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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本县每年征兵的一般做法是:(一)成立征兵领导小组,县委、县政府、县人民武装部召开全县征兵会议,分配应征名额;(二)各区、乡应征公民自愿报名后,组织进行目测和初步政治审查;(三)县组织征兵体检站,对应征青年进行体格检查(飞行员和滑翔员由省进行体检);(四)对身体合格青年,进行政治审查;(五)对身体、政审合格青年,由区、乡初定,报县征兵办公室批准,方可服役(飞行员,滑翔员由省决定)。
1984年颁布新《兵役法》,实行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规定应征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为提高新兵政治质量,适应部队三化建设(即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需要,从1984年起,要求农村应征青年须有初中毕业以上的文化程度;城镇应征青年须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方可征集。新兵由接兵部队到地方接兵,原来强调重视家庭出身、政治面貌和社会关系,现在注重应征青年本人的实际表现。
从1956年至1985年,全县报名参军青年13.3851人,批准义务服役1.27万人,其中女兵15人,飞行员及滑翔员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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