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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县人民法院成立后,即开展司法行政工作。1956年后,院内先后附设有公证室和法律顾问处,不久撤销。1980年9月,县司法局成立,1981年下设公证处和法律顾问处。尔后,又设立宣传调解股。1984年,县司法局在全县37乡配备37名兼职司法助理员。
一、宣传调解
宣传1951—1954年,采取公开审理典型案例的办法,开展法制宣传活动。配合县委宣传部、县妇联、民政科、文化馆、文工队组成三个工作组,以山区为重点开展《婚姻法》宣传与巡回审判工作。1959年,县法院在赌博现象特别严重的余井、青楼两乡及时就地审理赌博集团,并印刷700份禁赌大字布告在全县范围内张贴,使县内赌博之风有所收敛。“文化大革命”期间,革命大批判代替了各种宣传活动。1979年,国家颁布《刑法》、《刑事诉讼法》等7个重要法律,法院抽人和宣传部合署办公,8月,开展法制宣传月活动。县法院帮助培训学习骨干1500余人。9月,县法院选择一批破坏森林案进行公开审理,参加旁听人员达1600余人。1980年,县司法局成立后,加强县内法制宣传工作。1984年,全县各区乡(镇)成立普法领导小组,12月,县、区、乡三级分别成立法制宣传月活动领导小组。1986年,全县有普及法律知识领导小组46个,乡(镇)及县直机关、学校配有法律宣传报告员9298人。1985年,司法局自编自印《农民法律常识读本》2万余册,免费发到农民手中;将省司法厅编写的《法律常识读本》1万册发往区、乡(镇)和县直单位。自1980—1987年底,重点宣传《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经济合同法》、《兵役法》、《土地管理法》、《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义务教育法》、《婚姻法》、《继承法》等。县司法局共印发普法材料40260份,广播宣传1027次,法律报告会823场,受教育者达38万人次;出宣传栏和宣传橱窗1346期,法律知识专业培训106期。
调解1952年,县内开始成立民事调解组织,由县人民法院组建与管理。1953年,全县建立有148个调解委员会。1957年,改调解委员会为调解处理委员会(简称调处委员会)。生产大队设调处委员会,生产队设调处小组。1958年,全县有调处委员663人。1959年,增到2790人,全年调处种种纠纷850件。1963年,调解各种民事纠纷9029件。1965年仅源潭、水吼、黄柏三区调处委员会就调处13969件。1966年遭大旱,百分之九十水利纠纷案件都由社、队调处人员就地调处解决。“文化大革命”期间,调解工作中断。1973年,县法院复设后,重建调解组织。1974年,农村、城镇分别以大队、居委会为单位设调解委员会425个,下设调解小组。1973—1977年,县人民法院先后以县、区、社、大队为单位,对调解人员培训33次,共培训调解干部1536人次。这期间,调解组织共调解各种民事纠纷2万余件。1984年,县司法局在社镇设立司法助理员,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和管理。是年5月,县司法局内设立宣传调解股。10月,培训乡、村级调解委员会主任350人。到1987年底,全县38个乡、镇和300个村及大型企业均设有调解委员会,形成有乡、村、组三级调解网,调解组织分片包干,送法上门,调防结合,依法调解。自1981—1987年,全县调解民事纠纷32902起,轻微刑事纠纷7059起。
二、律师公证
1956年10月,县法院内设有法律顾问处,有律师1名,开展律师业务。1957年法律顾问处工作中止。1981年5月,重建潜山县法律顾问处,属司法局领导管理。1987年,法律顾问处有4名律师。自1981—1987年底,共担任民事代理266件,刑事辩护328件,非诉讼事件36件,法律咨询1555件,代写法律事务文书633件,接待来访及处理人民来信172件,法律宣讲14次。1987年,法律顾问处人员被11个单位聘请为法律顾问。
1957年,县法院附设公证室,办理公证业务。1958年停止工作。1981年,司法局内设公证处,1987年,定编4人。1983年始,公证工作重点转向了经济合同公证。自1981—1987年,共办证3291件,其中经济合同2708件,占总公证件的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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