿松县革命委员会
关于严禁捕捉青蛙的布告
革生字(73)43号
青蛙是一种有益动物,是农作物害虫的天敌,它能捕食稻螟虫、稻纵卷叶螟、稻苞虫、稻红瓢虫、黑尾叶蝉、大豆双星夜娥、豆小夜蛾、斜纹夜娥等多种害虫。一只青蛙每天能捕食害虫五十多只,多的达七十多只,一年可捕食八千至一万五千余只。利用青蛙防治农作物虫害,不花钱、不用工、无药害和残毒,是多、快、好、省地消灭害虫,夺取农业丰收的一项有效措施,遵照毛主席“同病虫害作斗争”的伟大教导,我们应该严禁捕捉青蛙,保护青蛙。为此,特布告如下:
一、无论集体和个人,—律不准捕捉食用和作饲料,对蝌蚪也要很好爱护,不准捕捞伤害。
二、各级市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禁止出售青蛙,干部、工人和城镇居民不得购买青蛙,对一贯捕捉青蛙出售的人员要予以教育,对于阶级敌人的破坏活动,要坚决打击。
三、各级领导要利用各种会议和宣传工具,广泛向群众宣传保护青蛙的意义和作用,各级广播站要定期播送有关保护青蛙的资料,电影队要组织保护青蛙的科教影片放映,学校要向学生讲解这方面的科学知识,务求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一九七三年六月十五日
宿松县革命委员会
关于破旧立新、移风易俗过革命化春节的布告(节选)
一九七六年春节即将到来,……特别在春节期间,各地要立即掀起一个破旧立新、移风易俗的高潮,共同过好革命化春节,现特布告如下:
一、要认真学习伟大领袖毛主席的词二首和中央“两报一刊”元旦社论。
二、要以阶级斗争为纲,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深入开展普及大寨县运动中,对广大群众进行一次革命传统教育和阶级教育,大讲村史、厂史、家史,广泛开展忆苦思甜活动,举办各种学习班,使广大群众不断提高阶级斗争、路线斗争和继续革命的觉悟,自觉地破旧立新、移风易俗。
三、要用无产阶级思想占领城乡文化阵地,歌颂党和毛主席,歌颂工农兵英雄人物,歌颂社会主义新生事物,严禁说旧书、演旧戏、看坏书、唱坏歌,提倡演革命戏、讲革命故事、唱革命歌曲、开展革命的文体活动;严禁烧香敬神、算命卜卦、请地仙看风水和赌博等封建迷信活动,提倡学科学、讲科学,不信“天命”信革命,严禁包办买卖婚姻,横索彩礼和抢婚、逼婚等摧残妇女的恶劣行为,提倡新事新办,晚婚节育。对上述严禁事项,应通过教育,彻底制止,对屡教不改,一意孤行的,坚决从严惩处,并及时采取果断措施,对坏书一律没收,对迷信活动就地批判,对包办买卖婚姻、抢婚、逼婚等犯罪行为,要勒令制止,对索取的彩礼、丧礼,应教育退还……
春节期间,一律不搞“拜年”,不许请客送礼,反对铺张浪费,提倡勤俭节约。
一九七六年元月十五日
宿松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县城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布告
松政(1982)14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小城市”的方针,为使整个城市的建设和发展,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骨肉协调”,环境优美的综合效果,逐步为城市人民的居住、劳动、学习、交通、信息及各种社会活动创造良好条件,为对人民负责,对子孙后代负责,必须充分预见并合理确定城市的发展方向、规模和布局,必须克服零乱违章建筑,避免造成人力、财力的浪费,现综合我县实际,将县城规划建设中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规划区域
全部老城区和新开辟的两条新街均属县城规划管辖范围。两条新街即:
1、宿松路:自渠道管理处至大桥全长二千五百米,公路两侧各一百米内。
2、人民路:自马安大队许屋至县煤炭公司全长二千七百米,其中许屋至新汽车站两侧各一百米内,新汽车站至人民银行,北侧五百米,南侧三百米内,人民银行至煤炭公司南侧五百米,北侧三百五十米内。
二、管理规则
1、今后凡在规划区域内进行基本建设(包括新建和扩建),必须上报设计方案和图纸,由基建局审查,县城镇建设规划领导小组批准,否则以违章建筑论处,银行不予拨款,基建单位不予施工。
宿松路、人民路两侧的临街建筑,无论是行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要求一律为楼房结构,由规划部门统筹安排地点和基建面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圈围院。
集体和个人建造住宅,要求做到三统一,即统一安排地点、面积。统一安排楼层、栋距(包括房屋深度),统一组合院宅,以便逐渐建成职工新村,可以由单位筹建,单位统一分配,可以联合投资,由基建部门统建统分,也可以联合集资,联合筹建,协商分配,在主要规划区域内建造住宅,要求为楼房结构。
除城镇常住户外,农村户口以及一方在机关、一方在农村的,均不准进入规划区域内建造住宅。
2、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买卖土地,违者价款要予以没收,在规划区域内占有土地的社队都必须顾全大局,服从国家建设需要,不得借故拖延、阻挠。用地单位要十分珍惜土地,注意向空中发展,需要征用时,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征用手续,付给征收费用。严防乱征乱用或征而不用。各单位内的隙地不准用任何形式转让给私人建造住宅,已经这样做的,要予以赎回。
3、凡在规划区域内的一切不符合规定的建筑物,当国家建设需要时,应当服从统一安排,该拆迁的坚决拆迁,对在原规划区域而本布告又继续确定在规划区域以内的违章建筑,其拆迁费一律自理,对在原未确定的规划区域而现确定为规划区域内已经建成的建筑物或正在施工的建筑物,由管理部门逐户登记,区别情况予以停建、暂缓拆除或限期拆除等办法处理。
4、凡在规划区域内新建或扩建工程,“三废”处理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防止产生新污染源。排污严重的老企业,要结合工业调整,改革工艺,更新设备,积极治理,违者要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排污费和罚款。各机关、企业、人民团体,都要积极努力,协同作战,尽快地实现“两年控制、八五年基本解决”的要求。
5、县林场、鲤鱼山(含烈士陵园)等风景区和街道的绿化树木,人人有责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损坏一棵罚款十至二十元,有意破坏或偷盗者加倍罚款;对于检举揭发破坏偷盗树木者,奖给罚金的百分之六十,如因建设确需移植或砍伐的,必须取得管理部门的许可。
6、禁止在街道柏油路面上堆放酒糟等含酸、碱的腐蚀性物品,禁止不带灰辫的铁轮车在柏油路面上行驶,禁止向街道和黎叶河乱倒拉圾,护城河和下水道的一切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堵塞毁坏,违者给予必要的经济制裁。
7、规划区域内不准随意取运沙土、块石,如确因基建需要,由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取运。
8、禁止集体或个体商业在规划区域内街道两侧搞土木结构的建筑,对于摆摊设点,必须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证,由基建局指定地点,但只限于黎叶河东西两侧和北侧,并不得占用街面,不得影响交通,不得妨碍规划。零售摊点,应以铁皮、塑料板等轻质材料为主要结构件,已搞土木结构的摊棚,必须拆除更换,以做到安全、美观。
以上规定,希切实遵照执行。
一九八二年三月九日
宿松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告我县
第一批、第二批县级文物保护名单及范围的通告
我县历史悠久,境内名胜古迹甚多。一九八一年本政府即以松政90号文件确定公布了第一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再将第一、第二批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一并核定公布如下:
一、第一批文物保护单位及保护范围:
1、小孤山,俗名小姑山,位于套口公社孤山大队江畔,为长江绝胜。山上之一切建筑、题刻、竹木花草均属保护之列。保护范围为距山麓一百米的陆地。
2、太白书台,又名读书台,位于五里公社南郊大队南台山,为唐代著名诗人李白在宿松避难养病读书处,县文物保管所已动工着手修复。保护范围:东至大路,西南至灌溉支渠,北距古碑十四米以内。书台附近的南台寺、对酌亭、清官潭、桃花崖、饯客岭等遗址、遗迹,均属保护之列。
3、白崖寨,古称白崖堡,位于趾风公社白崖山上,为我省罕见的古城堡。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我红二十七军曾在寨内誓师成立。保护范围为沿寨墙内外各二十米,包括各寨门至山脚下石阶和惜字亭、关帝庙遗址以及“最上一乘”、“凤卧龙栖”石刻,寨内林地、村庄,虽不属文物保护范围,但根据文物保护法规定,应作为控制地带,由所在乡、村妥善经营绿化,保持生态平衡。
二、第二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及其保护范围:
1、烈士陵园,位于县城东部鲤鱼山南麓,为我县死难烈士革命纪念建筑,保护范围:围墙之外五米内,统由县民政局保护。
2、聪明泉:位于县城东部鲤鱼山南麓,县血防站所在地后面,为我县名胜古泉,水味甘美。李白曾同水光祖师谈禅于此。保护范围:南至血防站水井,东、西、北各距古泉五米。
3、朱书墓和杜溪书屋遗址,位于碎石公社彭田大队,朱书为清代翰林院编修,是清初有名的学者和文学家。保护范围:原墓地和书屋遗址环周五米内。
4、石良墓和诰敕碑,位于新安公社杜溪大队石宰相屋后。石良,为明洪武敕封武德、武节将军。保护范围,墓及诰敕碑环周五米内。
5、黄鳝嘴古文化遗址,位于程岭公社王湾大队(荆桥至程岭公路一公里碑处)。为新石器晚期文化遗址,已出土器物一百余件。保护范围:东至公路,西、南、北各距遗址一百米以内。
上述第一、第二两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共八处,统由县文物保管所作出标准说明,建立档案,认真进行管理,保护范围内,严禁砍伐、垦荒、爆破、取土、挖掘、墓葬,不得进行其他建筑工程。不得破坏环境风貌,如有违反者,应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罚款直至依法惩处。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全县广大干部,人民群众和中外游者应自觉遵守。
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一日
宿松县人民政府文件
松政(1983)12号(机密)
关于切实做好五号病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各区公所、镇人民政府,公社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
五号病是猪、牛、羊掌蹄动物共患的一种烈性传染病。对幼畜特别是仔猪危害严重,同时也感染人,不仅威胁畜牧业的发展和人民的健康,而且影响外贸出口和国家声誉。
我县程营公社曹湖大队一九七八年春曾发生过这种疫病,由于采取了紧急措施,疫情很快得到了控制和扑灭。最近根据农业部门调查,陈汉、二郎、复兴、五里等区社的部分地区又发现类似病情,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地紧急通知精神,切实控制五号病的流行,特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加强领导,县成立五号病防治指挥部,由分管县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县兽医站。各区、镇、社要成立指挥所,确定一名领导同志负责,要组织有关部门干部、兽医进行查治,对防治工作搞得好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工作拖拉、行动迟慢、措施不力,贻误时机或违反防疫制度造成疫情蔓延的,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人的责任。
二、要利用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开展宣传,使广大干部和群众都了解五号病的危害性和处置办法,有疫情的地区,要动员和组织力量按《防治口蹄疫试行办法》及时处理,力争尽快消灭。非疫区要教育干部群众认真做好防范工作。
三、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农业部门要搞好疫情调查,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指挥部汇报疫情,配合当地政府搞好隔离,封锁和消毒工作,同时要加强耕牛、生猪交易市场的检疫,以“早、快、严、小”的原则,进行综合防治,及时控制,扑灭疫病。商业、外贸,供销部门要严格把好收购调运检疫关,对猪库、畜产品仓库、运输车辆、屠宰场地和所有销售鲜肉的门市部都要进行疫情检查和消毒,做好病肉的无害处理。卫生部门对城镇市场供应的鲜、熟肉要进行严格的食品卫生检查,检出的病肉,要责令、督促进行无害处理或就地焚毁,并要做好人的防护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搞好市场管理,严禁病畜、病肉进入市场交易,医药部门要根据疫情需要,及时组织药源和供应急需的药械。
以上通知,希即贯彻执行,并请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县五号病防治指挥部。
宿松县人民政府(盖章)
一九八三年四月十二日
报:安庆行署、行署五号病防治指挥部。
抄:县委各部、委、办、人大、政协办公室、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华农、九农。
宿松县人民委员会文件
办字第142号
宿松县人民委员会批转县水土保持委员会
关于朱湾公社三合大队水土严重流失情况的调查报告
柳坪、北浴、朱湾、西源、广福、隘口、趾凤、铜铃公社及所属各生产大队:
县水土保持委员会报告反映朱湾公社三合大队水土流失的情况确属严重,现将这个调查报告批转给你们一阅,希认真检查一下自己地区的情况,如有三合大队的类似情况,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水土流失。
水和土是农业生产的基本条件,山区发展农业生产必须治水保土,要治水保土而又必须抓好严格控制开荒,停垦还林,封山育林,积极造林,修建梯田梯地等工作,把治山、治水、治田结合起来,始能收到良好的效果。为此,各地必须注意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山区生产应该以发展多种经济为主,把农、林、牧、副各业合理地、具体地安排落实,在农业生产上,应着重提高单位面积产量。
二、严格控制开荒,除严格控制私人开荒和自留地面积外,集体开荒也必须根据中央规定25度以上陡坡严格禁止。已种的,目前可以采取林粮间作,逐步停垦还林。
三、加强山林管理,在落实山林所有权的基础上,对现有宜林面积要订出分期造林规划,对现有林山要订立严格的禁砍禁伐制度,搞好封山育林,对蓄意破坏和放火烧山的要依法惩处。
四、逐步修建好梯田梯地,广泛兴建小型水土保持工程,凡通过规划在25度以下开荒和现有的耕地,社队要根据人、物力等具体情况,组织群众逐步修建好梯田梯地,同时在山谷内还应节节建造谷坊和小型淤砂坝、砂岩等工程,以拦缓流。
抄报:省水土保持委员会、专署。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农办、农林、水利局、陈汉、凉亭、二郎区委。
宿松县人民委员会(章)
一九六五年六月八日
宿松县人民委员会文件
办范字第244号
宿松县人民委员会批转县卫生科、商业局、供销社
关于食盐加碘,防治地方性甲状腺肿工作情况
和今后意见的报告
朱湾、北浴、广福、柳坪、西源、隘口、趾凤、铜铃人民公社:
县人委同意县卫生科、商业局、供销社“关于食盐加碘,防治地方性甲状腺肿工作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参照办理。
甲状腺肿病,对山区人民的身体健康威胁很大,必须积极防治,食盐加碘是防治这种疾病的最好方法,各地要当成一项政治任务切实抓好,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主动负起自己应负的责任。
宿松县人民委员会(章)
一九六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抄送:县委办公室、宣传部、农办、财办、劳动科、卫生科、商业局、供销社、物委、陈汉、凉亭、二郎区委。
宿松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编纂《宿松县志》的决议
(一九八三年三月廿四日宿松县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县志,是记载一县历史与现状的重要文献。“隔代修史,当代修志”是我县具有悠久历史的光荣传统。
我县自西汉昭帝始五年(公元前82年)建置松滋侯国,迄今已垂二千零六十五年。关于县志的编纂,虽元、宋以上,古本无闻,而见之史帙已经创修于明弘,迄纂于民初,历久未废,迨自民志定版以后,至今已经六十三年,在此期间,宿松人民经历了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实践,宿松的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一段波澜壮阔的历史以及现实状况,亟需进行广泛的搜集,系统的整理,使之彪炳史册,如不抓紧编修,年远事湮,资料搜集难度更大。
本会认为:根据上级指示精神,结合我县具体情况,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用新的观点、新的方法、新的材料,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地编好一部新型的宿松县志,确属当务之急,是历史赋予我们的光荣使命。
会议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和全县人民,在中共宿松县委编史修志领导小组的具体组织下,应抓紧时间,采取有力措施,齐心协力,把我县新县志尽快修好,为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而共同奋斗!
宿松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文件
宿志字(89)第10号
宿松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第六次
会议纪要
(一九八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宿松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89年1月21日在县城召开。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主任姚绍虹主持了会议,副主任王春岚、李舜杰,委员张灿华、唐德智、肖菊芬、余梦林、贺立新、张理才、罗勒、徐行、张国成、何素光,蒋正德出席了会议(因公缺席3人)。县志总编吴伯贵、副总编尹学忠列席了会议。
会议听取了县地方志办公室蒋正德《关于宿松县志编纂全过程》的汇报,并就新编《宿松县志》的出版发行、办公室人员精简、汪庆豪立传入志等问题进行了研讨,形成了统一意见。
一、《宿松县志》编纂经过简述:
在县委、县政府的直接领导下,新编《宿松县志》这项浩繁的文化工程,自1982年开展工作,至1986年5月,全县68个单位完成了专业志稿。1986年6月开始县志总纂,1987年7月完成100万字的第一稿(初稿)。同年8月县政府常务会议作出决定,组织了有关领导、行业老同志、专业人员及社会名流30余人,历时一个月集中审核志稿。根据审核意见,进行修改,1988年元月形成第二稿(评议稿)。同年3月县政府召开了有省、地及兄弟县有关领导、方志界专家、学者参加的宿松县志稿评议会。会后,又认真修改,同年10月新编《宿松县志》第三稿(送审稿)竣工。全志7个分册,27卷,115章,338节,80万字。11月报请省、市两级审核,认定合格,获准列为安徽省地方志丛书,出版发行。
会议认为,我县地方志工作在人员少,经费短缺,办公、居住条件差的困难情况下,比规划提前完成,赢得了时间,节省了资金。新编《宿松县志》四易其稿,在全市率先出书,办公室于1985年、1987年两次荣获全省先进单位称号,是全县人民文化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千古业绩,可喜可贺。
二、新编《宿松县志》出版事宜:
与会人员一致认为,新编《宿松县志》是我县第一部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唯物史观指导编纂的,直接为我县物质、精神两个文明建设服务的社会主义新方志。它的形成,历经三届政府,若不及时印刷出版,我们将“向上级政府不好交待,向全县人民不好交待,向子孙后代不好交待”。应该努力克服目前的财政经济困难,各行各业挤一点,千方百计筹集资金,尽快尽好地完成新编《宿松县志》的出版发行工作。
会议审核通过了新编《宿松县志》出版发行和经费预算计划。县志印刷1500套,其中县外发行300套,县内发行1200套。预算每套印刷工本费40元,计6万元;出版社编审费、管理费、校对、出差和活动费用2.25万元;出版总经费为8.25万元。
会议针对我县财政经济困难的现实,对印刷出版资金来源进行了讨论,形成了一致意见:
1、建议县政府财政安排4万元,列入1989年度财政预算计划。
2、全县征订,收集预订费和发动机关、厂矿、学校、各单位资助4.25万元,并欢迎个人赞助。会议决定,凡资助1000元以上的单位和资助100元以上的个人,新编《宿松县志》将留名纪念。
3、出版后如能回收一部分经费,将上交县财政。
三、县地方志办公室人员精简问题:
会议认为,新编《宿松县志》已正式通过省、市两级审核,获准出版发行,宣告其文字编纂工作结束。为节约经费,不浪费人才,县地方志办公室现有在编人员7人,除留两人担负志书出版发行和善后事务工作外,其余人员应及时调出另行安排。鉴于在县志编纂工作中,县志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克服种种困难,刻苦耐劳,辛勤笔耕,用智慧和汗水铸成了党和人民的事业,为我县精神文明建设做出了贡献,请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政策,对贡献大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包括晋职、晋级),合理安排好他们的工作,做到各尽其才。
四、汪庆豪立传入志问题:
汪庆豪系县内妇孺皆知的人物,新编《宿松县志·人物》中对其已作记载,在讨论汪是否立传入志问题时,有同志提出了异议,经过与会人员各抒己见,认真讨论,形成了最后的意见。
1、汪庆豪其历史是非,不属于本次会议讨论内容,应由司法部门审定。在司法部门对其历史结论没有变更之前,县志中汪庆豪传暂保留其主体内容。
2、鉴于汪庆豪子侄为其申诉的现实,为正确执行党的统战政策,县志中汪庆豪传必须实事求是,事事有据,对于一些空洞贬义词语一律删去。
一九八九年一月三十日
报:省、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发:各区、镇、县直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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