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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林业“三定”
1981年3月,中共中央《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和1981年9月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权、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即林业“三定”)等文件下发后,潜山县成立了林业“三定”领导小组,下设林业“三定”办公室。抽县、区、社、大队部分干部组成林业“三定”工作队14个,670人,分区包干,划片负责,进行试点。在试点成功基础上,县林业“三定”领导小组又组织480人,组成第二批林业“三定”工作队,深入34个公社,241个大队,4830个生产队,落实山场面积1293149亩。
稳定山林权。潜山县在“三定”期间,先后调处了山林纠纷542起,在弄清权属的基础上,明确四界,造册登记,大队审查,公社批准,报县发证。全县定权发证4582个,其中国营5个,大队集体林、茶、桑场188个,生产队4389个。定权山林面积129.72万亩,其中国营9.63万亩,大队“三场”8.42万亩,生产队111.65万亩。
划定自留山。在生产队所有的山林面积中,划定自留山。自留山山权归生产队,经营权归户,已有树木,点棵作价,分期向生产队偿还树木价款。划定后生长的树木,归个人所有,允许继承,长期不变。自留山不准买卖,不准转让,不准开荒;荒山划定后三年不造林,由国家或集体收回,亦可处以罚款后续定。划定自留山经过群众反复讨论,定面积,定四界,造册登记,经大队审查,公社批准,县政府发给自留山使用证。全县划定自留山的有31个公社,242个大队,2825个生产队,65583户。划定山地412942亩,户均4.7亩,人均0.9亩。
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在林业“三定”期间,县内确定责任山的有34个公社,220个大队,4150个生产队,确定面积88万亩(包括国营林场87182亩),占全县山场总面积的69%。责任山山权归集体所有。责任制形式多样,一是靠近村庄的小片零星山林,就近联片承包到户,这类面积达51万亩;二是以生产队统一经营,派专职护林员管理。各地派出护林员399人,看护面积43840亩;三是边远的高山、成片林山、荒山,自愿结合联户承包,组织专业队经营,收益分成,山区组成131个专业队,经营面积7万余亩;四是国有零星山场还未划给国营林场经营的遗漏山地,就近承包到队或到户,由县委托公社与承包队(户)签订合同,权属不变,树木谁栽谁有。
二、林业生产责任制及大户承包
1983年7月,国家林业部印发了《关于建立和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的意见》,要求全国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建立开发荒山和开展承包责任制的工作。此后,潜山县农村出现了林业大户承包,县林业局进行推广。到1983年10月,全县林业承包户已发展到176个,承包山场面积89014亩。其中主要有大户专业承包4个,16户,承包山场7615亩,当年造林319亩;承包联合体54个,承包山场面积26749亩,当年造林4742亩;扩场承包18个,承包面积13392亩,当年造林1588亩。同年11月,安徽省山区、丘陵地区林业承包经验交流会在潜山举行。县内林业承包形成三种类型:
扩场承包。1982年2月,逆水乡中明村林场场长官升全承包了与该山场毗邻的龙岭、立新两个生产队无力经营的荒山1170亩,签订合同,收益分成,当年就完成了造林任务;接着他又承包了村办林场。1983年8月,他再次承包了本村双河、中心、大桥等村民组无力经营的“责任山”、“自留山”5210亩,当年完成造林702亩。承包期限30年,收益按场6队4分成。
大户承包。逆水乡合明村储浩川,1983年8月,承包本村荒山3500亩,签订合同,对半分成。1984年,完成造林1734亩,其中杉树1460亩,松树274亩。1984年1月,又承包了该地3个生产队的荒山,总面积10100亩。
回乡知识青年承包办场。双峰乡田墩村回乡知识青年田东明等8人,1982年冬,承包本村下拐、高屋、田墩等三个生产队荒山800亩,办起了青年林场。1983年至1984年,完成造林488亩,其中杉树123亩,松树和阔叶树365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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