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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县内干部按两类分开管理。科局级领导干部由县委组织部管理,一般干部由政府民政科管理。每年年末依照主管部门制定的条文对各级各类干部进行全面鉴定,奖优罚劣。1950年全县因立功受表扬的干部148人,记过、扣押、开除处分的38人。1951年11月,县政府下设人事科。次年初成立县监察委员会。当年处理违纪干部39人,其中记大过4人,撤除职务6人,开除公职4人。
1963年,干部任免和考察工作改由县人民委员会人事监察科主持。1965年9月,县人事科易名人事局。当年全县干部中被撤职8人,开除留用3人,开除公职21人。
1968年9月,人事工作由县革委政工组承担。干部考察松懈,考核标准降低。1976年12月,成立潜山县革命委员会人事局,恢复干部考核制度、年末人事工作总结制度。
1978年,县委组织部内设青年干部科,主要职责是选拔后备干部、培训干部和负责知识分子工作。县人事局专管一般干部,各部门领导干部仍由县委组织部考察,按照干部管理范围进行奖惩。
1983年初,县委、县政府召开表彰大会,对全县成绩优异的党政群团干部予以表彰,320名干部受奖励与表彰,2人被记大过,1人开除留用。
1985年,潜山县被列为全省22个之一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县。实行简政放权,县直各主管部门可直接任免股级、公司经理级干部。全县485个单位,当年建立岗位责任制481个。
1986年3月,成立以副县长为组长的潜山县岗位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事局,9月,成立潜山县岗位责任制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以主管局为单位考核验收。当年处罚在职干部8人,其中,行政警告4人,开除留用2人,开除2人。1987年末,在全县范围内检查评比,对13名先进工作者给予晋升1级工资的奖励,18名干部受通报表扬,5名干部因工作失误被记大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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