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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50年代县已开展财政审计工作。通过对预、决算的审查,对财物、资金的清理,资金的冻结和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等措施,实行财政监督。
1952年、1956年、1964年、1985年先后四次清理企事业“小金库”、“小钱柜”。1985年清理出13个单位“帐外钱”共1.4333万元。
依法查抄犯罪分子的赃款赃物,由公安部门作价处理后,报财政作收入。
“文化大革命”中造反组织非法查抄、没收的财物、领借的“文化大革命经费”,均由县革命委员会按有关文件精神组织清理退还。
1956年、1961年、1967年、1976年、1981年,先后5次采取对企事业存款进行冻结的紧急措施,以控制货币投放,稳定金融市场。
1962年始,对社会集团购买实行控购措施:凡用公款购买的小汽车、大轿车地毯、录像机,须经省批准;摩托车,沙发、空调器、沙发床须经行署批准;录象机及多用机、照相机和放大机、乐器(300元以上)、家具(单价100元以上)、呢绒及其制品、纯毛毯须经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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