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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元年(1912年),县成立审检所,审理县内刑事和民事案件,县长兼所长,所内设帮审员,管狱员各1名。民国3年—34年,县政府内设司法承审员协助县知事、县长办理刑事民事案件。民国34年,成立潜山县司法处,由审判官和县长组成。审判官独立行使审判事务。检察事务由县长兼理。1947年,县民主政府设革命法庭,审判土匪恶霸案件。1949年,县成立司法科,受理县辖区内刑事、民事案件。1950年11月,成立潜山县人民法庭,县长任审判长,公安局长任副审判长。1951年6月,成立潜山县人民法院,县长兼任院长,定编14人。1953年10月,县法院在黄柏、官庄、龙山三个山区建立第一巡回法庭(1955年12月改为黄柏人民法庭),1954年7月,在野寨、水吼、黄泥3区建立第二巡回法庭。1960年,设源潭人民法庭、水吼人民法庭,1962年设余井人民法庭、黄铺人民法庭。1967年下半年,“文革”开始后,审判工作一度瘫痪。1968年5月,成立潜山县公检法军管小组,审理县内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由区、社处理。是年9月,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内设审判组,行使人民法院的工作职能。1973年8月,县法院恢复工作,1974年,定编14人。1975年,增设王河人民法庭,1982年增设梅城人民法庭。至1987年,县法院定编53人,设有办公室、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及七区派出法庭。派出法庭审理辖区内一般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进行法制宣传,接待人民来信来访并负责处理。
一、刑事审判
1950年县人民法庭成立后,在各区设立分庭,审理土改中各种刑事案件。1950年12月,成立“镇反法庭”,全县共建立11个分庭。1951年县法院成立后,刑事审判配合党的中心工作展开,审判中实行三级两审制及公开审判、人民陪审等制度。1954年,实行四级二审制及公开审判、人民陪审、合议、辩护、回避等制度。1961年,县法院设刑事审判庭,审理刑事案件。“文革”开始后,刑事审判工作一度瘫痪。1968年6月,刑事案件由公检法军管小组审理。1969年3月,县军管小组与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合并成立审判小组,审理县内刑事案件。1973年,撤销县公检法军管小组,恢复县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复归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1958—1978年,刑事案件判决均报县委审批。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反革命案件和判处无期徒刑以上案件。1983年8月至1987年元月,县法院与公安局、检察院联合办公,进行三年零五个月的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共判处犯罪分子354人。
二、民事审判
1949年7月,县司法科开始受理县内民事案件,主要是债务和婚姻案件,以调解为主、审判为辅。县人民法院成立后,审理民事案件根据《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中规定的审判程序审理,实行两审终审、人民陪审制度。在审判方式上,大部分案件由审判人员与调解委员会干部一起就地调解解决。1961年,县法院设民事审判庭。1967年,民事案件下放到区、社政府或调解委员会处理。1973年,恢复县法院民事审判庭,民事案件审理贯彻“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方针,案件一般交由审判员承办,听取群众、大队、公社意见,法院集中讨论决定。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试行)》颁布,县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按照法律规定办理。
县法院在不同时期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婚姻案件均居首位。1951—1966年,县法院受理婚姻的案件占受理案件总数70%。1973—1978年,县法院共受理民事案件399件,其中婚姻案267件。1978年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增大,房屋产权纠纷及赔偿纠纷案件增加,自1979年至1987年,县法院审理民事案件2137件,其中婚姻案852件,房屋产权纠纷122件,赔偿纠纷355件。
三、经济审判
1980年,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颁布《关于人民法院经济审判收案范围的初步意见》。遵照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经济纠纷、经济犯罪和涉外纠纷三大类案件。1982年县法院单设经济审判庭。自1982—1987年,县法院共受理经济案件164件,诉讼标的金额为91.97万元。1983年开始,区人民法庭受理一般经济纠纷。
四、审判监督
1953年,县法院依据“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开始对审判刑事案件中错判现象进行复查。1956年复查1955年元月至1956年4月法院判决的刑事案件。1961年,法院与公安局、检察院组成审查小组,复查1958—1966年法院判决的刑事案件。1962年县法院复查1957年至1961年判处缓刑以上的案件。几次复查,对其中错判、重判的案件,进行了改正。从1978年3月到1979年9月,对“文革”中判处的450件反革命案和普通刑事犯罪案进行了复查,该改正的都进行了改正,其中宣告无罪的49人,免予刑事处罚的51人,减刑的13人,维持原判的338人。凡因反对林彪、“四人帮”反革命集团和所谓“恶毒攻击之罪”被判刑的案件,都予以平反纠正。1978—1982年,共复查和再审历史老案457件,其中宣告无罪的133人,免予刑事处分和减轻处分的135人,维持原判的189人。从1986年10起,对“文革”前13979件刑事诉讼案卷进一步进行了全面查阅,对其中729件进行了立案复查再审,其中宣告无罪的240件,免予刑事处分的2件,作其他处理的6件,维持原判的48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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