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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
1、民国时期工资形式
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官员(亦称文官)、职员工资为等级工资制。民国22年((1933),国民政府公布的《暂行文官官等官律表》把县以下分为荐任、委任两种,荐任分12级,委任分16级,委任以下为雇员,不在等级之内。32年,县长月薪为240元,委任一级科长为120元,一般人员(包括雇员)30到80元。
民国34年(1945),县民生工厂员工月薪分别为:厂长170元,总务、工务、营业主任140元,会计140元,技士、技佐、技师160元,事务员80元,厂役、炊事员40元。
民国35年((1946),纸币大量发行,物价飞涨。据此情况,县参议会于6月15日决议:提高员工待遇标准,县级职员官佐薪俸加成,按60倍计算,生活补助费月支1万元(法币,下同);自卫队员、警察、工役一律5000元(原有1000元在内);公费生及受训学员月支膳食补助费3000元;军事囚犯口粮改为月支膳食代金4000元;乡级公教人员薪俸加成为50倍,保级为40倍,乡、保级公教人员月支公粮5市斗((75市斤),不另支生活补助费。
民国37年((1948),县报社社长月薪140万元(法币,下同),采编人员月薪110万元,报差40万元,工役35万元。保国民学校校长月薪120万元,教员100万元,校役40万元。
2、建国后工资演变
建国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学校及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生活待遇,是由供给制到包干制再到工资制的。
(1)供给制
1949到1950年,供给量是以职工最低生活费为标准的。县里除供给职工伙食外,还发给衣服、鞋袜、被条、蚊帐((5尺帐纱);此外,每人每月发45个铜钞作零用钱。对战争中负伤人员及身体衰弱的老同志,加发保健津贴。妇女每月发一包卫生纸,生了小孩发生育粮。
(2)包干制
1951年由供给制改为包干制。规定以工资分为计算单位,职工按级别定工资分,根据工资分计算每人所得工资。干部伙食费,分大、中、小灶3个档次,大灶每人每月60分,中灶每人每月85分,小灶每人每月110分。此外,还发服装费、津贴费。对在战争中负伤的残废人员,每月补助15—20元,病员补贴每天约0.18元,妇女卫生费每人每月0.42元。
(3)工资改革
1952年8月,进行第一次工资改革,在企事业单位实行等级工资制,在干部中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统一按政务院颁发的新工资标准和津贴标准执行。对享受供给制人员,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9级工资标准和津贴标准执行,技术人员按照技工8种暂行工资标准执行,工人实行8级工资制。按德、才、资评定工作人员的级别,按照级别的工资分计算,发给工资和津贴。
改革结果,年平均工资区以上行政干部261元,乡镇干部140.1元。
1956年,进行第二次工资改革。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改的510人,改革前人均月工资33.14元,改革后增至47.14元,增加42.7%;中、小学教员和扫盲办事员参加工改的849人,改革前人均月工资为26.26元,改革后增至37.22元,增加41.7%。乡、镇干部与国家工作人员同样评定级别,全部脱离生产。全县定级的乡、镇干部566人,定级前人均月补贴工资20.10元,定级后增至31.50元,增加56.7%。
1985年,进行第三次工资改革。全县参加工改的166个单位,其中事业单位70个(未含中小学),参加工改的职工2765人,工改前人均月工资63.57元,工改后人均月工资82.64元,人均月增资19.07元。月增资最多的46元,最少的4.50元。全民企业39个,参加工改的职工2339人,人均月增资19.73元;集体企业52个,参加工改的职工2682人,人均月增资18.25元。工改后,干部人均月工资80.41元,工人人均月工资63.30元,人均月增资18.80元,比工改前提高40%。此次工资改革,还由四类工资区改为五类工资区,人均月增加地区差额1.43元,同时冲销粮价补贴。
(4)工资调整
1954年,进行第一次工资调整。取消大、中、小灶,调整部分人员级别,对部分家庭负担较重者,按全县总编制37%改为工资制。
1959年12月3日到27日,调整部分企事业单位职工工资,调整后全县年增加工资总额13.3万元,人均年工资301.18元,比调整前增长9.56%。
1963年,对全民单位部分职工工资进行调整。调整结果:全县升级职工1589人,二类工资区改为三类工资区职工2943人,调整工资过低的职工34人,改执行新工资标准的105人,共计5279人。转正定级的大专、中技毕业生和复员退伍军人、练习生试用人员、学徒、长期临时工503人。这年,全县从8月份起共增加工资91257元。
1971年底到1974年上半年,对全民职工2330人(干部1204人、工人1126人)、集体职工646人进行工资调整。全民单位职工增加工资额15759.46元,人均月增资6.76元;集体单位职工增加工资额6562.50元,人均月增资5.90元。
1977年10月,对工作多年、工资偏低的40%职工进行工资调整。全民单位3832名职工、集体单位1176名职工升了级,人均月增资5.17元。
1978年11月,按2%的比例分配,调整集体单位59名职工工资,人均月增资5.81元。是年,全民单位也有128人升级,人均月增资5.95元。
1979年10月下旬到1980年10月,对部分全民、集体单位职工工资进行调整。全民单位有2791人升级,人均月增资5.75元,集体单位有980人升级,人均月增资5.73元。
1981年,对文教、卫生、体育职工工资进行重点调整,有2084人升级(其中升两级的447人),人均月增资7.74元。
1982年,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包括集体事业)职工1497人进行调资(其中升两级的145人),人均月增资7.22元。
1983年,对全民、集体企业单位职工进行调资,到9月底,全县47个全民企业单位职工有1932人升级(其中升两级的36人),人均月增资6.92元;全县35个大集体企业职工有1241人升级(其中升两级的2人),人均月增资6.75元。
若干年份全民单位职工工资情况表

1975—1985年城镇集体单位职工工资情况表

二、奖金
1956年后,各企业单位或主管部门根据生产需要制定对职工的各种奖励办法,如超产奖、节约奖、质量奖、新产品试制奖、安全奖等。1964年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左倾”影响严重,有的企业取消了奖金。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奖励工资改为“附加工资”。
1978年,奖励制度开始恢复,过去行之有效的超产奖、节约奖、质量奖、安全奖、创造发明奖又逐步实行。7月,安庆地区批准县电机厂、五金工具厂为实行经常性计时工资加奖励工资的试点企业。是年,县电机厂建立奖励制度,人数124人,其中生产工人108人,实行月超产奖,人均月得奖金3.87元。县五金工具厂73人,其中生产工人65人,提取月奖金额300元,实发290元,人均3.97元。
1981年,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实行增收节支奖,每个工作人员每年发奖金60元。1985年工资改革后,全县190个全民单位,职工9835人,实发奖金87.4万元,人均88.86兀。
三、福利
1,福利费
从1952年起,县从财政拨款的工资总额中提取部分资金,作为职工的福利费。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生活困难补助,伤、残、病、亡所需的医疗费、补助费、救济费及各种公共福利设施的开支等。1959年8月以后,企业福利费按全体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1963年1月以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福利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至1980年,改按人均月1.5元提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在50年代,年均提取福利费1.01万元,人均10元左右;60年代,年均提取1.23万元,人均12元;70年代,年均提取1.69万元,人均14元;80年代,年均提取2.16万元,人均18元。福利费由人事、劳动部门掌管,统一提取,统一分配。
1982年,全县劳保福利费总额166.09万元。1985年,全县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9925人,全年劳保福利费总额256万元,其中支付离休、退休、退职费149.5万元,医疗卫生费26.2万元,丧葬、抚恤费9.8万元,生活困难补助费18.8万元,文娱、体育、宣教费3.4万元,集体福利事业费5.6万元,集体福利设施费1.7万元,农、副业生产补贴0.6万元,计划生育费4万元,其他36.4万元。
2、医疗待遇
县从1952年11月起,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并成立公费医疗预防实施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医管会),凡享受公费医疗人员,持公费医疗证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医疗经费按每人每月1.5元计算,由县财政部门拨给医管会掌握使用。1962年以后每人每月1.7元,1976年以后每人每月2.5元。1984年除住院治疗病人的医疗费全部报销外,余者每人每月发给2.5元包干医药费。1985年改为“三六一制”,即自负30%,报销60%,单位福利费中支付10%。
建国后,企业职工享受劳保医疗。凡实行劳保的企业,职工患病治疗所用的诊疗费、手术费、医药费,全部由企业负担。患病6个月以内的,根据工龄长短,分别发给本人工资的60%—100%;超过6个月,发给本人工资的40—60%。临时工、季节工、合同工患病或负伤治疗,在3个月以内的,其医疗待遇与正式职工相同,并发50%工资;超过3个月的,由企业在劳动保险金中一次付给本人3个月的工资,作为疾病、负伤救济费。对因公负伤住院治疗的职工,其医疗待遇除与正式职工相同外,企业行政还负担住院伙食费和就医路费。从1966年4月1日起,其伙食费改为本人负担三分之一,企业行政负担三分之二,治疗期间工资全发。另外,女工产假56天,难产产假70天,人工流产、绝育手术休假7—30天,其住院费、医疗费一律报销,假期工资照发。1982年,对女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者,增加2个月产假(晚育1个月,领证1个月),假期工资全发。
3、遗属补助与救济
县从1965年起,对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以下简称遗属)实行补助,其补助经费来源于职工福利费。60年代初期,对干部遗属(父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进行定期性的补助,其补助标准:农村每人每月3—5元,城镇每人每月5—7元。60年代中期,补助标准提高到农村每人每月5—7元,城镇每人每月8—12元。到80年代初,对遗属补助标准作了进一步调整:农村每人每月12—15元,城镇每人每月15—18元。1982年,对遗属每户每月增发补贴费2.5元。1984年,干部遗属补助标准按规定再次提高:农村每人每月16元,城镇每人每月22元。同时,对保护、抢救国家财产和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干部的遗属(专指父母、配偶),每人每月另发补助费5—10元。
1965年全县享受补助的遗属11户、41人,年补助总金额2256元。从1966到1985年,全县共补助遗属1136户、2703人,补助总金额34.39万元。
工人、职员因公死亡或因公致残而退休退职后死亡,按照《劳保条例》规定由企业行政或资方发给3个月的本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作为丧葬费,并在劳动保险金中每月付给遗属抚恤费;遗属为1人者,发死者本人工资的25%;2人者,发死者本人工资的40%;3人或3人以上者,发死者本人工资的50%,直发到遗属失去受供养条件时止。临时工、季节工、合同工因公死亡,其遗属的补助与救济与非因公死亡正式职工的遗属相同。
工人、职员非因公死亡或退休退职后死亡,按《劳保条例》规定由企业行政一次付给2个月的本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作为丧葬补助费,并在劳动保险金中一次付给遗属救济费:遗属为1人者,发死者本人6个月工资;2人者,发死者本人9个月工资;3人或3人以上者,发死者本人12个月工资。临时工、季节工和合同工非因公死亡,由企业行政一次性发给死者本人3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遗属救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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