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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业社经营
1953年。全县有41389户参加了农业互助组,约占总农户的60%。当时入社组的农户山林也随人带入社组,权属变更为集体性质,山林都确定了分红比例,一般是土地与劳日各半分成,柴山按路远近和山林疏密,分别确定分配比例。路途远的“劳七土三”,路近的为“劳八土二”,幼林杉木按树苗大小和长势,折价归社,其资金到有收益时偿还。
1955年,全县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到730个,占县总农户86%。当年3月,县委统一规定入社土地分红比例,可“劳六土四”分成,同时规定植树公共栽的归社所有,社员在私人土地上栽的仍归私人所有。竹园由农业生产合作社统一经营,固定产量(按实产实评),根据有利生产、互不吃亏的原则确定分红比例,最好的竹园为“劳二土八”,一般竹园为“劳三土七”,最差的竹园对半分红,超产部分归农业生产合作社。已有竹子一龄、二龄归社,由社付给园主工本费;三龄、四龄归私人。龄满四年的由农业生产合作社统一采伐,园主付工资,砍后交社经营,零星树木一律不入社。1957年,县内农业生产合作运动进入高潮,99%以上农民都走上了合作化的道路。各地对暂不愿折价入社的林木仍采取权归私有,统一经营,比例分成的政策。1958年3月,中共潜山县委在《关于处理农业生产合作社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中规定:山区成片山林,未入社的均应入社。处理办法有两种,一种是折价入社为公有,另一种是林木私有,统一经营,按比例受益。
二、公社经营
1958年9月,全县实行人民公社化,土地、山林全部入社,农民个人享有的山林权变为公社所有。是年8月,境内各地组织有7万人参加的“钢铁大军”,开赴山区,砍树烧炭、淘沙、建小高炉炼铁,出现乱砍滥伐山林之风。仅白水公社茶庄大队一年内砍伐尺围以上杉木1.3万立方米,占全社杉木量的90%,砍毛竹6888根,占全社毛竹量的60%,砍树作柴120万公斤。白水大队砍掉大栗树1000多棵。全县山林损失惨重。
三、农业“四固定”
1961年3月,中共中央制定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简称60条),同年中共安徽省委也发出《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确定林权、保卫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暂行规定(试行草案)的补充规定(草案)》。中共潜山县委在及时贯彻中央和省委的规定中,结合县内的具体情况,也做出了决定:一,原来国有山林土改时没有分给群众的,产权仍归国家所有;土改时分给了群众,高级社时作价入社的,归大队所有;原属高级社所有,1958年被收为国有的山林,退给大队,恢复大队所有。二,在山林所有权被打乱期间,凡国家砍伐集体或公社砍伐大队的竹木,群众要求赔偿的,可经群众讨论赔偿一部分或大部分;不论国家或集体砍了社员屋前屋后或自留地的竹木,坚决全部退赔。三,建立国有和集体山林管理责任制,国有山林,委托当地生产队管理,签订合同,生产队包抚育、包防火、包防虫、包防盗,管理费用按耗工日多少和收益多少,确定分成比例,大队监督生产队执行,并做好林政处理工作。四,生产大队所有山林,全部包给生产队经营,划片归队,实行集体与个人相结合的护林责任制,收益分成;管理户负责抚育、防火,防虫、防盗;生产队和社员须砍用材,经大队批准,号树砍伐,价格从低;困难户经群众评议,可以减免。是年9月,县委山区工作委员会在《关于山区调查意见》中进一步确定用材林、经济林、果木林的具体管理办法。
1962年,县委在贯彻中共中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时明确规定,集体山林权属可采取三种形式:第一种,山林所有权归大队,包给生产队经营管理,收益对开分成;第二种,将现在大队森林所有权下放给生产队所有;第三种,大队留一部分山场,林权属大队所有,其余山林权下放归生产队所有。
1963年4月,全县272个大队中,已经处理好林权归大队所有的270个,只有两个大队林权下放给25个生产队所有。林权归大队的,由大队包给所在山生产队集体经营与管理,收益大队四成,生产队六成;林权归生产队的,由生产队集体经营管理,大队不分成,只提公益金和公积金,股金由生产队继续偿还。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山林管理不严,措施不力,分配不合理,偷砍乱伐现象严重,全县山林又遭到了严重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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