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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县已着手对污染较大的酒厂进行搬迁准备。新址为原副食品加工厂(老东狱宫)。此处水源近,水质好,排污方便,影响面小。
电陶厂对窑炉排污作了技术处理,降低了格林曼浓度。
磷肥厂已建一座高45米的氟气排放塔。
宿松县环境污染治理工作还处在起始级阶段,环境保护建设部门近年着手改建县城街道道路;修建下水道;对水源进行保护。筹建自来水厂,增加净化水质装置;植树造林美化环境,县城绿化覆盖率已达28%。
附:摘录《宿松县城关镇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告》
第一条:各单位及居民、摊贩清扫的生活垃圾、污物、污水,应自行倒入指定地点,不准随地乱倒、乱泼。工商企业、摊贩,须保持其营业地点四周环境卫生,每天定时打扫,保证清洁,建筑垃圾和生产垃圾不准倒入垃圾箱,须按指定地点倒放。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街面,路面和其他市政公共场所晒谷物、柴草、酒糟及其它有碍环境卫生的物品,不准堆放建筑材料及有碍交通的物品。
第三条:搭建公商棚亭,摊贩设点,必须服从城关镇统一规定,定点经营,所有工商棚亭,领凭城关工商部门开业执照,到城关城建部门登记,划定地点、面积,并发给“开业地点许可证”。(食品行业应凭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第四条:加强对家禽、家畜的管理,在城区范围内,家禽、家畜提倡圈养、笼养,不准乱放鸡、鸭等禽上街,违犯者每只每次罚款一至二元;生猪、大牲畜上街,每头每次罚款三至五元。经多次教育不改者,加倍罚款。
第五条:镇环管所要加强对公共厕所的管理,所有的公厕须有专人分工负责清扫,用厕单位和居民要注意公共卫生,不得随地大、小便。发现成人在公共场所或路面小便者,每次罚款五角至一元。
第六条:镇环管所要加强对主要街道环境卫生管理,分街分段实行责任承包,每天清扫一次,并要求拖垃圾车走街串巷、摇铃收倒各户垃圾……。
第七条:各单位和居民都有绿化城镇、美化环境;保护园林的责任。任何人不准攀折花木,不许侵占园林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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