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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存款
农村存款主要是信用社转存银行款。“一五”时期,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农村信用社机构的普及,存款上升较快。1954年,将农村活期储蓄、农村定期储蓄、售粮优待储蓄等,委托信用社代理。定额储蓄于1959年11月停办。1965年1月,信用社停止代办储蓄业务。1977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通知,农村社员存款由信用社办理。从1981年开始,信用社组织的存款,按15—30%的比例提取准备金,交农行集中收存,保证存款有足够的兑付资金,1981—1987年,共交存准备金2006.2万元。
二、企业存款
企业存款按各行划分,有工业存款、商业存款、国营农业存款、集体企业及个体存款、专用基金存款、单位定期存款、建筑企业存款等。建国初期,执行《贸易金库》制度时,“存不计息,汇不收费”。1952年,部分企业与银行直接建立信贷关系后,采取“存、贷分别计息”的办法,鼓励企业存款。1982年又开始举办定期存款,利率略高于活期。企业存款在各项存款中的比重,1985年为32.56%,1987年已下降为24.99%。
三、财政性存款
财政性存款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在执行中先收后支、收大于支的财政资金,以及机关、部队、团体、事业等单位的预算拨款,前者在银行称金库存款,后者称为经费存款。
1950年,潜山县人民银行代理金库业务。1952年,黄泥营业所设立金库报解经收点,改为当日汇出。1958年,征收各种税、公债,改由银行直划上解,沿迄至今。
1951年起,基本建设基金存款由财政部门按批准的基本建设计划将预算拨款汇存县人民银行专户,监督支付。1970—1972年,县人民银行曾设“基本建设拨款资金业务专柜”,办理其存款业务,1973年专柜撤销后,仍在县人民银行专用科目监督支付。1978年,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潜山县办事处成立后,基建资金业务归其办理,设立了相应的存款科目。
公债、国库券为中央金库存款,由银行代办发行、兑付、销毁,并按期与财政兑帐,分别上报。
冻结存款自1956年开始,1960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冻结清理机关、团体在银行的存款余额和企业专项存款的指示,1961年,县上交地方附加结余冻结存款21953元。1970年,冻结存款19.7万元;1978年,冻结存款9.2万元。1981年1月,国务院发出关于控制各单位冻结存款的紧急通知,全县清理1980年底存款317.2万元,其中,应控72.2万元,转入正常户2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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