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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本县无独立检察机构。民国二年(1913年),由县知事兼理司法行使审判、检察职权。民国十六年,各级法院附设首席检察官、检察官,我县仍由知事兼理行使检察权。民国三十年(1941年),司法独立,由审判、检察、司法行政组成司法处,由县长在高等首席检察官指挥下行使检察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4年10月,成立“宿松县人民检察署”。1955年1月,改为“宿松县人民检察院”。2月,开始行使刑事、法纪、监所检察等职权。1960年,公(安)、检(察)、法(院)合署办公。1961年10月,恢复检察院独立办案制度。“文化大革命”期间,1967年12月,检察院实行军事管制,机构被撤销。1975年,由公安机关行使检察职权。1978年10月,检察院重新成立,下设刑事、法纪经济二科,独立行使检察职权。
刑事检察
审查批捕1955年2月,开始行使批捕人犯的职权。同年至1967年,审查批捕了各类案件,占提请批捕人犯的74.21%。1979年至1984,批捕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刑事犯,占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各类人犯的29.49%,本院自侦经济案43起,批捕人犯35人。
审查起诉1955年至1965年,办理决定起诉案,有罪判决占91.22%。1957年,办理决定起诉案占审查起诉案的94.64%,1958年,受理起诉案率上升,为上年的3.3倍。1962年,恢复检察院独立办案,审查决定起诉案,占起诉案的100%。1966年为77.77%。1979年至1984年,受理审查起诉案,占1967年前13年审查起诉案的64.68%,追捕、追诉公安机关漏捕、漏诉有罪人犯,占决定起诉人犯的0.91%。1982年审查决定起诉案中,重大刑事案为25%;重大经济案为41.66%。1983年,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中,办理决定起诉为审查起诉案的97.79%。其中大案占22.01%,经济大案占3.76%。1984年,重大刑事案占决定起诉案的25.38%。1985年,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106件,审查决定起诉77件,免诉17件,不诉4件。
支持公诉1956年,试行出席法庭支持公诉。1957年,出庭支持公诉案,占法庭审理案的74.47%。1958年,实行公(安)、检(察)、法(院)3员汇审办案制度,出庭支持公诉减少。1961年至1965年,支持公诉案,占提请公诉案的19.69%。1980年,刑事诉讼法公布实施后,出庭支持公诉,除案情简单实行独立审判外,均由起诉的检察长或检察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法纪检察
1954年县检察机构建立初期,法纪检察与县党、政监察部门互相配合,共同办理。属于追究刑事犯罪案,由检察院受理批捕起诉。1955年至1956年,受理侵犯公民权案10件,违犯统购统销政策案8件,贪污盗窃国家财产案11件。审查依法起诉案14件,免予起诉和不起诉6件,交有关部门作行政处理9件。1957年至1959年,在实行农业合作化、大办钢铁高潮中,不断出现强迫命令、侵犯人权案件。据不完全统计,有违法乱纪72人。侦讯结果,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人,政纪处分54人,检讨认错12人。1960年至1965年,法纪检察加强,凡受理党委交办、群众控告、机关送交、公社上报及自侦的法纪案件,均进行认真办理。1979年至1984年,共查处违法乱纪案40余件,审查构成犯罪依法逮捕判刑2人。
经济检察
解放初期,经济案多于法纪案。1952年至1954年,经过土地改革、镇反、三反、五反运动,案件逐步减少。1958年贪污、盗窃案增长,同年重点侦破要案28起,依法逮捕判刑25人,免于刑事处分1人,转有关部门处理2人。1959年至1963年经济案减少。1967年至1976年,经济犯罪案大幅度增加,但检察工作瘫痪。经过1983年和1984年“从重、从快”严厉打击经济犯罪,经济犯罪率等迅速下降。
监所检察
1956年建立监所检查制度,实施对看守所收押和释放人犯的监督,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监督,对管理、教育、改造是否遵守法制的监督。1958年,对严重违反监规的人犯给予行政处分160人,批判77人;对确有悔改表现给予减刑4人,表扬128人。至1962年,共受理看守所、县劳改农场、九成畈、华阳河劳改农场和省第十七劳改队犯人犯罪案,经审查决定起诉176件,免予起诉4件。1966年后,检察制度遭到破坏,监所检察停止。1979年恢复监所检察,主要是检查监管方面对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否遵照执行。对犯人管教,则坚持综合治理,着重进行文明管理和思想改造。1984年,县检察院抽派专职干部,对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等罪犯进行巡回考察,教育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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