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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机构
民国18年(1929)夏,县政府设建设专员,随后成立建设局,水利工程属该局执掌。21年,局改为科,并于2月成立水利工程委员会及各区分会,专司水利事宜。1949年,水利工程由县人民政府建设科管理。1952年9月,县人民政府设立水利委员会,主任由县长兼任,配秘书、技干、会计各1人,与建设科合署办公,业务属建设科兼管。各区、乡相应成立水利委员会,区、乡长兼主任,委员由基层干部兼任。1954年7月,撤销水利委员会,成立县人民政府水利科,编制4人,下设花凉亭水文站,合水涧水文站,姜家岭、弥陀、寺前雨量站,县水利工作队。1958年12月,撤销县水利科,成立县水利电力局,编制30人。1968年农业、水利、林业三局合并,成立“太湖县农林科技服务站革命委员会”,各区设农林水站,各站增设水利干部1人。1970年,农林科技服务站撤销,成立县革命委员会水利电力局,1981年更名为县水利电力局,内设人秘、电力、财供、农水工管四股。
二、圩堤管理
建国前,水利设施大多为私人、公堂占有,较大的堤防有河田或公堂田,田租用于岁修,由户尊、族长或乡绅管帐,较大工程通过募资选定一至几个有身份的人士掌管,制订议约,分段维护管理。解放后,千亩以上的圩堤设1至3名管理人员,按受益田亩分担人员工资。重点圩堤成立堤工委员会。1956年实现农业集体化后,水利设施为集体所有,由当地受益社队管理,较大的设施由水利部门管理。
三、水库管理
水库有国家、集体、个人三种管理形式。属于国家管理的有花凉亭水库、方洲水库;属于集体管理的都是一些小型水库,由当地受益的生产队管理。灌区跨乡的由区设立管理机构,如罗山水库;跨村的由乡设立管理机构,如刘羊、花园、赤河,由村联管的如茂山、陈辉等。1981年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后,有些小型水利设施,由集体承包给个人管理。
四、渠道管理
境内最大的渠道是花凉亭水库的总干渠和太望、太怀、太宿三条分干渠,由地区灌区管理局管理。1978年6月,成立花凉亭灌区太湖县管理所,职工9人,管理县内所属灌区工程。支渠以下由所属乡村管理。姑塘、李桥两支渠设有管理所。1978年元月,成立方洲水库管理所,定编15人,下设界址河、清水塘管理段,配农民管理员11人。支渠以下由所属乡村自行管理、受益地段分段管理维修。如遇干旱季节需灌时,则按照各支渠灌溉面积定流量、定时间,统一分水。
五、塘堰管理
小型塘堰由受益地区组织管理。管理原则是:上游照顾下游,下游服从上游。农事需水季节设专职看水员,由看水员放水,不得任意偷放,田间保持水位以“定水缺”为准,不得任意加高或降低。
六、水费征收
建国以前,本县的灌溉工程,都是自管自用,较大的花园圩灌区临时筑拦河坝,拦筑时没有出工的受益户,必须按每亩1元交纳水费。
1955年,水利科制定流动灌溉机械租灌水费标准:根据机械成本折旧、燃料、修理费和投工工资等计算,15马力机组每小时2.97元,12马力机组每小时2.34元,8马力机组每小时1.6元。1957年,一些小型水利设施管理人员的工资是确定合理的工分,由受益社员负担。
1962年起,按照以水养水,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按受益田亩分摊水费。汪洋、罗河、石河、周冲、莲花、丰收等水库,当时征收水费的标准每亩大约0.2元至o.35元。
1967年,花凉亭灌区决定征收水费8.5万元。1969年又决定自流灌溉面积每亩征收0.4元、提水灌溉面积每亩0.12元。是年,实收望江县水费10万元。1978年,安庆行署决定:花凉亭灌区征收水费以32万亩计,每亩1元,每年征收32万元;地县管理机构按四六分成,到1985年不变。太湖县按分配数以8万亩计征。1979年8月,县人民政府规定,花凉亭灌区水费随粮、棉代收,上缴地区管理局40%,上交县管理所37%,公社留成20%,付手续费3%。
1984年9月6日,县人民政府根据《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的精神,遵循“保本自给、适当积累,以丰补歉”的原则,对县内水费标准做了规定:方洲灌区每亩1元,小(一)型水库灌区每亩0.8元,小(二)型水库灌区每亩0.5元,机电排灌站除油、电费外每亩0.5元,其他工程参照小(二)型水库灌区标准征收。
七、资金来源
民国时期水利经费较少,资金来源主要是集资、拨款、工赈等。
建国后,水利兴修所需资金来源主要是:拨款、贷粮、贷款、以工代赈、集资、国家投资、集体投资、群众自筹等。
1950年,政府对兴修水利,按工发给一部分粮食,实行以工代赈。1951年实行水利兴修贷粮贷款。1952年起,为扩大水利经费来源,在地方征税的同时征收水利集资粮,交地方财政,作水利经费使用。1954年以后,国家采用民办公助的办法,每年拨给一定的水利事业费,帮助农民兴修水利,同时对于重点工程,国家在“三材”(钢材、木材、水泥)和施工设备的购置以及技工工资等方面给予补助金,有的重点工程,对非受益户开挖的土方给一定数量的土方补助。50年代末期,水利集资粮改为地方附加,仍用于水利建设。
1958年以后,由于水利事业的发展,水利工程从小到大,国家除每年拨给水利事业费外,还对上级批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给予基本建设专项投资。列入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开挖土方也付给一定的报酬,所需“三材”有专用指标。
对于防汛抗灾,国家每年都下达防汛抗旱经费,用于正常的防汛抗旱开支,在遇到特大水旱灾害时,国家根据灾情增拨专项费用。1985年,为尽快帮助交通闭塞、农业生产条件差的贫困地区改变面貌,国家动用库存的粮、棉、布以工代赈,修建水利工程。
1952至1985年,国家和地方对县内水利建设的总投资2512.94万元,其中基本建设经费867.62万元,水利事业费1645.32万元。投资总额按年均计算:1952至1960年为37.61万元,其中1952年0.18万元,1960年144.04万元;1961至1970年42.94万元,其中1961年61.69万元,1970年26.49万元;1971至1980年为100.2万元,其中1971年37.19万元,1980年107.24万元;1981至1985年为150.4万元,其中1981年63.46万元,1985年261.6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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