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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国初年,县内民政事务由知县(县知事)掌管。民国6年(1917年),县内设有政务科,民政事务由政务科掌管。民国16年,县政府下设第一科掌管民政。民国19年,县裁科改局,民政业务由县长下设秘书室直接办理。民国25年,县复设3科,民政科设科长1人,科员4人。民国30年,改第一科为民政科,次年,增民政科员1人。民国33年,民政科与教育科合并为民教科,同年乡镇公所设民政股,配民政干事1人,保办公处设民政干事1人。民国36年,复设民政科。1949年3月,县人民民主政府建立民教科,同年8月撤销,设民政科。1965年9月,改科为局。1968年,民政机构瘫痪,民政工作由革命委员会下设生产指挥组承担。11月,恢复民政局。1970年11月,民政局与劳动局合并,成立民政劳动局,1976年12月分设。1987年,民政局设有人秘股、民政股、优抚股、计财股,编制16人。有乡镇民政助理员45人。
建国后,民政工作主要内容有民主建政、优抚、复员安置、生产救灾、社会救济、社会福利、行政区划、边界纠纷、基层政权建设、婚姻登记等,不同时期有不同重点。1985年,由民政局负责编写的《潜山县地名录》内部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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