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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价格
建国前,县农产品收购价普遍偏低,工农业产品不等价交换,市场为私商占领,有囤积居奇、利用价格手段剥削农民现象。建国后,政府采取了有计划地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缩小“剪刀差”,逐步提高农民收入水平的政策。从1953年起到“文化大革命”前夕,经国务院批准,对粮油价格作过多次提高、调整。十年动乱期间,农产品生产成本普遍上升,但收购价格长期得不到提高。1985年,实行定购制以后,改统购价格为比例计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县粮食出现过如下几种价格:
1、统购价:受国家计划制约,利用价值规律作用的计划价格;
2、议购价: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受价值规律影响的一种协商价格。议购价是根据不同地区、年景、季节、品种,随行就市,可略低于市价或相当于超购价水平。国家现行
规定一律按统购价加价100%(油脂油料议购办法相同)。1978年总议价粮实绩近2千万斤,油料折油74万斤。1984年总混合议购量2758万斤。
3、集市贸易价:由买卖双方协商议订的自由价格,有较强的地区性,也同受国家粮油价格的约制。
4、调拨价、超购加价、比例价等。
粮油销价
统销价从1949~1966年,国家对粮油价格作过多次调整。农产品收购价提高50%,而粮油统销价却相对稳定。在经营中,造成的政策性亏损,由国家财政补贴。
1985年,随着粮食形势的日益好转,取消了粮食统购,实行合理定购政策,改统销价为比例计价,实行购销合价。
议销价1963年,县粮油议价经营开始。十年动乱期间,市场停止开放,议价经营陷入停顿。1978年,国家放宽了粮食购销政策,打破了独家经营,超购、议购同时进行,超购粮加价30%,议价粮不分品种,一律加价100%,当年总议价粮实绩近2000万斤,油料折油74万斤。1984年,县议价公司成立,开展粮油议价交易,同时在全县各粮站、粮店、交易所用代营结报方式,以开展“平转议”为主要粮油来源的议价经营,年混合经营量2387万斤(自购191万斤),占总经营量的8%;外销399万斤,其余内售获毛利60万元。1985年,改为自购自销经营方式,增设二郎、城关、许岭等4个营业所,并增设议价公司复兴区直属库、九江联络处直属库。在商品销路上,积极开展对外业务联系,先后同上海、汉口、陕西、广东、广西、湖北等地签订粮油议购议销合同书96件,议销数达2千多万斤,占总议购数的80%以上,还供应出口芝麻90余万斤。
在青黄不接、集市贸易米价上涨至每斤3角多之际,及时以每斤0.28元,抛售大米170余万斤,使集市米价很快稳定在3角以下。
价格补贴1958年以前,在提高购价的同时,相应提高了销价。购销之间,保持一定的差价。1958年以后,购销差价逐步缩小。1961年,购价提高时,销价不动,全县粮食购销价格普遍倒挂。1963年和1965年,先后把农村与城市粮食统销价提到与购价相平。1966年,在全面提高购价时,销价也相应提到与购价相平。1979年,统购价平均提高21.3%,而销价未动,倒挂幅度在20%左右。1985年6月起,凡属农村的统销回销价,改按比例价再加价5%的价格计算,城市供应商品粮未动,国家每售1斤粮,要亏1角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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