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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兵制
清末民初,宿松实行募兵制度,由招兵部队在各地设站招收。应募者经检验合格即可入伍。报名多属闲散游勇和苦无生计的贫民。凡是有固定职业或谋生有路的人,都不愿当兵。
征兵制
抗日战争前夕,国民政府颁布《兵役法》。宿松县于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正式实行征兵制度。逐乡逐保,进行兵役登记。男性18~25岁为甲级壮丁,26~35岁为乙级壮丁,36~45岁为后备壮丁。征兵时一般在甲级壮丁中按三丁抽一,五丁抽二的比例,以抽签形式确定应征对象。
征兵制分常备兵役和国民兵役两种。常备兵役又分现役(3年)、正役(6年)和续役(到年满40岁止)。现役在营,正役、续役不在营。年满18~45岁壮丁,一律服国民兵役。后因兵源紧张,双子也得应征,最后由抽签演变为捆绑强迫入营。1944年以后还出现了买卖壮丁,有钱者可以贿赂乡保长雇人顶替,穷苦百姓则多远逃他乡或自伤肢体逃避当兵。乌池贫农曹氏兄弟2人为免抽壮丁,无偿给乡长做长工达5年之久。坝头一李姓青年抽丁不从,被关押4个多月,经变卖房屋,土地及全部家产,行贿保长方被赎回。有人为了躲避壮丁,竟用菜刀砍断自己手指。
志愿兵制
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军队在宿松县征集兵员,均采用志愿兵役制。1930年9月,红军攻克宿松县城后,有不少人填报志愿,要求参加红军。1935年冬,罗汉尖抗日救国军成立,陈汉山区及全县各地广大农民,纷纷上山报名,踊跃参军参战,使部队不到一个月发展到1000余人。1936年12月,北冲、齐家嘴、五谷庙、长溪山、隘口等地,又掀起参军热潮,出现了许多妻子送丈夫、父母送儿子参军的动人情景。1938年金塘、下仓、九城沿湖地区,数以百计的青年积极参加抗日队伍。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宿松县仍然延用了革命战争年代的志愿兵役制。凡是志愿报名参军的青年,均由县、区人民武装部门统一组织政审、检查,合格者方可服役。在抗美援朝期间,全县广大青年争先恐后,踊跃报名。各地出现兄弟争上战场的动人场面。从1949~1955年,全县报名参军的青年达18643人。经批准入伍的有556人。
义务兵役制
1956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实行义务兵役制。规定每年12月31日前,凡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有服现役的义务。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岁前仍可被征服现役。根据部队需要,可以适量征集女兵。应征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后。经过政治审查、体格检查合格者,经县征兵办公室批准,即可服现役。
预备兵役制
1956~1960年,实行预备兵役制,后被停止,至1984年新《兵役法》实施,再度恢复预备兵役制。预备兵役分士兵预备役和军官预备役两种:
士兵预备役又分第一类预备役和第二类预备役。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一)18至28岁以下退出现役的士兵,经过军事训练和选定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二)经过预备役登记的28岁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三)在没有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经过预备役登记的28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一)18岁至35岁符合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除移入基干民兵者外);(二)在没有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经过预备役登记的29岁至35岁退出现役的土兵,以及其它符合土兵预备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第一类预备役士兵,29岁转入第二类预备役;第二类预备役士兵35岁退预备役。
军官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一)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二)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士兵;(三)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高等院校毕业学生;(四)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专职人武干部和民兵干部;(五)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
至1985年止,全县有服预备役士兵444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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