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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山林权属演变
建国前,县山林权属有私山、公堂山、刀柴山、义山、庙宇山五种形式。
私山,山林权为户所有。这部分山场分布全县各地,约占山场总面积的一半以上,其中又以地主、富农占有面积最多。马庙乡永坪村共有私山7000亩,其中4000多亩为本地和外地的7户地主所占有,140户农民的私山不到3000亩,平均每户只有20多亩。私山由占有者自由经营,林木采伐和造林更新不受任何人限制,可以出租,也可出卖林权,但一般不出卖山权。有林山绝大多数集中在地主、富农手中,一般农户的私山不仅面积少,而且林木质量差,或者是荒山。
公堂山的山权、林权为一族共有,由族长或其代理人负责组织管理。这部分山场在山区较多,仅次于私山的数量。林木采伐和造林都是组织全族人统一进行。坟山多为公堂山,封禁比较严格。
刀柴山主要是供农户取柴。在丘陵地区,这部分山场约占山场总面积的60%。它的起源大致是:少数山主拥有大面积山场,在无力经营的情况下,就由几个或十几个农户结伙造林,其后林木所有权为农户与山主共有。山主一般不直接从事经营活动,而是到有收益时从中提取“还山价”,提取的数量根据收益而定,多数为20%。结伙方式是以户或以男丁数定刀股,按刀股负担造林、管理和分柴、提取山价。这样代代继承,各户占有的刀股数也就因分居、人口增减而变化,有的一户二张或几张刀,有的却几户共一张刀。
庙宇山,是寺庙附近归其所有的山场,林木由僧尼管护。一般都是死封山,不易受到破坏。
义山,又称公山或官山,为地主、官府所定,系为掩埋无主骸骨之用,面积甚微。
此外,村前宅旁的林木一般为村落公有。
建国后山林权属演变情况如下:
1、土改划分山林
县于1951年1月全面进行土地改革,下半年,按照以下五种办法划分山林:(1)随田山,按群众习惯随田分配;(2)刀柴山,按原有的刀股分配,地主的刀股则重新分配;(3)地主私山没收分配,对其他农户在地主私山培植的林木,按过去比例分山;(4)公堂山、义山全部分配给农民;(5)坟山仍归原主,属地主的则没收分配,仅留下坟地。
划分山场的原则:先按户划分基数,后按人口分配;富农的山场不进不出;贫下中农的原有山场不动,另行增划;过去无私山的农户,亦可分得一部分山场。对于路远、山高、集中成片的大面积森林和荒山,农户无力或不便经营的,划为国有山。
山场划定后,将其名称、四界、面积、土地类型等有关内容和事项填入《土地证》,确定持证人(单位)的山林权。
2、办社山林入股
1955年,县开始办农业生产合作社。火炬农业社(今李杜乡芦岭村)率先实行山林入股,1956年这项工作在全县普遍开展,至1957年3月基本结束。
实行山林入股的办法有两种:一是做价入社,退还成本。山上林木经过点棵、量尺码进行登记,分用材林、经济林两类,按国家收购单价做价,将扣除必要的采伐运输费用后的纯值做为入股资金,后由集体分期退还。林木较少的农业社大多采取这种办法。二是山林统一入社,统一经营。入社时山林不做价,待计划砍伐时进行收益分成,分成比例一般是三七、四六,原山主得小头,也有对半分成的。有大面积成片林木的农业社一般是采用这种办法。
山林入股后,改变了长期的山林私人所有制。少数没有入股的山场,是解决社员烧柴和部分用材的自留山。人民公社化后,山林权归公社所有,并由公社统一管理。
3、重新处理林权
1962年10月,中共太湖县委《关于迅速恢复和发展山区生产和畈区林业生产工作的初步意见》中,对林木所有权、山林的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等问题重新做了明确规定和处理。
(1)原来划归国有的山林,所有权仍归国家。集中成片的由林业部门负责经营,分散小片的划给当地大队所有。经营管理方式:一是由大队固定专人管,收入归大队;二是由生产队管理,砍伐由大队批准,收入实行国家、集体分成。
(2)集体林木的所有权、砍伐权归大队,由生产队管理。对路远、成片的成材林,由大队派专人管理,收入归大队统一分配。对经济林的收益按包产或估产,大队与生产队进行分成。
(3)高级社时期划归个人的零星树木、竹园,永远归社员所有;公社化时收归社队的,退给个人。村边的水口风景林归自然村落公有。集体田埂、地边、河坝上的林木归生产队所有,未折价入社的予以折价处理。
(4)自留山根据习惯和群众要求划分,主要解决社员烧柴和少量用材,仅划荒山、柴山,不划成材林山。
(5)庙宇山山林权属不变,以土改时划定的为准。
(6)丘陵畈区的山林问题:公堂的刀柴山合作化没有处理的,折价入股,给股份户退还成本费,所有权归生产队;私人的成片山林,折价入社;柴山经营,实行劳动定额、评工记分的方法,所砍的柴按人分配,柴款列入队里收入统一分配。
1963年6月,县林业局根据县委决定,组成工作队,在李杜公社芦岭大队进行林权发证试点,同年11月在全县普遍开展林权处理和发证工作。山林权确定后,即予固定,划界立标,并由县人民委员会登记颁发执照。国有林的执照由县林业局保管,集体的发给林权所有者收管。社员的自留山和零星树木不发证,由生产队造册登记,张榜公布。通过林权发证,全县林权下放的大队367个,未下放的32个,下放部分幼林、经济林而不下放成片林的39个。
1964年,所划的自留山收归集体。
二、林业“三定”
1981年下半年到1982年初,全县进行林业“三定”: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
林业“三定”工作是先试点、后分批进行的。1981年7月至11月间,中共太湖县委组织工作队在北中区8个公社不同类型的19个大队和黄镇区界河公社的3个大队先行试点。10月上旬,县委抽调县、区、公社干部784名分赴黄镇、牛镇、寺前3个区和九田、山龙、石霞、石马计19个公社162个大队开展林业“三定”工作,于12月结束。接着,组织1110名干部在丘陵畈区和未进行“三定”的山区共29个公社251个大队开展第二批“三定”工作。1982年2月,全县林业“三定”基本结束,5月召开总结表彰大会。同年12月,县委又抽调626名干部进行一个多月的林业“三定”补课工作,以巩固成果。
林业“三定”的成果,主要是:一是解决了大批山林纠纷,稳定了山林权。对历史遗留下来的山林权属问题,组织争议双方进行协商,按“三个现有”(现有山权、林权、管理权)的原则,本着有利生产、团结互让的精神,妥善解决。全县调处好有争议甚至引起纠纷的山林共4035处,占总数的97.8%,其中有的是持续二三十年的重大纠纷。定权发证的单位5711个,山场面积157.72万亩,占山场总面积的99.6%。二是划定了自留山。中共太湖县委在1980年2月发出划分自留山的六条规定,山区部分社队给社员划了约10万亩自留山。林业“三定”时,对已划的一般不再变动;少数明显不合中共安徽省委规定或群众意见大的,进行纠正和适当调整;没有划的进行补划。并且强调“五个不准”:不准按祖业分山;不准全部划光,不留公用山;不准林木不作价,或作了价砍树平头,户与户之间长出短进;不准划得太零碎,原则上一户一片;不准划有林山、密林山和多经片。全县342个大队的3863个生产队,给63346户社员划了301315亩自留山,户均4.76亩。三是建立了多种形式的林业生产责任制:专业承包,组织专业队、组和专职护林员管理,按劳付酬。按自然条件划片联户管理,联产进行收益分配。划分责任山分户管理,确定收益分成比例。统一经营,按劳承包管理和受益。房前屋后、田岸地边集体的零星树木,就地或随田地承包到户。
全县建立林业生产责任制的有414个大队、5160个生产队,山场面积1197160亩。共有专业队、组190个,经营管理面积61233亩;护林员1426名,护林面积397697亩;包林到户的37172户,管理面积697850亩;其它形式的40380亩。
不论哪种形式的责任制,都是“四权”(山权、林权、采伐权、经营权)归队,签订合同,实行责、权、利相结合。
社队林茶桑场的责任制,一是大包干;二是“几定”一奖惩,一定几年;三是对近期无收益分配的给固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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