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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国时期农村贷款
民国20年(1931年)至29年,潜山县接受合作组织多次贷款。民国27年,中国农民银行将潜山已放未收合作贷款100197元(法币,下同)委托省府代管,省建设厅规定在28~29两年内,以年息4%作为经办经费,余6%偿付行息。民国29年底,收潜山贷款结欠102710元。
民国30年(1941年),在县内发放农业生产及副业贷款21700元,31年,放出721300元,分普贷和战贷两种。32年,县内水灾惨重,发放灾区紧急贷款650000元;33年1—4月份,发放战贷39480元。36年,潜山发生特大水灾,列甲等灾情县,中国银行、中央银行、中国农民银行、中国交通银行四行联合总管理处,发放紧急农贷400万元,小本贷款200万元,合作贷款800万元。
二、建国后农村贷款
建国后,全县农行、信用社发放出贷款总数33298万元。其中银行15742万元,信用社175516万元,贷款对象为社队集体和农民个人的农业贷款、国营农业贷款、农村工商业贷款、预购定金贷款等。
1950年4月,县人民银行发放农民实物贷款,计稻27.85万斤,帮助农民解决春种稻种56465斤,秋季全部收回,收息稻2897斤;短期信贷稻22.2万斤,秋季全部收回,收息稻10103斤。1951年,土地改革完成后,潜山确定为农贷发放重点县,先后发放农贷5次,发放春种贷款、耕牛贷款、肥料贷款共计55015元。1953年,共发农贷48.57万元,其中农业设备贷款占29.4%,其余为农业生产贷款和短期周转贷款。1955年,共放农贷24.25万元,年末余额39.52万元。发放对象:国营农场占贷款总额0.13%;农业社占17.25%;互助组占50.62%;个体农户占0.56%;信用社占31.35%;其它占0.08%。
1958—1960年,三年共放286.6万元,与“一五”计划期间总和203.7万元相比,多放80万元。三年调整期间,处理1961年以前的遗留问题,一次豁免54.8万元,并下掉农贷余额。
1962年起,贯彻“社队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持为辅”的方针。1966年,全县放农贷资金只有89.5万元,到1976年,全县共放出937.8万元,收回865.9万元,其中有7年未能实现“当年平衡,略有回笼”的方针。
1980年起,以支持商品生产为重点,择优扶持。王河、梅城两个圩区,主要支持经营竹席、炕房和水面养殖;沿公路两旁的丘陵地区,主要支持发展民用建筑材料、陶瓷器具,种植桑茶;黄柏、水吼两个山区,支持种养和就地加工及发展大牲畜。1982年放出多种经营、社队企业和专项贷款三项,计占银行贷款总额的40.3%,比上年增长2.85倍,对社员个人放款占26.5%,比上年增长3.8倍。
1984年底,农业信贷资金管理偏松,加之社会生产对信贷资金依赖性过大,造成1985年一季度农贷资金投放过猛。1985年4月底,全县行、社共放出5933.7万元,其中:信用社贷款原计划投放600万元,实际投放1100万元,突破了信贷规模。后大力压缩,稍有好转。1987年,全县发放农业贷款共计1964.24万元,其中扶贫贴息贷款为934.95万元,占总额的47.6%,其次是承包户农业贷款为509.18万元,占总额的25.9%。农村专项贷款有:
贫农合作基金农业合作社高潮时期,县人民银行举办贫农合作基金贷款,期限5年,月息4厘。1955年8月到1956年5月,共放出44691元,帮助693个农业社解决贫农入社交纳股金的困难。贷款对象有33707户,其中贫农27380户。
长期无息贷款1962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农业生产资金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由财政部用无息贷款的形式,通过银行贷给生产队。期限在3—7年内分期收回,不计利息。是年,县内放出67.17万元。长贷重点支持余井、源潭、黄铺、梅城、王河5个区,帮助187个生产队购耕牛2ll头,108个生产队买中型农具24200件,小农具19817件,抽水机2部。1963年,长期无息贷款指标的分配,以农业部门为主,会同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逐级分配。上半年县放出21.7万元,帮助251个缺牛队购买耕牛301头。124个生产队添置中型农具391件,24个生产队购买抽水机10部。1964年,长贷改由农行实行“农业拨款监督”。
扶持贫下中农贷款1964年,安庆农行分配给潜山农业生产设备贷款12万元,农业生产费用贷款l0万元,支持贫下中农贷款2万元,县农行结合财政支援穷队投资8万元,信用社放款8.76万元,共40.76万元,重点扶持7000多户。1965年,县人民银行支持贫下中农专项贷款6万元和粮食预购定金贷款50.74万元,棉花、麻类预购定金10.43万元。贷款效果:养猪20591头,添置农具11000件,买口粮8.4万斤,治病5299人。
茶叶、蚕茧贷款1964年4月,上级分配给潜山专项贷款指标3900元,发给为国家提供商品率高的和具备发展茶叶、蚕桑生产条件的生产队、大队和专业队,贷款期限5年。月息1.8厘,贷后第5年起归还。
灾区贷款1969年,县内发生严重洪灾。县人民银行先后发放灾区贷款3l万元,分放各区,用于购买种子、肥料、农具,帮助社队战胜灾害。
小型农田水利贷款1971年,安排农田水利投资25750元,银行贷款15190元,财政补助10560元,由信用社按工程进度贷放,为无息贷款,期限3—5年,承贷单位有丁山、洪湾、马鞍、东红、王冲等水库。
小水电贷款1979年4月,县人民银行办理农村小水电贷款,贷给黄柏、马鞍等15个水库35万元,期限l—5年。1980—1982年,三年共贷出38万元,帮助解决25个农村小水电设备资金的困难。
农机专项无息贷款1973年,县人民银行开始举办农村社队农机专项无息贷款。1979年,县人民银行发放农机贷款20万元。自1981年起,改“农村商业贷款”,由农机公司承贷。1982年和1985年,两次发放农机贷款35.6万元,支持县农机公司购进工农—3型手扶拖拉机165台。
开发性贷款1984年,县农业银行承办开发性贷款。林业开发贷款限额为:杉木每亩可贷10—15元;松树、板栗育苗,每亩不超过300元。是年,县农行放出林业开发性贷款58万元。年底,全县有5个区、24个乡、101个村、845户和17个乡村林场,共承包荒山22.88万亩。1985年12月,县农行发放渔业开发性贷款12.5万元,支持王湾渔场、长春水库等发展养渔业。
财政贴息贷款1983年2月,县农行从农贷资金中划出一部分作为财政贴息贷款专项资金。贷款种类有多经(茶、桑、柑桔、养鸡)、乡镇企业、林业开发、养猪等四项,利息以当时国家农贷利率为标准。1984—1987年,四项贷款总额为632万元,需财政贴息的为36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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