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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划管理
建国后,国家广开就业门路,对劳动力逐步实行计划管理,以固定工为主,合同工、临时工、亦工亦农轮换工、季节工、民工为铺。
1950年始,国家对劳动力实行全面计划管理。由人事、民政部门统一登记与调配城镇失业人员和待业人员,采取介绍就业与自行就业相结合的办法安排失业人员,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1953年,开始定员定额。1958年9月,成立潜山县劳动局,专门掌管劳动力。但在“大跃进”期间,企业盲目增加人员,农村人口大幅度流入城镇,劳动力计划管理工作混乱,工农业生产岗位上的劳动力比例严重失调。1960年与1957年相比,全县全民所有制单位净增职工2271人,全县职工工资总额增长52%,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下降15.5%。1965年8月,改革临时工用工制度,试行亦工亦农制。劳动力计划安排失控,定员定额制度被废,大批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当农民,农民被招收到企事业单位当工人,非生产性人员激剧增加,计划外用工有增无减。据统计,1970年县以上工业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较1965年下降46%,全县全民大集体常年雇工1287人。
1978年始,严格控制在计划内招工,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随意增加职工。是年9月,对当年招收的67名计划外用工一次性清理回原地。
1982年,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业企业全面整顿的决定》,对全县35个县属工业企业的劳动组织、定员定额进行整顿。当年清退全部计划外用工的70%,基本改变绝大部分企业劳动力组合不合理,人浮于事的现状。1983年后随着国家政策的放宽,企业自主权的扩大,计划外用工又有回升。1986年6月统计,全县计划外用工911人,其中,农民工598人。1986年7月,开始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的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的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4个规定,改革现行劳动管理制度,保障劳动合同制度的全面正确地实施。
二、精简职工
1961—1963年间,根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压缩商品粮人口。凡是195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和1957年底以前来自农村其时基本达到退休年龄或身体差要求退职的职工,以及临时工、合同工、季节工,均被列为精简对象。3年间,全县精简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职工3200人。其中,转为集体所有制企事业职工410人。老弱病残职工转为编外作退职处理,发给本人月标准工资的40%。
1968年末,凡企事业单位临时工、合同工,不分家住城镇、农村,均全部辞退回家。1973年,县计划将1972年底以前超计划自行招工、突击招工和走“后门”的、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自1970年以来集体转为全民身份的、计划内临时工不符合规定转为国家固定工的1306名职工精简回原地,但因多种原因没有顺利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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