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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国时期信用社业务
民国时期信用社业务活动由县合作指导处组织,主要是收集股金,组织存款,发放贷款,“谋求经济之融通”。据有关资料记载,民国26、28、30、35年,全县共收集股金8213.52万元(法币、下同),吸收存款181.35万元、储金174.4万元,向银行借入贷款102万元。发放贷款的情况是:民国26年17.72万元,29年66.5万元,35年81.55万元。
二、建国后信用社业务
1、存款
1953年,15个信用互助组吸收存款0.14万元(折合新人民币,下同)。
1954年,在全面发展信用社的同时,积极开展存款业务,年末存款余额4.9万元。
1955年,以合作化为中心,结合粮食统购统销、币制改革等工作,吸收存款12.3万元。
1956年,实现一乡一社,信用社存款有较大的发展,年末余额达23.7万元。
1958年秋冬,银行、信用社在农村大搞实物存款,在全县行、社组织的实物折现存款中,信用社吸收存款400万元。
1962年11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农村信用社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提出“办理农村储蓄,必须贯彻‘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原则”,信用社认真贯彻执行这一原则,开展农村储蓄存款,年底存款余额上升到190.4万元。
1964年,恢复农业银行以后,行、社建立和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干部串村走户,服务上门,积极揽存,1965年存款余额增加到204.90万元。
“文化大革命”的十年中,头五年信用社存款处于下降趋势,1970年末存款余额下降到173.10万元。后五年由于信用社干部能坚持工作,积极开展业务,存款有所回升,1975年末存款余额上升到434.20万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经济大发展,农民收入普遍增加,加之信用社普设网点,加强服务,因而存款成倍增长,1985年末存款余额达1581万元,是1978年的31倍。
2、贷款
1953年,县人民银行在试办信用互助组的同时,组织发放贷款3300元,支持刚加入农业互助合作组织的农民发展农副业生产。
1954年5月,县发生严重洪灾,信用社及时放款1100元,帮助农民购买化肥、种子和修复圩堤,恢复生产。
1956年,为支持“三改”,帮助农民购买马铃薯、胜利百号山芋和双季稻等种子,放款46.9万元。
1958和1959年,为支持“大跃进”,敞口供应资金,两年分别放款491.1万元和466.4万元,为1957年的20.6倍和19.6倍。除部分贷款因忽视政策原则失去经济效果外,这些资金在抗灾夺丰收和医治浮肿、消瘦病人(7000多人)方面起了作用。
1962年,银行对信用社在“大跃进”中造成的混乱局面进行整顿,堵住和清理了不合理的资金投放,收回贷款36.13万元,实现了“当年平衡,略有回笼”。
1965年,信用社将农业贷款与穷队投资、救济款统筹安排,当年仅放贷款102.2万元,既节约了贷款指标,又帮助农民解决了买仔猪、口粮和治病、修屋等资金困难。
十年“文革”期间,据不完全统计(缺四年数字),累计贷款348.3万元,因信贷制度松弛,经济效果欠佳。
1977年揭批“四人帮”,拨乱反正后,贷款执行“三查”制度(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加强了资金管理。是年贷款124.90万元,帮助社队开展农田基本建设和购买耕牛、农机。
1979年以后,信用社在贷款投向、对象、结构等方面,开始实现“四个转变”(即从过去主要支持社队集体生产转变为支持“专业户”、“重点户”发展商品生产;从过去单纯支持农业生产转变为支持农、林、牧、副、渔各项生产和农、工、商综合经营;从过去单纯支持生产环节转变为支持生产、分配、消费全过程;从过去春借、秋还、冬不贷转变为按农业生产规律常放常收)。
1985年放款1621.2万元,创历史最高纪录。
若干年份县信用社存、贷款余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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