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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4年以前,全县年征:地丁(银)2.8354万两;漕粮(米)21185.14担;渔课(银)1.119万两;芦课(银)3.223万两。
清同治三年(1864)改制,原地丁、芦课(银)每一两,改征1两2钱2分,增征32%;原渔课(银)每一两,改征1两2钱7分4厘,增征27.4%;原漕粮(米)一担,改征折色收足钱(铜钱)4千(串)200文。
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漕粮由征铜钱改交银两。因银价下跌,故每担米减征铜钱100文。
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中、英《辛丑条约》签订,加征赔款捐,每征银(包括地丁、渔、芦课)一两加征足钱300文;每征米一担加征足钱300文。
民国三年(1614年),按耕地面积课征银币(俗称银元)14.7829万元。其中:地丁6.2969万元;漕粮7.459万元;屯粮579元;芦课(包括屯芦)7282元;渔课2409元。
民国十七年(1928年),删减杂项名目,统称田赋。全县年征银14.7829万元。
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田赋额征13.7568万元,其中:丁漕12.7452万元;屯粮579元;芦课7127元;渔课2409元。
民国三十年(1941年),全县预算收入(法币)36.76万元;三十一年(1942年)89.51万元;三十二年(1943年)322.1万元;三十三年(1944年)783.03万元;三十四年(1945年)3733.47万元;三十五年(1946年)3.8338亿元;三十六年(1947年)12.8939亿元。
1949年3月28日至5月10日,全县征军粮(大米)20.52万斤,柴草239万斤,布鞋1.92万双,支援中国人民解放军;当年另征公粮(大米)982万斤。
自1950年以后,财政收入分企业收入、工商税、农业税、其他收入4部分。
经济恢复时期(1950年~1952年),县内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税收入。其次是工商税收入。1952年财政收入为340.1万元,是1950年的2.4倍。“一五”时期(1953年~1957年),1953年财政收入为327.1万元,1957年增加到385.7万元;5年内工商税收为659.7万元,占财政总收入的42%;农业税收入为788万元,占总收入的50%。
“二五”时期(1958年~1962年)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和受“大跃进”浮夸风的影响,财政收入失去平衡。1961年收入最低,仅286.7万元,比1958年少200万元。1962年上升到408.4万元。1959年工业上马,当年上报的企业收入为44.8万元,1961年许多厂矿关闭停转,当年企业收入仅为5.2万元。
1963年至1965年,国民经济经过调整,渐趋稳定。工业生产得到恢复和发展。1966年企业收入为11.1万元,1976年增长到154万元。1966年至1970年,财政收入为2673万元,其中:企业收入323.5万元;工商税收入1012.3万元;农业税收入1310万元;其他收入27.2万元。
“四五”时期,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冲击,财政收入增长缓慢。1971年财政收入581.5万元,1975年财政收入668.1万元,5年增长86.6万元,平均每年增长17.3万元。
1977年以后,国民经济再次调整。经济体制改革的开展,财政收入稳步增长。1976年至1980年财政收入为3773.6万元。其中:农业税收人1084.8万元,企业收入1078.1万元,工商税收1584.8万元,分别占财政收入在29%、29%、41%。
1981年至1985年财政收入为4272.3万元。其中:企业收入673.8万元,工商税收入2110万元,农业税收入1443.8万元,分别占财政收入的18%、49%、38%。
1985年财政收入1026.4万元,是1950年144.22万元的7.1倍。
1957年至1985年,预算外收入3172.75万元。
1950年至1985年,全县财政收入(全额加预算外)1.31144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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