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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就业
就业安置民国时期,县内劳动力主要从事农业生产,其他为工商业雇员和民间各类匠人。工商业雇员由:雇主决定雇佣期及待遇,并制定店规厂约加以约束;匠人一般先要当三年学徒,出师后,或受雇于人,或独自揽活。民国25年(1936)全县有私营小工厂24家,工人198人,竹、木、瓦工等小手工业者6000余人,其中各类行业工会会员1599人。民国27年,日军侵占桐城,工厂、商店倒闭,雇员、匠人纷纷出外谋生。抗日战争胜利后,就业人数增加。1949年5月,全县就业人员5240人。
建国后,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采用以、固定工为主,临时工、合同工、农民工为辅的用工制度。1950至1957年,全县从城镇闲散人员中招收固定工人524人。1958年“大跃进”,劳动力管理计划失调,大量农村劳动力流入城镇。1959至1963年,全县两次共精简职工和计划外招收的临时工9608人。精简后,全民所有制固定职工人数减至5930人。1963至1965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吸收部分家住城镇的老、弱、残职工子女就业,其中安排临时工82人,技术工人89人。1966至1977年,县劳动部门从下乡知识青年中招收固定工人6599人,并将1760名长期合同工转为固定职工。1973年,精简固定工160人,辞退临时工512人、农民工114人。1978年,县内离、退休职工可安排1名子女顶招就业。翌年,离、退休干部亦享受此待遇。离、退休干部和职工子女顶招制度分别于1983和1986年废止,但二等甲级残废职工和1959年前参加工作家住农村的职工,可招收其1名子女为劳动合同制工人。1978至1980年,县劳动部门在下乡知青、城镇待业青年中,选招固定工人1122人,其中安置到商业、供销、金融、税务、文教、卫生、粮食等全民所有制单位417人;安置到县办大集体单位740人。其间,县内还新办一批集体企业,安排城镇待业知青1710人就业。1981年,县劳动部门首次通过文化考试,从城镇待业青年中选招固定工人85名,分配到县棉布厂、酒厂、化肥厂、磷肥厂等全民企业。1982年,成立县劳动服务公司,统筹指导全县就业工作,发动和组织待业人员创办集体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1986年10月起,县内实行劳动合同制用工制度,并相应建立社会保险机构。合同制工人工资、福利待遇与固定工相同,但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将有关责、权、利等以合同形式固定下来,双方共同遵守。1987年,全县经劳动服务公司批准的新办集体企业204个,有职工4377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发给执照的个体工商户10524户,从业人员16065人;全县城镇就业人员共29018人,其中全民所有制职工14422人,集体所有制职工12448人,个体劳动者2148人。城镇劳动力就业率为98.31%。
50年代初,县人民政府开始有计划地组织劳务输出。1958至1960年,全县输出劳动力26946人,其中支援新疆等地人员850人。1973年,为安庆热电厂输送民工800人。1985年,铜陵市在县内首次招收农民合同制工人440人。同年,全县在外地从事劳务活动的农民工程队69个6634人,年创收入683万元。1986至1987年,全县向上海、常州、镇江、杭州、宁波、铜陵、合肥、淮北、马鞍山等地输送农村富余劳动力12200人(其中合同工2200人、女工250人),主要从事建筑、纺织和服务业。
劳动管理1953年始,县劳动管理部门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劳动力调配的控制,以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1958年,县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人均3435元。后因企业定员定额中断,劳动管理计划长期失调,造成劳动力严重浪费。1961年,全县工业企业人均劳动生产率下降至2781元。1961年始;工业企业精简职工;整顿劳动组织和劳动纪律,至1965年全员劳动生产率人均达到111565元。“文化大革命”期间,劳动计划严重失去控制,工业企业劳动管理陷入混乱状态,劳动生产率大幅度下降;1970年人均7599元,比1965年下降34.3%。1979年起,县内各企业相继恢复定员定额、考勤奖惩等制度,并开展以降低消耗和成本为主要内容的增产节约活动,劳动生产率明显上升。1985年,全县工业企业劳动生产率人均11851元。此后,县内各企业按照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方针,实行厂长(经理)承包责任制,并将企业经济效益与职工经济利益挂钩,改变职工吃企业大锅饭,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状况。1987年,工业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人均13672元,创历史最高水平。
为提高劳动就业人员的素质,县内开展多种形式文化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50年代,县城、青草、孔城、练潭、金神等集镇相继开办职工业余文化学校、工人夜校、店员补习班和识字班。1960年,全县职工业余学校发展到36所,学员2176人,教员142人,其中专职教员10人。各部门亦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办起各种形式短训班,对职工进行岗前、岗中技术培训,选送部分专业技术骨干到省、地专业技术学校进修。县粮食系统举办粮食防化训练班23期,普遍轮训各基层粮站防化员,并选送技术骨干178人到外地进修统计、会计、防化等专业;供销系统通过举办短训班及长会短训等形式,培训管理;棉检、收购、会计、统计等专业人员695人次,同时选送65名职工到省合作干校和其它培训班脱产进修业务。“文化大革命”中,职工学习业务、钻研技术被视为走“白专”道路,许多青年工人文化专业技术水平低下,部分营业员不会打算盘和包装商品。1979年,恢复职工培训。当年县滤清器厂举办技术培训班10期,参加学习的职工500余人;县航运公司举办技术培训班2期,培训青年工人47人。1980年全县职工听技术讲座课1034人次,参加各种形式短训班学习的1250人。1982年,县劳动服务公司举办厨师技工班,学制两年,招收历届高、初中毕业生25人。此后职工技术教育及上岗前的培训逐渐步入正轨。1983至1987年,县内劳动部门招收的工人基本上为中学毕业生。新工人多经过技术培训后方可上岗。
(表一)1958—1987年职工人数统计表

(表二)1979—1987年城镇劳动就业概况表

二、干部管理
干部队伍1949年2月,桐城解放时,全县有脱产党政干部80人。年底增至531人,其中男495人,女36人;县级干部11人,区级干部57人,一般干部463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14人。1959年,全县有干部2136人。1979年,全县有干部4217人,其中女916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653人。1987年,全县共有干部7468人,其中行政干部1733人,企、事业干部1680人,专业技术干部和中小学教员4055人。
干部招聘1949年,县委设组织部,在知识分子、基层政权不脱产干部中选招干部273名。次年又选招部分旧职员、失业工人、店员、闲散科技人员以及土改积极分子,充实干部队伍。至1959年,全县共选招干部1658人。60年代,从知识分子、不脱产干部等人员中招收机关工作人员和中小学教师2371人。1978年后,县人事部门采用推荐与考试相结合的办法,先后在城镇待业知识青年、复员退伍军人、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工人、电大和函大等毕业生中共录用干部740人,充实税务、金融、教育、司法等部门干部队伍。1984年,对全县1483名以工人身分在干部岗位上工作(称“以工代干”)人员进行清理、整顿和考核,将其中符合转干条件的718人转为国家干部。同年,县人事部门根据省委、省政府通知精神,开始选聘合同制干部。合同期一般两年,在此期间,享受同级国家干部待遇,但粮油供应方式不变。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视其表现和工作需要,决定是否继续聘用。当年全县共聘用合同制干部147人,其中党团干部50人,财政干部97人。1987年,全县有合同制干部136人。
大、中专毕业生分配1950至1987年,全县共接爱国家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4312人。1965年以前,县人事部门根据党的知识分子政策,按照用人单位需要和毕业生政治、业务,体质等条件进行分配,少数留县城党政机关工作,多数分配到农村基层单位。“文化大革命”期间,全县共接收大、中专毕业生483人,全部分配当工人、农民,造成人才使用上的浪费。1979年后,县人事部门按照学以致用的原则分配大、中专毕业生,基本做到专业对口,并为前期分配不当的毕业生重新调整工作。80年代以来,县组织人事部门,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政策,将德才兼备的知识分子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到1985年,全县共选拔具有大、中专毕业文化程度的干部206人进入各级领导班子。其中县级lo名,部、委、办、局(区)级69人。初步改变县内各级领导干部文化水平偏低、年龄较大、专业结构不合理的现象。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1952至1965年,全县共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218人,主要安置在基层行政、粮食、商业、工交、农林水、文教、政法等部门。1976年1月,成立桐城县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主管转业干部安置、家属就业、子女上学、住房等;1980年,县组织、人事等部门对“文化大革命”期间,按复员义务兵安置的172名军队转业干部,重新办理转业手续,恢复干部身分和级别,并为其中安排不当的转业干部重新调整工作。1976至1987年,全县共接收转业干部549人,其中团级21人,营级159人,连排级332人,技术干部37人。
干部任免建国初期,县委书记由省委任免;县长由行署考察选定,报省政府审批委任;县部、委、办、局(科)负责人,由组织人事部门考查选定,县人民政府委任。1952年12月,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首次选举出县长1人、副县长2人。1953年,根据《安徽省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规定:正、副县长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省政府办理任免手续;县人民政府秘书,正、副科(局)长,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由专员公署任免;县人民政府所属科(局)室、法院等二,级机构的股长、庭长、科员、审判员,区政府秘书、助理员,派出所、税务所所长及乡人民政府乡长均由县人民政府任免。1955年后,县委书记、纪(监)委书记多由县党代会选举产生;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检察院检察长一般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因工作需要,则由上级组织部门直接任免;区(科)级干部由县委、县人委任免;一般干部归各主管部门管理。1968年,县革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常委由省革委会管理,县革命委员会办事机构各组长,区、社革委会主任、副主任由地区革命委员会管理;其他干部由县革委政工组管理。1972年,干部任免由县委决定,县委主管的干部有区(局)级革命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公社党委书记、副书记;一般干部分别由县革委政工组、区(局)党委管理。1984年,中共桐城县委发出《关于调整干部管理范围的通知》,下放管理权限,实现干部管理法制化。此后,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均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乡(镇)长、副乡(镇)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区(局)长由县人民政府提名,组织部门考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免:局下二级机构负责人由主管局决定任免;一般干部由县人事局管理。县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由县党代会选举产生,党群部门其他干部由县委组织部管理。
干部调动1953至1965年,县政府系统干部调动由县人事局办理,党群部门干部由组织部办理。1966至1976年,全县党政干部调配均由县革委会政工组统一办理。1978年后,干部调动按其管理范围分别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教育系统内部职工调动由教育局办理,教师改行由县人事局调配。1980年始,根据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关于干部调配的规定,在编制员额允许情况下,县组织人事部门视工作需要,贯彻任人唯贤、用人所长的原则调剂干部,同时兼顾解决干部夫妻分居异地问题。县外干部调入,县内干部调出,一般先由调入县人事部门向对方县以上人事部门发商调函,征得同意后,寄出待调者档案,经对方人事部门审查同意后,办理调动手续。干部在本系统范围内调动,由各主管部门办理手续;跨系统(区)调动,由人事局办理调动手续。1981至1987年,由外地调入县内干部281人,由县内调出干部368人。
1981年—1987年干部流动情况表单位:人

专业技术职称评定1981年,县成立科技干部业务职称评定领导小组,负责科技人员技术职称评定与晋升。当年,全县首批授予职称的科技人员256人,其中中级职称12人,初级职称244人。至1985年,全县共评定中级职称48人,其中工程师9人,农艺师17人,助理研究员4人,主治医师13人,会计师4人,统计师1人;助理工程师346人,技术员344人。另有中教五级、小教三级以上教师135人,亦享受讲师(中级)待遇。1987年,县成立职称改革委员会,教育、卫生、工程、农业、文化出版、广播、财税等系统亦成立职称改革委员会或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县职改委员会根据各部门(单位)科技人员人数、文化构成、工作年限分配各类职称名额。各单位由职工个人申报,民主评议,单位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定,经系统职称改革评审委员会审批上报。其中初级职称由县职改委批准,报地区备案;中级职称由地区职改委批准;高级职称由省职改委批准。1987年,全县获各类技术职称人员4574人,其中副高级职称86人,中级职称1169人,初级职称3319人(助师1855人,技术员1464人)。
在开展科技人员职称评定的同时,县委、县政府还努力改善科技干部的工作、生活条件。1984年全县56户189名中级专业技术干部家属户口,54户183名享受讲师待遇的教师家属户口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103名区、乡农、林、水等方面科技干部上浮一级工资;同时向科技人员发放书刊费,为获得中级职称以上的知识分子建立健康卡片,增加菜油等商品供应。
干部培训民国37年11月,为迎接桐城解放,县委在黄甲蒋铁乡叶家老屋集中培训干部80多名。1951年3月,县政府文教科主办桐城县机关文化学校,设初小、高小、初中3个班,入学干部77人,其中男68人,女9人;党委机关12人,行政机关33人,群众团体2人,企业30人。1956年,为实现两年内扫除机关职工文盲的目标,学校规模扩大,在籍学员增多。各系统还选送部分干部到省、地党校、速成学校、文化干校脱产学习。同年,县委党训班成立,对党员干部进行轮训,轮训内容主要有党的基本知识和时事政治。1957至1977年,干部培训工作时断时续。1979年后,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干部队伍应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县委、县政府加强对干部的培训工作。至1987年,全县参加县委党校学习的干部5095人次;派往省、地党校学习的干部数十人;参加函授学习的干部数百人(其中教育系统先后获函授本科、专科毕业证书的175人);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的党政、企事业干部4320人(次);参加电视大学学习的236人,其中毕业168人,结业14人。
干部奖惩1952年2月,县人民政府设监察委员会,对全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察和考核,当年全县有72名干部因违纪受到处分。1957年,撤销监委会,成立监察室。监察室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对各部门工作成绩显著者分别予以记功、记大功、发放奖金和奖品、升级、升职、通令嘉奖6种奖励;对违反国法政纪者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8种处分。“文化大革命”期间,干部奖惩工作一度中断。1972年6月,县革命委员会政工组成立审干监察小组,主管监察工作。1978年7月,县人事局恢复后,继续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奖惩暂行规定。对在“四化”建设中勇于改革创新、并做出一定成绩,或维护党和人民利益;忠于职守的干部及时予以奖励;对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或犯有其它错误的干部予以惩处。1979年起,县直机关和区、公社(乡镇)实行岗位责任制,先后由县委办公室、县岗位责任制办公室主持考评工作。对区、公社(乡镇)主要考核党风党纪、社会治安、计划生育、教育卫生、农业产值、乡镇企业产值、财政收入、劳动就业、市政管理等,对县直机关主要考核目标管理、党纪、政纪及工作实绩,对个人考评德、能、勤、绩,以绩为重点。1983至1987年,县人事局奖惩股会同县岗位责任制办公室,全面开展对干部的监察和考评,全县受奖人员1590人,其中记功29人,记大功16人,授予奖品或奖金447人,升一级工资33人,颁发奖状(证书)1065人;受处分86人,其中警告15人,记过10人,记大过14人,撤职8人,开除留用12人,开除2人,降级3人,其他处分22人。
复查纠正冤假错案1962年,县成立甄别平反工作领导小组,对1957年以来被错划的“右派分子”、“右倾机会主义分子”共556人甄别平反。1978年县成立落实政策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历次政治运动遗案和“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冤假错案复查、平反和纠正。对平反的干部视其身体情况、工作能力分别予以安排工作、退职、退(离)休等处理,部分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蒙冤死亡者,由死者生前所在部门召开追悼大会、平反昭雪、恢复名誉,同时解决其家属子女生活就业问题。至1987年,全县冤假错案及历史老案复查纠正工作基本结束。其中县人事部门平反纠正冤假错案138件;县教委平反纠正冤假错案69件,同时对451名曾被错划为“右派”的人员按现行工资标准套改、提升工资;县纪委平反纠正党员干部冤假错案200起。
干部编制建国初,干部定员定额由县委组织部与县政府民政科等部门主管。1952年,全县干部核定编制1625人,实有人员1553人。其中县干8人,区干135人,一般干部1333人,勤杂人员77人;政府系统743人,党委机关143人,群众团体667人。1954年,县人民政府置县长和副县长3人;各科(局)置科(局)长、副科(局)长及干事;区人民政府设区长、副区长、文书、民政区员、文教区员、财粮区员、会计、公安特派员、勤杂员,乡人民政府配备乡长、农会主任、财粮干事。县委会设书记、副书记,各部、委(办)分别设部长、副部长、办公室主任及干事、交通员;区委会设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及组织、宣传干事。县、区、乡均成立团委会、妇联会,配备专职团委书记、妇联主任。
1957年10月,成立县编制委员会,县长兼任编委会主任,县人民委员会人事科负责日常工作。同年,县直机关干部编制558人,其中党群系统133人,政府系统425人。1958年,县编制委员会根据中央及省委关于“精简上层,充实下层,加强生产”的整编方针,将县直机关中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机构予以撤销、合并或合署办公,抽调部分干部充实生产部门。行政机关干部精简幅度为30%,企、事业单位干部精简幅度为35%。当年县直机关核定编制减少到385人。1960年,全县行政机关核定编制504人,实有人员523人。1968年后,县革命委员会政工组兼管编制工作,核定县直机关干部编制295人,其中办事组、政工组、生产指挥组、人民保卫组定编115人,下辖15个局(行、社)定编180人。县革命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6人、委员若干人。县、区、公社革命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委员等职。1980年,恢复县编制委员会,县长兼任主任,设副主任4人。1982年,县委、县政府发出《关于调整县直机关和区、社、镇编制以及加强编制管理的通知》。县编委会核定全县行政、事业编制1975人,其中行政编制1156人,事业编制819人,县直机关行政、事业编制1321人,区、公社、镇行政编制654人。县委会设书记、副书记5人,县政府配县长、副县长6人,县人大常委会置主任、副主任5人,县政协委员会置主席、副主席5人;各部、委、办、局等单位分别配主要负责人1名,其他负责人1至2名,股(科)长、秘书及办事员若干人;各区配区长、区委书记和主管民政、公安、教育、组织、宣传、农技、妇联、共青团、计划生育、财政、武装等专职干部,编制为11至13人,公社设管委会主任、党委书记、秘书、会计,以及主管民政、司法、计划生育、乡镇企业等专职干部。1984年,县党、政、群机关进行改革,部分行政编制改为事业或企业编制。同年核定县直机关干部编制550人,其中行政编制426人,事业编制124人。1985年,县直机关定编628人,实有人员821人,超编193人。1987年,全县有干部7468人,其中党群系统553人,国家机关6915人(含中、小学教师),其中县直机关干部编制986人。
县内教师编制,主要由教育部门管理。50至70年代,按班级数配备教师,小学1:1.5,初中1:2.5,高中1:3.5。自80年代起,改为按学生数配备教师,小学为30:1,中学为20:1。
三、工资
工资调整与改革民国时期,县内政府官员、职员、教员均实行薪俸制;私营商业、手工业雇工,其雇佣金额由雇主与雇员面议;徒工在学徒期间,仅供食宿。民国16年(1927),政府官员、职员实行等级工资制。民国32年,桐城县定为一等县,按照省政府颁布的薪给标准,县长月薪340元(法币,下同),秘书200元,助理秘书、科长140元,军法承审员135元,指导员、警佐、统计员、技士、督学120元,统计助理、技佐、一等科员80元,二等科员75元,军法书记、一等办事员65元,二等办事员60元,三等办事员55元,一、二等录事45元,乡、保学校教员月俸不超过20元,机器工每月14元。民国35年后,法币贬值,部分雇工、教员工资改用大米支付。
解放初期,实行计时工资,主要有3种类型:解放前参加革命的干部享受供给制待遇,即根据职务、工作年限、贡献大小,供给伙食、服装及各种津贴,被留用人员保留原职原薪;新参加工作人员实行大米薪给制,其中公办小学教员每月发给大米120至240斤。
1952年,县内首次进行工资改革,以工资分作为供给制人员津贴标准和工资制人员工资标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719名干部评级调薪,其中供给制676人,月工资总额72882工资分,人均107.81工资分;工资制43人,月工资总额8795工资分,人均204.53工资分。每一工资分折新人民币o.22元,可同时购买粮食0.8市斤、食盐0.02市斤、白布0.2市尺、植物油0.05市斤、煤2市斤。
1956年,贯彻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改革货币工资制的命令》,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取消工资分和物价津贴,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以货币计算工资标准,桐城定为二类工资区。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全民企业3072人参加工资改革,人均月工资由32.64元增至40.37元,其中行政管理人员1810名,人均月工资由35.2元提高到44.47元。县内公私合营企业和部分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同时参加工资改革。工作人员因成绩显著或职务提升,定期或不定期晋升工资。
1960年7至9月,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部分职工进行工资调整。国家机关、企业升级面25%,教育部门30%,卫生系统35%。全县共升级2214人,月增加工资总额8.57万元。
1963年,桐城定为三类工资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按40%升级面升级增资,调资范围:1960年以来未升级、工资低的职工,满五年工龄,定级后未曾升级的大、中专毕业生;技术、行政职别较高,而工资偏低的人员。全县提升一级工资职工2274人,月增资额19646元,人均月增资6.58元。同年,全县257名大、中专毕业生和403名徒工及试用人员转正定级。县内国营及公私合营商业、饮食、服务、粮食等企业人员执行十一级级别工资标准,一级91元,二级80元,三级72元,四级64元,五级57元,六级50元,七级43元,八级38元,九级33.5元,十级28.5元,十一级24.5元。
1971年,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分职工调整工资,1966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升一级工资,1960年前参加工作的部分职工升两级工资。当年全县3021人升级,月增资额20679.42元,人均月增资6.85元。其中升一级2100人,升二级921人。升级人员按当时工资标准级差增加工资,级差不足5元的,增至5元。并在工资级别不变的情况下,给666名职工增加差额工资,月增额1090.67元,人均月增资1.64元。
1977年,县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按40%升级面升级增资,升级对象是工龄较长、工资偏低的业务骨干或专业技术人员。全县4313人升级,其中全民所有制职工2170人,集体所有制职工2022人,长期顶岗临时工和合同工121人,月增加工资总额21565元,人均月增资5元。
1978年,对工作成绩显著且工资偏低的职工按2%升级面升级增资。全县全民所有制单位固定职工提升一级工资的190人。升级按当时工资标准级差增资,其中级差不足5元的,增至5元。
1979年底至1980年上半年,给1978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含部分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及其间毕业的工农兵学员)3762人晋升一级工资,升级面为40%。同年,桐城县由三类工资区上调为四类工资区。
1981至1982年,给1978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晋升一至二级工资,其中工龄较长、工资偏低的大专院校毕业生调升二级。全县调升工资2036人,升一级1876人,人均月增资6.66元;升二级160人,人均月增资13.45元。
1983年,根据劳动人事部《关于1983年企业调整工资和改革工资制度问题的报告》精神,调整企业职工工资。调整工资与企业经济效益,以及职工个人劳动成果挂钩。全县全民企业职工2669人,其中升一级2615人,月增资总额17686.38元,人均月增资6.76元;升二级54人,月增资总额811.06元,人均月增资15.02元。集体企业参照上述调资办法,2166名职工晋升一级工资,4名职工晋升二级工资,月增资总额14100元。商业、粮食、供销系统业务人员1276人,同时套改工资。
1985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制度进行第三次改革,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即个人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中、小学教师、护士增发教、护龄津贴),并按五类地区标准执行。全县158个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3393名职工参加工资改革,工资改革后月增资总额67828.36元,人均月增资19.99元。同年?至12月,县企业工资改革领导小组,根据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对全县企业职工工资按原标准工资加副食品价格补贴进行套改和升级。其中企业干部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科级76至150元,科员60至108元,办事员36至82元;企业工人实行技术等级(8级)工资制,一级35至36元,二级38至43元,三级46至51元,四级54至60元,五级64至70元,六级74至82元,七级86至94元,八级98至108元。全县参加工资改革企业单位126个7938人,月增资总额151822.07元,人均月增资19.13元。
1987年,全县全民所有制单位有职工14422人,全年工资总额1633.2万元。其中计时工资453.5万元,基础工资与职务工资744万元,计件工资19.5万元,各种奖金154.4万元,各种津贴201.9万元,加班加点工资41万元,其他18.9万元。县内民间用工、乡镇企业、部分县办集体企业推行计件工资制,即生产者的工资以其完成的产品数量或工作量计发。
奖金1963年8月,规定发放奖金标准为:工交、建筑企业个人奖金不超过其工资总额7%;粮食、商业企业、金融部门个人奖金为工资总额的5—6%;计件工资超额率不高于标准工资15%。1978年始,各企业实行超产奖、节约奖、质量奖、安全奖、发明奖、信息奖等多种奖励制度。当年县棉布厂、水泥构件厂发放的奖金额为职工标准工资总额10%。1981年,工业、交通、建筑、商业等全民所有制企业3795人发放奖金总额26万元,人均69元。1984年,企业发放奖金直接与经济效益挂钩,凡超额完成国家计划,税利增加,奖金上不封顶,反之减发或停发奖金。同年起,开始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发放节约支出奖,每人每月8至10元。年终一次性兑现。当年全县全民企、事业单位有职工12995人,共发奖金125.62万元,人均96.7元。1985年,全县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14033人,发放奖金83.5万元,人均59.50元。1987年,对全民所有制单位14422名职工发放奖金154.4万元,人均107.05元,其中行政事业单位发放奖金87.3万元,人均110.98元,企业单位发放奖金67.1万元,人均102.98元。
加班工资及生活补贴全民、集体所有制职工还享受加班工资、生活补贴等待遇,其中计入干部工资基金的有粮贴和副食品补贴。1952年,部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每人每月享受伙食补贴(指未配炊事员的小单位’)5至10工资分。1964年,每人每月1.5元。1959年起,工业、交通、基本建设等事业单位职工节、假日加班,享有本人日工资额l至2倍的加班费。1980年规定,全县医护人员在正常上班时间抢救危重病人,每小时享受补助费0.20元。1965年始,职工每人每月享受粮食差价补贴0.9至4.5元(每个职工领取补贴的赡养对象在5人以内,人均o.9元)。1979年,粮贴随工资级别和工资类别提高逐步冲销,并对新参加工作职工不再发给粮价补贴。1979年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每人每月领取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1985年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不再享受此项补贴。1983年,全县职工开始享受洗理费补贴,每人每月4元。1985年始,凡从事教学、护理工作的职工每人每月领取教、护龄津贴。标准为:教(护)龄5至9年每月3元。10至14年每月5元,15至19年每月7元,20年以上每月10元。中小学学校中任班主任,每月享受班主任津贴5至7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享受工龄津贴,按每年0.5元递增,最高限额为20元。
学徒工工资建国后,学徒工待遇时有变化。50年代由企业供应生活费,发给零用钱。1958年,学徒工零用钱第一年每人每月2元,第二年3元,第三年5元,第四年7元。1959年,对学徒工发放衣着费,从事重体力工种,每人每年22.35元,轻体力工种19.85元,学徒工转为正式工人后,即按所在单位生产工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一年后再评定技术等级及工资等级。1960年,重工业徒工每人每月15.86至19.86元,轻工业徒工每人每月14.65至18.65元。1974年始,学徒工每人每月生活费22元。1985年,对新参加工作人员实行临时工资制:第一年每人每月26元,第二年29元,第三年33元;技校毕业生一年试用期间,临时工资每月39元。
1960—1987年职工工资概况表

四、劳保福利
安全生产建国后,县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以上简称“三大规程”),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县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机械、轻工、商业、交通各主管部门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百人以上企业均成立安全委员会,车间成立安全小组;百人以下工业企业设安全小组,车间配兼职安全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合各级政府以及劳动部门开展日常安全监督,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生产宣传等活动。1971至1985年,县劳动保护组织配合地区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共检测锅炉119台(次)、压力容器139件(次)、槽车20台(次)、高压气瓶951件(次)。1980年,规定每年五月为“安全月”,全县开展“安全月”活动。在1983年“安全月”活动中,全县参加活动单位102个,主要是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全县张贴标语1893张,展出各类挂图90幅,广播宣传11次,放映安全生产影片29场,编简报9期,出板报、墙报64期,召开职工大会105次,培训职工1446人;全县组成13个检查组,查出各种事故隐患150起,解决115起,查出违章车辆1500台(次),制止违章事件68起。至1987年,全县建立安全生产组织的企业35个,配备安全检查员288人,培训安全人员1500余人次。
劳动保护建国以来,县劳动管理部门认真执行国家颁发的各项劳动保护法规。如实行企业检查制度,改进安全卫生设备;对妇女实行“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禁止招收未满16周岁的少年当工人;发放防护用品,在部分有毒、有害工种中建立保健食品发放和职业病防治等制度。1956年后,开始按工种需要发放手套、口罩、电焊面罩、防护眼镜、安全帽、胶雨衣、胶鞋、工作服等防护用品。1963年3月,工业企业普查表明:全县对人体健康有害工种6种,职工292人,其中接触矿尘187人,接触传染物、毒物16人,从事高温、高空作业89人。各有关厂、矿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劳动保护三大规程,制定预防职业病劳保措施,改善职工工作环境与条件,加强个人卫生和安全保护,发放保健食品,医疗部门还定期对职工进行身体检查。当年全县57个单位向职工发放防暑降温物品,并对享受保健食品待遇的职工按甲、乙、丙三个等级供应食品或发给保健食品费。1964年,县秋石厂实行常年性保健食品制度,县农机厂翻砂车间和县烟酒公司卷烟炕房实行季节保健制度。1973年7月,县滤清器厂、农机厂、水泥厂、棉布厂享受保健食品人数占生产工人总数的16.8%。1978年始,从事废旧物资回收、加工等工作的职工每人每月领取卫生保健津贴5元。1979年,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保健食品费提高,甲等每月9.3元,乙等7元,丙等4.8元。1980年起,部分从事有毒害、有传染性工作的医务人员,按月可领取卫生防疫津贴,其中一类每人每月13至15元,二类10至12元,三类7至9元,四类4至6元。
职工福利建国后,县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用于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病、残、伤、亡所需的医疗补助、救济,以及公共文化事业建设费用,主要从单位福利基金中开支,不足部分在单位其他经费中支出。1952年,县内干部开始享受公费医疗。1953年,对职工实行免费医疗,其中企业职工医疗费由企业行政或资方承担。同年起,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因公死亡的企业职工,除发给丧葬费外,还按死者工资25—50%付给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抚恤费(至供养者独立生活或死亡为止);对非因公死亡的企业职工发给其家属相当于死者6至12个月工资的救济费。1954年,县党政机关福利费按人提取,每人每月6个工资分,后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5%左右提取,1980年改按人均每月1.5元提取。企业单位福利费则按企业全体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1980年始,县内对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进行多次调整,至1984年,每人每月农村为16元,城镇为22元。1985年后,县内参加保险的企业职工病故后,其家属可在保险公司领取丧葬费200元。1987年,全县全民所有制单位在职职工14378人,离、退休人员2921人,全年福利费总额598.2万元。其中医疗卫生费147.6万元,离、退休(退职)费251.7万元,丧葬抚恤救济费32.7万元,生活困难补助费28.2万元,集体福利事业费8万元,洗理费55.9万元,计划生育费15.5万元,其它58.6万元。
离、退休(退职)1951年,县公营企业开始实行职工退休制度。凡工龄满25年,男职工年满60岁,女职工年满50岁,可以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后每月按其原月工资35—60%领取养老费;未到退休年龄,因身体有病不能继续工作者,可以退职,由单位发给不超过本人30个月工资的补助费。1958年起,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开始办理退休手续,退休金为原工资70%。1979年,全县办理退休手续职工200余人,其退休金按工龄长短为原工资65—75%(公伤及特殊贡献者另外增加退休费幅度),对易地安置的退休人员,由原单位另发给安家补助费150—300元。同时对体弱有病未到退休年龄的职工办理退职手续,按月发给其原工资40%的生活费。同年,县内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开始办理离休手续,离休金为原工资的100%,另发建房、交通等其他补助费。至1987年底,全县有离、退休和退职人员共2921人,其中退休2480人,离休372人,退职69人。年发放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医疗费等共363.3万元,人均1243.75元。干部离、退休后,政治待遇、公费医疗及其它福利待遇均与同级在职干部相同。
1980年4月,县委组织部设老干部管理科,1984年3月,改为老干部管理局,主要负责对老干部安置和管理。老干部离休后,政治待遇不变,经济上除与同级在职干部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外,医疗费实报实销,并可享受煤、烟、酒、食油、豆制品等紧俏物品平价供应。每名离休干部安置住房42至90平方米,或发给建房补助费2500至4000元。为丰富离休干部文化娱乐生活,1985年,县财政投资9.5万元,在县城人民广场西南角建起一座面积为600平方米的老干部活动中心,内设乒乓球、健身、棋类、阅览等9个活动室。老干部管理局多次组织老干部进行书法、象棋、钓鱼等比赛。县医院建有面积562平方米、病床20张的老干部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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