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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没收地主房地产,废除私人买卖田地产权,农民从地主、富农手中分得相应的田地。1951年,由政府颁发土地所有证,地产权属农户个人。农业合作化后,全部田地收归集体管理与使用。
人民公社成立后,凡国家、集体或个人征用土地,在城镇者须经县交通主管部门勘察同意,县民政主管部门办理征用手续。农民用地一直由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1978年以后,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田地划归一家一户使用,其所有权仍属于集体。1981年4月起,凡城镇非生产用地,须持计划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书及基建计划,经县基本建设局勘察,绘制用地平面图,向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填写用地审批表,经批准后才予征用。个人用地统一经所在地政府机关批准同意,报县政府备案。
1986年8月,成立潜山县土地清查办公室,对1982年5月至1986年8月间的全县非农业用地进行普查。普查结果:非农业用地6661.06亩。其中,按国家规定审批的用地4019.94亩;擅自占地888.18亩;越权审批的用地1327.6亩;买卖租赁的用地110.55亩;其它用地314.79亩。对未经批准占用、滥用耕地建房者,分别情况作了罚款、拆毁等处理。
1987年4月,县内开始征收非农业用地占用税。城镇菜地每亩按4500元纳税,水田及其它按3500元纳税;农村耕地每亩按2500元纳税;农民建宅占用耕地比照纳税标准按规定数额减半纳税。是年,国家准予县内年度非农业用地540亩。其中,县城建设用地40亩,乡镇建设用地200亩,农民建房用地300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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