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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50年代初期,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少数行政人员实行薪给制,乡镇干部实行补贴制。1954年改供给制为包干制。1955年7月起,改包干制为工资制,同时废除工资分计算方法,改行货币工资制。当时全县仅有中学1所,其经费由专署直供;小学57所,教职员工221人,所需经费从公学产收入中开支。1952年以前,县经费来源有两条渠道,一是由省统筹,主要是行政经费,县作为预算单位向上级领报。二是由县自筹,解决教育、文化、交通、邮电、农业、水利、卫生以及乡镇行政人员等项开支,收入来源为两项附加(工商税附加、农业税附加)及公学产收入,自收自支,不足部分由省补助。
1953年县总预算成立后,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亦逐步建立,按年核定,按季分月编报用款计划,分月拨款,按月报送计算。“文化大革命”时期,片面地反对“管、卡、压”,致使这一制度没有坚持下来。1980年起,在全额预算单位中,实行“总额包干,结余留用”的办法;在差额预算单位中,实行“定收入、定支出、定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办法。1981年对原包干办法作了修改,实行定项或全额包干。
二、企业财务管理
农牧、水产企业财务管理农牧、水产企业经过多年调整,至1987年底纳入县预算的共有10户,其中农业4户,水产养殖企业3户,水产、种子、竹木等供销企业各1户。1979年前,农牧企业生产单一,财务上实行统收统支,吃国家“大锅饭”,成为地方财政的包袱。据统计,农业三场从1974年至1987年的14年中,除1979年有2户盈利外,其余年份都发生亏损,亏损总额达202.8万元。从1979年开始,对农业三场实行“核定亏损,减亏留用,超亏不补”的办法;对水产养殖企业及良种轧花厂实行“包干上交,一年一定,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实行财务包干后,经营情况发生显著变化,农业三场1984年亏损6.4万元,1987年亏损5万元,比1983年下降86.45%。水产养殖企业从1984年起全面转亏为盈,1987年盈利总额达12.7万元。
工商企业财务检查1980年前主要是配合监察部门进行一些专案检查。1981年县财政部门动员全县233个单位(其中国营企业86个)进行自查,组织80个单位互查,对53个单位作了抽查,互查与抽查面占单位总数的57.1%。查出违纪金额117.6万元,其中应交税利28万元,已交27.7万元,占应交数的98.93%。1982年通过财经纪律大检查后上交财政11.9万元,作纠正处理的24.8万元。是年查出违纪金额30.7万元,内补交税款4.5万元,调整帐户的2.2万元。还配合县纪委对新坝电站的经济案件进行了重点检查,查出贪污、挪用及请客送礼等金额达6.9万元。1985年全县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共查出偷、漏税和违纪金额121.5万元,其中偷、漏税52.4万元,财务违纪42.9万元,物价违纪0.9万元。
清产核资1961年开展第一次清产核资工作,1963年结束。全县国营工业固定资产净损失额为30.01万元。经过1962年、1963年两次复查,又落实“三差”(价差、质差、量差)损失,报经批准核销72.08万元。1972年初,开展第二次清产核资工作,1974年上半年结束。通过企业自查,财政、银行复查,全县30个国营企业固定资产盘盈4.96万元,盘亏9.66万元,报废24.33万元,净损失29.76万元,其中工业企业净损失23.89万元,农业、水利企业损失5.87万元。流动资金损失:据14个国营企业统计资料,净损失2.67万元,占1970年定额流动资金的3.70%,其中工业企业净损失1.88万元,占1970年未定额流动资金的8.12%。上述损失金额,安庆地区财税局于1974年底予以补足。1979年,开展第三次清产核资工作,1980年底结束。经查核,全县9个国营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损失达174.97万元,其中县供电所142.82万元;共收回残值27.63万元。流动资产报废,经审查批准计为22.51万元,其中大修厂5.61万元,化肥厂5.22万元,农机公司5.78万元。流动资金核定情况:全县参加核资单位12户(工业企业10户),经核定流动资金定额197.4万元,占定额资产平均占用总额的73.70%,其中工业企业流动资金定额为183.2万元,占定额资产平均占用总额的75%;核定流动资金周转天数133天,比1978年加速19.60%。
企业基金管理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和1962年到1966年间,企业利润大部分上交财政,但同时规定,企业可从计划利润和超计划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奖励基金。经济考核指标,1962年决算规定有主要产品产量、可比产品成本降低率(额、总成本)、本年实现利润与解缴等6项。提取比例:6项指标都已完成的,计划内部分按工资总额3.5%计提(1966年改为5%),否则按比例扣减,超计划部分按超过部分10%计提。1978年在国营企业中试行企业基金制度,对工业企业考核指标有8项,全面完成的,按全年工资总额5%提取企业基金;没有全面完成的,但完成产量、品种、质量、利润和供货合同的,按工资总额3%计提,由企业主管部门汇总计算,如有超计划利润,还可提取超利润企业基金,提取比例:电力为5%,煤炭、粮食为15%,其余行业为10%。1979年又作了一些改进,把对工业企业的考核指标改为产量、质量、利润和供货合同4项,凡全面完成的,按全年工资总额计提;在完成利润指标的前提下,每完成1项按工资总额1.25%计提,否则不予提取。到1981年底,全县国营企业均实行了企业基金办法。
利润留成1958年起在国营企业中实行。1962年按国家规定,除商业部门外,其余企业停止执行。1974年在基层供销社中试行利润留成办法,留成比例为60%。1979年安庆地区核定望江留成比例为15%。商业所属公司只核定留成额,未定留成比例,对饮食服务企业从是年起,财政、企业之间实行二、八分成。1980年起改为全额利润留成和增长利润,前者按15%,后者按比上年利润增长部分10%计算留取,增长利润提取基数从1982年起,改按前三年实现利润平均数滚动计算,提取比例不变。对商办工业从1982年第四季度起,财政、企业之间,实行二、八分成。县以上供销社企业,包括棉麻、农资、土产等公司,从1980年起实行利润留成办法,留成比例为25%,1981年又调为30%,企业利润全额向县财政解缴,应提利润留成由省返还。1982年按20%由县直接退库,差额部分由省拨补。
盈亏包干1982年除上述实行利润留成的企业及县酒厂实行扩权试点办法外,其余企业均实行盈亏包干责任制。凡是盈利的,一律实行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凡是亏损的,一律实行亏损包干,减亏分成或留用。盈亏分成或分担比例:盈利企业除基数部分全部上交外,超基数部分,企业、财政之间按四、六分成,未完成包干基数的企业,亦按四、六比例分担。亏损企业的减亏部分,视同盈利给企业40%。如因客观原因而发生超亏的,其超亏部分财政弥补60%,企业用专用基金弥补40%。
三、利改税
1983年1月1日起,实行第一步利改税的国营工业企业共8户,县酒厂按大、中型企业执行调节税办法,按55%的比例税率交纳所得税,并按13.7%的比例税率交纳调节税,留成比例为31.3%。商业企业7户,百货、五交化、石油、糖业等4户为大中型企业,按55%的税率交纳所得税,税后利润,企业自留比例分别为19.1%、19.7%、15.5%、15.4%;税后利润上交均执行“固定比例上交”办法,上交比例分别为25.9%、25.3%、29.5%和29.6%。饮食服务业税率为15%,税后利润全留。商办工业税率40%,税后利润全留。食品系统税率55%,税后利润按省规定设置经理基金。县供销社系统,按规定以县社为单位进行利改税。按55%的税率交纳所得税,税后利润除上交2.2万元外,其余全留。
1984年10月1日起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全县纳入县预算管理的工业企业共10户,实行第二步利改税的共5户,其中县酒厂为大、中型企业,执行55%的比例税率交纳所得税,并按11.9%的比例税率交纳调节税,留利比例为33.1%。县供电局、农机一厂、食品厂、针织厂(后停办)为小型企业,执行新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其中食品厂比照商办工业减半征收所得税。商业企业17户,除蔬菜公司为亏损企业外,实行第二步利改税的共16户。其中百货系统6户,糖业系统2户,五交化系统2户,食品系统3户,石油、饮食服务、酿造等公司(厂)各1户,在16家企业中,大中型企业5户,按55%的比例税率交纳所得税,内有4户分户定率交纳调节税,百货、糖业批发部均为25.9%,华阳百货分销处、石油公司分别为25.6%、25.4%,五交化税后全留,其余11户均按新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所得税(饮食服务公司、酿造厂减半征收)。税后利润,百货一、二、三店按定额上交承包费,其余企业全留。农牧企业10户,其中竹木公司定为微利企业,免交所得税,留利比例为100%。
1986年元月,粮食企业(原为省级企业)财务下划,与县预算发生缴拨关系的共6户。其中粮食工业5户,县油厂为大中型企业,按55%的比例税率交纳所得税;县粉厂、粮油制品厂及城关、赛口2个米厂为小型企业,按新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所得税,税后利润全留。粮食商业(含7个区、镇粮站、翠岭、华阳粮库及粮油议价公司、饲料公司、饲料厂)未实行利改税,其利润由县粮油食品局统一解缴。

1987年国营企业利润交留情况
四、存款冻结与控制
1960年12月,对各单位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1961年,除继续冻结1960年的存款外,从4月20日起,对各单位1961年的存款加以冻结。这次冻结存款情况是:1960年冻结3.3万元,1961年冻结19.9万元,合计23.2万元。1962年解冻16.7万元,至1962年底实际冻结6.5万元,以后作了处理。
1976年冻结各单位10月底的存款。秉着“先冻结、后清理”的原则,经过审查按规定作了处理。情况是:1976年10月底银行冻结数为146.4万元,清理减少数93.8万元,内11、12两个月经费37.7万元,当年专用基金7万元,补交财政收入16.1万元,归还各种往来资金13.9万元,周转金19.1万元,清理补冻结数2.6万元,清理后实际冻结数为55.2万元。1978年对1976年冻结存款的处理结果是:上交安庆地区冻结存款办公室29.1万元,占实冻数的52.72%,其余部分解冻给各单位使用。
1981年元月,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1980年底在银行的存款先按帐面数予以控制。在未进行清理前,对单位急需用款,采取临时审批办法,做到控而不死,经过清理,实控数为39.7万元,其中用以购买国库券9.7万元,其余存款按照中央有关部门规定,从1982年元月1日起予以解控。
五、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
1974年至1976年,县社会集团购买力年均增长13.1%。1976年,县革命委员会始把控购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具体业务由财政局预算股办理,当时规定沙发、地毯、电唱机为专控商品;自行车、钟表及体育用品,一般不购置,少数必须购置的由县生产指挥组审批。1978年开始实行“计划管理,限额控制,定点供应,专用发票,凭证购买,专项审批”的办法,社会集团购买力长期失控的状况有所改变。1977年至1979年,社会集团购买力年均增长7.8%,比前三年下降5.3个百分点。1980年规定小汽车、摩托车、大轿车、沙发、地毯、钢丝床、电冰箱、空气调节器、洗衣机、电影放映机,录音机,录像机、照相机和放大机、大型或高级乐器、大型或高级体育用品、复印机、电唱机、电风扇、自行车、缝纫机、收音机和多用机、家具、公用包、呢绒及其制品、绸缎及其制品、化纤布及其制品、毛毯、毛巾被、高级针织品、卷烟、饮料酒等32种商品为专控商品。1981年实行定额管理和先申请后审批的办法,全县社会集团购买力为46万元,占省下达指标的99.8%。1982年采取指标控制办法,除新设机构和新增人员外,一般不予批购,要求各单位建立辅助帐,便于统计上报。此外,还加强部门间的协作,把控购列为财经纪律大检查的内容之一,对违反规定乱购专控商品的,财务部门不予报销,银行不予付款、转帐,商品供应部门不予供货,公安交通监理部门不发给车辆牌照,控办和财政机关有权没收或给予经济制裁。这年,省分配给望江的指标为48.1万元,执行数为49万元。1983年至1987年间,先后4次调整专控品种,将原专控的32种商品逐步缩减到18种。1984年取消控购指标,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手续。之后,社会集团购买力呈现日益膨胀的势头。1987年重申计划控制的重要性,省分配给望江的指标为140万元,执行数为149.2万元,比1983年增长235.8%。4年间,社会集团购买力年均递增59%,其中专控商品年均递增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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