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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工
建国后,国家采取多种形式,逐步解决城镇失业人员就业和闲散人员安置就业问题。1949年至1957年全县共招用工人和职员3455人。1958年,开始试行临时工、合同工制度。部分城镇待业青年、复员退伍军人、农村回乡知识青年被录用为合同工,由劳动部门安置就业于全民或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与此同时,社队企业迅起,街道手工业、服务业恢复,城乡剩余劳动力就业机会甚多。1958年9月至1960年5月,县劳动局为企业大批招工,计安置城镇劳动力619人,农民工2059人,其中支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470人。1959年、1972年国家两次将全县1322名临时合同工转为正式工。其中1972年转正为全民所有制工人925人,集体所有制工人164人。
“文革”期间,劳动就业渠道部分被堵塞,待业青年数量直线上升。城镇知识青年一批批下放农村劳动。1968—1977年10年间,全县共动员和接受上山下乡知识青年4297人到农村、农场插队落户。其中,接受上海市知青463人。
1976年5月,从农村招收青壮年劳动力890人入工厂做临时工。1979年,政府把加快小集镇建设,发展集体所有制企事业,作为解决就业的一个重要途径。1979—1987年9年间,计有4180人就业。其中就业于集体企事业如商业、饮食服务、食品加工等行业的822人。
1980年,县劳动局在首先安排好留城待业青年的基础上,会同县知青办公室,为1969年以后下放的尚未正式就业的知青全部收回城镇,一次性安排就业于城镇兴办的集体企事业单位。
1983年,改固定工制为“劳动合同制”,县劳动局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工人,当年以县缫丝厂、棉织厂为试点单位,将上一年招聘的300名临时工全部转为合同制工人。一些农村知识青年也应招就业。
1986年,全面执行1980年中共中央提出的:“在国家统筹规划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劳动就业方针”。7月,推行公开招工、择优录用的办法,劳动者可自由选择岗位。
二、顶替
1963年,按国家规定工人退休可由1名符合条件的子女顶职。1978年始,干部离退休时,也可安排一名子女参加工作。自1976年至1983年,全县自然补员工人2703人。1983年、1986年,干部、工人离退休顶替制度先后被废除。
三、潜山县劳动服务公司
1982年,为合理组织和管理社会劳动力,指导基层安排待业人员就业,成立潜山县劳动服务公司,隶属县劳动局。年底,梅城镇成立劳动服务站,之后,县内相继建立轴承厂、311地质队和粮食局3个基层劳动服务公司。公司按照企事业需要,介绍待业人员,输送临时工及组织临时性劳务。至1987年底,全县已登记待业2310人,安置就业1550人。
建国后历年职工人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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