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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及民国时期,政府对其官兵虽有抚恤规定和管理条例,但县内具体实施情况无据可查。建国后,国家和群众积极开展优抚工作。
一拥军优属
节日慰问每逢春节、“八一”节期间,全县各地均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利用墙报、黑板报、有线广播等形式宣传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事迹;宣传广大烈军属和残废、复员退伍军人在革命战争年代和社会主义建设中作出的贡献;召开联欢会、烈军属座谈会及优抚对象代表会;以乡为单位组成慰问小组,携带对联、副食品、慰问信等分别上门慰问。仅1964年,全县各地就组织干群3244人,向当地烈军属、残废军人进行政治上、物质上的慰问,全县送光荣牌169个,光荣灯165盏,猪肉2334公斤,红糖977.5公斤,大米2279公斤。1966年,县抽调干部组成慰问组,对每个公社拥军优属情况进行检查,在公社召开优抚会议。1974年春节期间,县革委会组织5个优属工作检查组,分别深入到部分烈军属家中听取意见。自1951年至1977年,县召开优抚积极分子代表大会8次。1980年后,拥军优属工作进一步加强。1987年,全县建立帮优送温暖小组803个,全县拥军优属已成风尚。 。
群众优待1950年5月,县人民政府成立优抚委员会,各乡政府相继成立优抚委员会,村成立优抚小组。1954年,全县11区148乡(镇)成立民政优抚工作委员会。1958年,全县19个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内设有民政委员,负责烈军属优待工作。1980年以后,群众优待工作实行了制度化、规范化。1950起,群众优待分期有三种不同形式:代耕优待;劳动工分优待;现金优待。
1950年至1955年,县群众优待形式为群众代耕。1950年,县内务乡优抚委员会对代耕户土地采取定工派工的代耕制度,实行春评定、夏检查、秋总结的方法。当年,全县有烈军属2850户,享受代耕1478户(其中烈属89户,军属1369户,荣复军人20户),代耕土地6769亩,全年户均代耕4.57亩。1952年,按中央内务部颁发的《革命烈士家属、军人家属、残废军人优待暂行条例》进行代耕。1953年,县内农村开始组织季节性和常年性互助组,对烈军属等优待工作,根据其家庭人口、劳力、土地等情况,区别对待。能自耕的,不代耕,不能自耕的部分由互助组固定代耕,采取包耕、包种、包产、包收的办法。是年,全县享受互助组初级农业社代耕的烈军属、残废军人计2678户,代耕土地10155亩,全年户均代耕土地3.79亩,优待代耕形式直至1955年。自1950年至1955年,累计代耕土地52052亩,代耕户12144户(次)。
1956年至1980年,群众优待形式为优待劳动日。1956年,县内农村实行农业合作化。1958年,实现人民公社化,土地、耕牛、农具完全归集体经营,对烈军属残废军人等群众代耕制度改为优待工分制度。人民公社刚开始,由生产队给烈军属、残废军人和带病回乡的复员军人优待工分,优待对象凭优待的工分在生产队分实物现金。1964年,由于队与队之间的优待不平衡,又改生产队优待工分为以大队为单位优待工分,采取小队筹集大队平衡,民主评议方法进行工分优待。1965年,全县优待烈属、军属、荣复军人1394户,优待工分17.77万个,平均每户优待工分127.5个。此种形式持续至1980年。自1956年至1980年,全县累计优待工分1260253个,优待户21004户(次)。
1981年至1987年,群众优待形式改为优待现金。优待标准一般为当地一个正常劳动力年收入的三分之二,特殊情况不得少于三分之一,规定采取春订合同,夏检查,秋兑现的方法发证到户,由大队统一筹集发到优待对象。1984年,县民政局在岭头乡进行优待“四统一”试点,即以乡为单位统一评定优待对象、统一提取现金、统一平衡、统一兑现,减轻农民负担,保证优待兑现。年底,安庆行署向全地区推广以乡为单位“四统一”做法。1985年,在“四统一”基础上,对在部队立功和超期服役义务兵家属,贯彻分等优待和奖励办法,发优待证到户。自1981年至1987年,县累计优待户数10720户(次),优待现金8657730元。1987年,户均优待现金为278.2元。
二、抚恤与定补
烈士追恤建国后,县依照国家颁布的牺牲、病故、失踪人员抚恤标准,对其直系亲属进行一次性抚恤。1952年,全县追认烈士332人,发一次性抚恤大米103375公斤。1957年至1983年,追认烈士(包括病故军人、失踪军人、工作人员、参战民兵、参战民工)290人,发一次性抚恤金50047元。1984年至1987年,追认烈士54人,按规定对其直属发《革命烈士证明书》,实行定期定量抚恤,不发一次性抚恤金。
革命残废军人抚恤1950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公布《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依据残废轻重和失去劳动能力程度,分特等残废、一等残废、二等甲级残废、二等乙级残废、三等甲级残废、三等乙级残废,发给残废证,凭证享受抚恤(分在职、在乡两个标准,每隔二年重新评定残废等级)。对特等、一等、二等残废,实行终身抚恤,对三等残废抚恤粮款均一次发讫。至1987年,残废抚恤发放标准按国家规定先后调整7次。1952年以前发抚恤粮,1952年以后,改发抚恤金。1972年,县民政局在全县范围内进行残废证换发工作,共发证211件。1981年,又开展换证工作,共发证301件。1987年,全县有残废军人326人,其中在乡207人,发残废抚恤金70540元。
定期定量补助1950年,县开始对烈属和残废军人及孤老无依的复员军人实行长期补助,1960年改为定期定量补助。尔后,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及对象按国家规定经过了多次调整,标准逐渐提高,范围不断扩大。1987年,全县定期定量补助1803人,补助现金218000元。1987年,县民政局组织专门班子,调查出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失散老红军151人。至1987年底,每人每月发定期补助费30元。历年来,国家对经过国家定期定量补助及群众优待后生活上仍有困难的烈军属、残废军人、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少数孤老病残和发生意外事故特殊困难的优抚对象,还辅以救济。潜山县属革命老区,贫困山区,国家拨发临时优抚救济款(粮)年年增多。自1950年至1951年,全县发优抚救济粮11.6万公斤,1952年至1987年发临时优抚救济金2743810元。
1950—1987年全县定期定量补助发放表

三、烈士褒扬
至1987年,县有烈士676人,其中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牺牲烈士137人;抗日战争时期107人;解放战争时期255人;抗美援朝时期157人;社会主义建设时期20人。为褒扬烈士教育后代,县人民政府先后修建了官庄烈士公墓和彰法山烈士陵园。1986年,编写完成《潜山县烈士英名录》。
彰法山烈士陵园彰法山烈士陵园1958年动工,1960年建成。地址在县城北门外彰法山官山嘴,陵园面积21609平方米。园内有人民英雄纪念碑、革命烈士纪念馆及烈士公墓。人民英雄纪念碑碑身高14.1米,矗立在2米高的基座上,基座下有140平方米的碑坛。碑身正面,红五角星下书有“人民英雄永垂不朽!”背面分三行直书“共产主义是不可战胜的!”“星星之火可以燎燃!”“死难烈士万岁!”人民英雄纪念碑后百米处是占地400平方米的革命烈士纪念馆,馆内陈列主要有8只四面玻璃柜,其中装有县内知名烈士遗像、遗物及1949年前县内共产党组织活动情况简介;革命烈士像55幅。自1984年开放至1987年,接待全国各地谒陵人员达3万人次。烈士纪念馆的右角,建有圆形宝塔顶的烈士公墓。每逢清明节,前来扫墓者络绎不绝。
官庄烈士公墓1957年,官庄区政府建官庄烈士公墓于父子岭西侧山坡,墓葬中共潜山特支书记余大化、官庄区政委牛金山等18位革命先烈遗骸。1966年1月,县人民委员会将墓迁于官庄村锣鼓山南(现官庄乡驻地屋后),建墓面积约20平方米,水泥浇铸墓顶。墓顶上立有潜山县人民委员会碑刻:永垂不朽!
除官庄烈士公墓外,县内彭河、塔畈、逆水、后冲、五庙、横中、割肚、雾下、牌楼、河镇、岭头、棋盘、野寨等乡及梅城镇均各建有烈士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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