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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房来源
潜山解放后,县人民政府没收城、乡的地主房屋,接管各氏族祠堂、寺庙及外逃分子遗下的房屋,面积计8万余平方米。在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先后改造私房面积14673平方米。“文革”中,限价购买城镇居民闲置的住房面积计1887平方米。这些房屋的绝大部分先后分配给县、区、乡(镇)党政机关作办公用房,或作学校、粮食仓库、商店,其余低价出租给当地居民,部分因年久失修已倒塌。至1985年底,全县有公房49506平方米,分布在梅城、黄泥两集镇上。
二、管理机构
清末、民国时期,县内的公有房屋主要是机关、学堂以及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的用房。那时无专门的房屋管理机构。
1949年底,县人民民主政府财政科内配备专职公房管理人员,专门管理城镇旧有公房及城乡的庙宇、宗祠,并负担对其使用分配及维修。1951年成立潜山县房地产管理委员会,专门办理房地产租赁和公房修缮事宜,隶属县财政科,后属财政局。1978年8月起改隶县基本建设局,对外为房产管理委员会,对内为基建局房产股。1981年10月,撤销该股成立潜山县房产公司,专管旧有和新建的城、乡公有房屋。
三、公房租金
建国初期,县内公有房、地租金,根据住户经济收入状况,酌情收取。1952—1958年,全县公房租金收入计11970元。
1958年7月,按房屋质量制定出《潜山县公房、地收租标准》:县城生产经营用房月租分别为0.18、0.15、0.12元/平方米;平房,甲、乙、丙、丁、戊等分别为0.15、0.12、0.09、0.07、0.05元/平方米。居住用房月租分甲、乙、丙等分别为0.06、0.05、0.04元/平方米。基地月租0.15元/平方米。农村公有房屋月租,作营业门市部用的楼房0.12元/平方米,平房0.08元/平方米;办公用楼房0.10元/平方米,平房0.04元/平方米;居住用楼房0.06元/平方米,平房0.04元/平方米。基地月租0.10元/平方米。是年,县城内公房租户计159户,面积10513平方米。出租基地面积1212.6平方米,房地月租金1346.9元。之后,城乡公用房地租金稍有变动。1984年10月,房产管理部门对在城企事业单位公房租金进行了一次较大的调整。调整前全县房、地租金年计3万元,调整后年计净增加2.5万元。
1987年12月,县物价局对公房租金标准作出规定,生产经营用房:四牌楼—潜山饭店—县人民武装部段为甲价区,公房租金分别为0.80、0.70、0.60元/平方米3个档级;东街、西街、后东街等区段为乙价区,公房租金分别为0.70、0.60、0.50元/平方米3个档级;城内其他地段为丙价区,公房租金分别为0.60、0.50、0.40元/平方米3个档级。县城以下集镇生产、经营用房执行县城乙价区租金标准;个别质量低劣的公房低于同价区低档级租金标准。居住用房的租金标准:甲级0.06元/平方米,乙级0.05元/平方米,丙级0.04元/平方米。是年,县房产公司直接管理的公房计54882.25平方米,租金计89493.60元。其中,梅城镇公房面积50051.26平方米,租金73642.20元;黄泥镇公房面积3878.28平方米,租金12988.52元;水吼集镇公房面积1052.71平方米,租金2863.08元。
四、住房分配
建国初期,县政府接管用作住房的公房计1204间,49606平方米(1953年7月洪水冲塌公房计447间)。这些公房除供各级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使用外,余为居民住宅。供过于求。
50—60年代,由县财政投资、部分企事业单位筹资在县城兴建“建设村”、“跃进村”、“向阳村”、“雪湖村”,均为砖木结构的平房住宅。分配给无房户、缺房户、拥挤户居住。70—80年代城镇人口激增,住房日益紧张。1978年以后,县财政逐年增加建房投资。1986—1987年,用于城镇住房建设经费计29.95万元,建成砖木、砖混结构的平房或楼房住宅1.61万平方米。这些住宅由县房产公司有计划地分配到党政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再按干部及其家庭实际情况,评定分配到户。1987年底,县房产公司直接管理的54882.25平方米的公房中,出租作为居民住宅的44079.81平方米。其中梅城镇租房户743户,面积42244.88平方米;黄泥镇租房户38户,面积1834.93平方米。
五、商品房建设
1984年11月,设立潜山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始商品房的建造。开发项目有办公楼、营业楼、住宅楼。至1987年底,已建成办公、营业、住宅及其综合性的房屋计1.61万平方米。其中,楼房12幢,面积1.07万平方米,分布于汽车站、农贸市场、梅河新村、桃园新村等地段。商品房销售面积1.55万平方米,其中,用作住宅的面积0.54万平方米。
六、公房维修
1952—1958年间,全县用于公房维修费用计1.09万元。县房产公司成立后,对危房、旧房进行修整或就地改造,注意做好白蚂蚁的防治工作。1982年以来,公房维修800余户(次),租金用于维修费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补贴。1975—1987年公房租金收入为50.39万元,实际使用维修费用66.3万元(含原地扩建公房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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