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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以前,山区零星小块造林,靠刀耕火种,未进行幼林抚育。建国初期,林权属私有,开荒造林面积小,往往间种粮食,以耕代抚。50年代,县驼岭林场与社队签订合同,规定谁整地谁造林谁间种,做到以林为主,合理间作。1956—1963年,林区出现了林粮间作的局面,幼林生长良好,造林成活率90%。1956—1987年,驼岭、天柱林场开展幼林抚育336701亩次,社队(含油茶基地大队)幼林抚育面积达822300亩次。
成林抚育,县人习惯砍丛扫脚,修枝剔丫。一般做到松树修枝保留四至五盘丫,3—5年一次;杉树人工修枝小,自然整枝多;毛竹山抚育则重于沤林培育,垦复林地,挖除槎桩,开沟排水。1953年,龙潭乡森华互助组在倪家岭用科学方法培育毛竹3亩,每亩立竹200根,平均高19.3米,胸径0.45米。其中有两根“毛竹王”,俗称“斗竹”(喻一节竹筒可装一斗米),竹高22.3米,眉围0.6米,75个节,94公斤重。这两棵“竹王”于1958年11月和1959年分别送省博物馆展出。
封山育林是森林培育的主要措施。建国前,县内山区交通闭塞,人烟稀少,自然资源保护较好,近山和大山少有砍樵人。建国后,为恢复和发展林业生产,各地采取“封山育林”的措施。封山有“死封”、“活封”、“轮封”等形式。死封期一般为5—10年,活封当年春封秋开禁,轮封是在一定时间内将山林划段轮流封育。封山后不仅保护松、杉等主要经济林木树种顺利成材,还可以绿化环境,提高覆被率,保护林间动植物资源。1954年中共潜山县委提出“普遍护林,重点封山。公私山林,全面保护”的意见。1955年,中共潜山县委规定,沿河两岸和陡坡水土容易流失地带要死封,山高人少地区要全封,山多人稀地区多封,山少人稠地区少封,近山可行活封和轮封。县委在规定中还强调,封山时要划出柴山和牧场,照顾群众生产和生活;封前一定要经过群众讨论,在乡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并报县备查。1956年,16个山区乡封山79900亩,各地通过封山建立起林木采伐管理制度。1957年,封山75981亩,横中乡9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封山1635亩,是当年县内封山面积最多的乡。槎水乡林建农业生产合作社,采取死封、活封、封树不封山的三种形式管住山林,抚育杉松树木1680亩。该社规定幼林山死封3—5年,不准人畜进山;成林山和槎林山活封,秋冬开禁,允许农民进山结合抚育取薪砍柴;柴山封树不封山,封禁的树种有松、杉、栎、楝、檀、枫等;竹园笋期死封,平时活封。封山采取议禁、申禁的办法,由社护林管理委员会拟订议禁条例,召开社员大会通过后生效。封山之日鸣锣放鞭炮,家喻户晓,路口要道,设置护林牌或张贴禁条。1964年,中共潜山县委又规定,国家和集体的山林都要建立严格的封山制度,对幼林、经济林、园景林及水土保护林,都要死封5—7年。各区、社、大队,召开群众大会,层层宣传林业政策,制定护林制度,当众申禁,插立禁牌,确定专人看管。1981年后,由于林业政策落实得力,全县森林培育、封山育林活动一步比一步扎实。1985年开始封山10万亩,每亩省拨补封山费5元,一封5年。
1952—1957年全县森林培育面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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