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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业税征收管理
农业税征收,以征收主粮(稻谷)为统一计算标准。粮产区以征收稻谷为主,棉产区以棉花抵缴,称“公粮棉”,折币缴纳的称“代金”。粮食由粮食部门根据“先征后购”的原则,征购结合进行,按照征收单价,定期结算入库。棉花由供销社所属轧花厂、采购站收购,其中公粮棉部分由收购部门出具公粮棉收据,凭以向财政部门结算缴库,换取农业税收据。计算征收的基数包括计税土地面积、常年产量、税率、负担人口税额等。
计税土地面积1950年全县开展查田评产工作,除洲区因高粱、六谷太深未能进行外,其余田地都进行了丈量,240弓折合1市亩,全县共有田地496305亩。1951年午季至1952年春,结合“土改”发证,对部分地区的田地面积作了调整。调整后的计税田地面积为535053亩。1964年至1977年,计税土地面积在48~50万亩之间。1978年至1987年,均在51~52万亩之间。
常年产量1950年经过丈量核实土地面积,根据土地的自然条件,划分类别,评定等级,订定产量。全县常年产量定为14099万斤(稻谷,下同),平均每亩284斤。1952年常产为15784万斤。1953年至1956年间,每年常产均在15800万斤左右。1957年因行政区划有所变动,常产调为15523万斤。1958年对常产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常产为16884万斤(包括是年由太湖县划入的先锋农业合作社的基数在内),平均每亩309斤。1959年农业生产实行大包干办法,根据包产产值和1958年农业税负担情况,层层下达包干任务,否定了“依率计征,依法减免”的征收原则,出现了浮夸现象。1961年至1962年,实行临时性办法,将上级核定的征收任务,落实到生产队,最高不超过农业实际收入的13%,最低不低于6%,1962年规定不超过15%。1963年,全县采取上下结合的办法,评定计税常产为18600万斤,按12%的税率,落实正税征收任务2232万斤。1966年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对杨湾、白沙、华阳、雷港、莲洲、赛口等公社的集中产棉区的农业税征收,实行单独定产,按核定的粮食作物的现行税率计征,以实物缴纳,以现金结算。执行结果,集中产棉区的农业税较1965年负担水平增加了20.4%,群众负担过重,1968年停止执行。1978年按“收入多少,规定纳税多少”的原则,对1963年核定的农业税征收任务作了适当调整,是年农业税常产为44962万斤,占安庆地区核定指标的99.9%,占1977年常产的239.4%。调整后落实到队任务2504.5万斤,其中正税2178万斤,比调整前减少税额29万斤。到1987年,计税常年产量和依率计征税额,基本保持在这次调整的水平上。
二、工商各税征收管理
税务登记1954年,全县登记工商企业617户,其中国营17户,集体26户,公私合营1户,私营573户(内含手工业226户,商业347户)。1962年登记2766户,1985年登记3198户。
发货票管理20世纪50年代,县税务部门便开始实施。60年代末和70年代,因受“左”的影响,发货票管理流于形式。1985年省税务局公布《统一发货票管理办法》后,全县有102个单位申请印制统一发货票。经县税务局批准,共印制统一发货票53110本。县税务局印制统一发货票9688本备售,对个体工商户采取交旧领新办法,建立明细分户帐,严加控制。
纳税检查1951年县税务局成立后,每年都开展纳税检查活动。据现存资料,1955、1959、1961、1975、1983五个年份共查补税款27.76万元。1985年县税务局在税收大检查中发现1244户企业共偷漏税款52.45万元。其中国营企业55户,偷漏税款25.6万元;集体企业159户,偷漏税款16.29万元,个体企业1020户,偷漏税款8.43万元;其他企业10户,偷漏税款2.13万元。这年,城关税务分局通过函调和派员实地调查,查清个体商户梅林商店漏交税款32005元,除责令该店限期补税外,对其拒不坦白交待的部分予以罚款4000元的处分。1986年至1987年,共查出有问题企业1809户,补征税款41.73万元。其中1987年查出有问题企业1360户,补征税款27.2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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