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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事务
1956年5月,县成立法律顾问处,隶属县人民法院。有律师1人,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同时受聘为城关供销社常年法律顾问。至1957年底法律顾问处撤销时,共解答法律咨询237件,代写法律文书193件,承担刑事辩护17件,担任民事代理9件。1982年4月,县法律顾问处重新建立,隶属县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主要开展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刑事辩护、民事代理、法制宣传以及担任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等项业务。至1987年,共承担刑事辩护267起,民事代理201起,代写法律文书972件,法律咨询3042人次,并应聘担任县人民政府等26个单位法律顾问。其中,1986和1987年,共办理有关经济案件100余件,为委托单位和个人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00余万元。1987年底,县法律顾问处有专、兼职律师9人。
二、公证
1956年10月,县人民法院成立公证室,有公证员、助理公证员各1人,主要承办合同公证。到1958年秋公证室撤销时,共办理各类合同公证179件,其中建筑合同34件,订货合同36件,加工合同45件,购销合同43件,房屋、坟山合同21件。1981年,县成立公证处,隶属县司法局,初有公证人员2人,后陆续增至5人,承担公证制度宣传和公证业务办理。至1987年,共印发公证知识资料5000余份,办理各类公证2085件,其中经济合同公证1674件,公民权利和义务公证41l件。经济合同公证标的2000万元,合同履约率达98%以上。
三、法制宣传
建国后,法制宣传工作先后由县法院、县司法局主管。1950至1952年,县法院和公安局组织干警宣传《惩治反革命条例》、《土地改革法》等法规,以配合当时镇压反革命和土地改革运动。1953年,县成立宣传《婚姻法》委员会,由县长兼任主任。下辖宣传工作组14个,配有幻灯机19架,电影片29套,唱片280份,图片422张和其他宣传资料,深入乡村,宣讲婚姻法。1955年后,县法院成立法制宣传组织,定期召开会议,拟定计划,编写宣传材料,组织宣传活动。“文化大革命”期间,法制宣传工作基本停顿。1980年始,为贯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县司法局在县人民广场开辟法制宣传栏,在城关派出所门前设法制宣传橱窗。1981至1985年共办法制宣传栏118期;编印法制宣传简报58期29000份;为省、地报社、电台及县广播站撰写法制宣传稿件313篇;上法律课62场(次),听众3万多人次;编写有关打击刑事犯罪宣传提纲及材料3200份;编印关于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等方面宣传材料3期1100余份。同时培训普法骨干250人,发展法制报告员505名,宣传员1605名。1986至1987年根据县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桐城县普及法律常识五年计划》的要求,县、区(镇)、乡和县直部分单位成立普法领导小组,制定普法实施计划。全县组织普法宣讲组9个,到基层宣传法律常识,举办普法骨干培训班265期,培训人员3.25万人次;上法制课1350场(次),听众达27.6万人次;编印普法辅导材料9.65万份(册);征订有关法制书刊7万余份(册);出法制宣传栏450期;出动宣传车47辆次;举办法律知识讲座15场(次);召开法制报告会85场(次);举办法律知识竞赛238场(次)。县广播站每星期五用30分钟时间播放法制宣传稿件。县普法办公室多次组织统考,检查干部、群众学法情况。其中农村基层干部、群众在参加《宪法》、《刑法》、《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考试中,合格率达70%以上。1987年,全县参加普法学习干部群众38万余人,占应学法对象总数69%。其中2.8万人参加“十法一例”统考,平均成绩在90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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