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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优抚
民国26年(1937),县政府制定优待征屑的办法;出征壮丁每人领取安家费2000元(法币),征属年享受代耕工28至35个,免收军人子女、弟妹入公立学校的学杂费。民国35至36年,全县筹集优待金11138万元(法币)、谷物839石,但部分优待金被乡、保长侵占。
建国后,优抚工作主要有拥军优属、集体优待、国家定期定量补助、国家抚恤、烈士褒扬等。
拥军优属人民政府每逢春节、元旦、“八一”建军节,均组织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县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组成慰问团,到境内驻军、武装部、荣休院等单位慰问,邀请军队离、退休干部和烈、军属代表参加联欢会。民政干部组成慰问检查组,赴老区、山区慰问优抚对象,检查优抚政策落实情况。乡村干部群众以及学生在节日期间为烈、军属进行文艺演出,并向他们赠送慰问礼品。1985年元旦、春节期间,部分桐城籍战士正在云南老山前线对越作战,县委、县政府负责人登门慰问其亲屑,并将慰问时的实况录音带寄给他们。
集体优待1950年始,缺乏劳动力的烈、军属开始享受代耕待遇。1951年,全县烈、军属5600余户,其中4134户享受代耕,代耕田地9472.8亩。1952年,采取包耕、包干、工票、包产、补贴5种代耕方式,并规定代耕田产量不得低于自耕田产量,代耕者工资由乡政府筹集。1954年,全县为2989户烈、军属代耕土地9959亩,集体负担代耕工资63720元。1955年,全县有5979户烈属、军属、残废复员军人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县拨款7万元作为其中贫困户入社基金。翌年为适应合作化后的经济体制,改代耕为优待劳动日制度。1957年,全县优待劳动日28万多个。社队还对优抚对象在分工、分业上给予照顾。1981年,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改优待劳动日为优待现金、集体负担为分户负担。现役士兵家属均享受优待,按当地整劳力年收入三分之一、三分之二或全部为标准,评定优待等级。1983年,全县优待1963户,户均110.58元,其中烈属户均63元,军属户均140.46元。1985年后,按照《安徽省农村优待烈属、军属、革命残废军人暂行办法》,每年由乡、村发给每户军属(不含志愿兵和军官家属)优待金315元,烈属优待金132.39元。1986年,县从优待金总额中提取16298元,奖励桐城籍现役军人中立功受奖人员。1987年,全县优抚对象1690户,优待金总额36万余元。其中烈属(含病故军人家属)152户,优待金约1.4万元,户均91.78元;军属(现役士兵家属)1036户,优待金32万余元,户均309.17元;复员退伍军人502户,优待金2.6万余元,户均52.55元。
国家定期定量补助1951年,县人民政府开始对无依靠、无生产能力的烈、军属给予定期定量补助。家住农村每人每月补助大米30至40斤,城镇每人每月补助大米40至50斤。当年,全县享受定期定量补助304户471人,月补助粮16470斤。1961年,定期定量补助由实物改为现金,当年享受补助的优抚对象205户(人),年补助款23284元,户(人)月平均9.47元。1980年后,凡烈士父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复员军人,30%的其他复员军人,2.5%的退伍军人可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当年全县享受定期定量补助1397户1451人,补助款14.6万余元,人均每月8.39元。1983年,县内有149名无子女的烈属、残废军人、复员军人,每人每月定补额提高到17至25元。1985年,全县有279名烈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定期补助改为抚恤。1987年,全县享受定期定量补助2295人,补助金额28.83万元,人均125.62元。
国家抚恤1951年,根据国家有关抚恤条例,对113名残废军人给予抚恤。其中一等残废军人5人,发给每人每年残废金粮200至300斤,抚恤金粮1000斤;二等甲级6人,每人每年享受残废金粮150至200斤,抚恤金粮900斤,二等乙级41人,年人均享受残废金粮100至150斤,抚恤金粮600斤;三等甲级34人,一次性发给每人残废金粮100至400斤,抚恤金粮600斤;三等乙级17人,一次性发给每人残废金粮80至300斤,抚恤粮400斤。1955年起,残废抚恤金改发人民币。1963年,县认定在抗美援朝战争中22名失踪军人为烈士,发给其亲属一次性抚恤金数十元至数百元。同时对二等以上残废军人换发残废证,并根据新的残废抚恤标准发放抚恤金。其中一等残废军人14人,每人每年享受抚恤金330至360元;二等甲级残废军人70人,每人每年抚恤金170至190元;二等乙级残废军人99人,每人每年抚恤金126至136元。农村三等残废军人除享受国家补助外,每人每年领取抚恤金20元;城镇残废军人每人每月平价供应菜油1.5斤、大米40斤、粉糠70斤、食糖1斤、香烟1条以及部分棉织品和副食品。1972年,县成立换证评残领导小组,全县换证421人,提升残废等级19人,降低残废等级3人,新评残废军人14人,取消残废抚恤3人,暂缓换发新证5人。1979年起,对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等、一等残废军人每人每月发给护理费36元,并给残废军人发放副食品补贴,特等和一等每人每月5元,二等3元,三等2元。1985年,全县有烈属、已故军人家属279人由国家定期定量补助改为抚恤,人均年抚恤金127.30元。1987年,全县有残废军人475人,其中特等2人,一等28人,二等甲级63人,二等乙级118人,三等甲级133人,三等乙级131人。抚恤金标准:特等每人每年518至570元,一等464至498元,二等甲级350至390元,二等乙级268至296元,三等甲级180元,三等乙级140元。全县累计发放抚恤金123.91万元。其中牺牲病故抚恤29.87万元,残废抚恤94.04万元。
烈士褒扬1949年2月,民主县政府初步认定全县有烈士333人,其中主力部队105人,地方武装140人,支前民工21人,地方干部67人。50年代起,县民政部门开始对建国前后在特殊情况下牺牲人员予以普查、认定与追恤。1963年,经过普查和认定,对抗美援朝战争中失踪的军人按牺牲军人处理,发给其亲属一次性抚恤金。同年,县民政部门在县城西山建造革命烈士陵园和纪念塔。1978年,县民政部门又追认26名牺牲军人为革命烈士,发放因战因公牺牲人员家属光荣纪念证;认定抗美援朝牺牲军人29名,发给抗美援朝军人牺牲证明书。1980年,县民政部门将已认定的烈士编成《桐城县革命烈土英名录》一书。1987年,全县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烈士678名,其直系亲属皆享受国家优抚待遇。
二、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建国初,先后成立县退伍军人安置小组和转业建设委员会,负责接收和安置复员军人。根据妥善安置、各得其所和面向农村、组织生产的原则,少数安排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多数回农村参加生产。1953年,全县农村有复员军人1267人,分得土地5465亩,房屋3073间。其中荣誉军人173人,分得土地816亩,房屋404间,享受代耕189亩。在城镇就业复员军人445人。县医疗部门对患病的复员军人实行免费治疗。1958年,义务兵开始退伍,根据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原则,家住城镇的复、退军人安排就业、复工、复学;家住农村的全部安置到农村参加生产,由当地政府帮助解决住房、口粮、医疗等问题。1969至1975年,全县共接收172名军队复员干部,均按复员义务兵安置,未作转业处理。1980年,根据中央有关部门指示,将这批军队复员干部改办转业手续,恢复干部身份和级别,其中务农的32人重新调整了工作。同年县成立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办公室,各区、公社成立服务站,复退人员安置基本做到量才录用、唯才是举。1980至1987年,全县共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2541人,其中回农村1919人。在回农村复员退伍军人中,安排列乡镇企业或扶持其脱贫致富的1093人,占其总人数57%。其间,国家共发放复退军人安置费11179.66元,分配木材100.3立方米,修缮房屋57间。
1971—1987年复员退伍军人安置表单位:人

(附)安徽省荣军休养院简介
安徽省荣军休养院创建于1950年3月,时名皖北荣军教养院,系安徽省民政厅下属医疗、休养机构。原址在合肥市,内设休养所、疗养所、门诊部,有休养、疗养人员120人。1951年10月,改名皖北行署革命残废军人教养院。翌年增设内、外科,添置病床50余张。1952年12月,该院迁至桐城县环城西路东侧,易名安徽省革命残废军人教养院。至1954年共接收残废军人1169人,其中1109名有工作能力者先后被安排转业或送往荣军学校学习。1955至1963年,接收荣誉军人813人,其中离院安置621人。1959年,该院更名安徽省荣誉军人休养院,下设办公室、书记室、休养所、棉织厂、饲养场、托儿所等,有职工49人,休养员172人。1964年后,主要接收并长期供养部分不便分散安置的特等和一等残废军人,并不定期接收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二等甲级以上残废军人来院短期疗养。1978年,更名安徽省荣军休养院,改变以教养为主、医疗为辅的办院方针,开始向以医疗为中心的方向发展。广纳医疗人才,培训医疗骨干,先后添置X光机、显微镜、超声波仪、心电图机、万能手术床等医疗器械,承担省内特等和一等伤残军人医疗休养,以及安庆、池州地区共12个县(市)复退军人中精神病患者的治疗,并收治社会上的精神病患者,同时开展医疗、护理、医学等方面专题研究。1987年,该院占地面积6.1万平方米,职工155人,设有办公室、医务科、政工科、总务科、老干部科、劳动服务公司等单位。医疗科室有荣康科、精神科、社康科、门诊部、药械科、理疗科、检验科、放射科等,计有床位160张。有住院特等和一等残废休养员46人。
三、救济
灾害救济清康熙十一年(1672),县城、孔城、练潭、枞阳等地各建社仓(后称义仓)1所,其劝募的稻谷供全县救灾之用。乾隆二十年(17551)后,增建义仓7所,全县积谷5.5万石,以设在县城的丰备、永惠、孙捐三仓容量最大,其中奉备仓储谷1万余石。民国时期,义仓多被改为县政府粮库。民国20年(1931)水灾,全县大小圩口全部溃破,县政府仅减免部分田赋钱粮,灾民饿死甚多。民国23年大旱,政府拨灾赈款6800元,赈粮2900石,但全县约50万人断粮,其中受赈仅2.9万人。民国27年大灾,县政府在孟侠(今城关镇)、孔城、枞阳、汤沟、练潭等镇设粥厂向灾民施粥。
建国后,每当县内发生灾情,党和政府便按照生产自救为主、辅之国家必要救济的方针,组织生产救灾,安定群众生活。1954年,县内遭受特大水灾。县委、县政府组织干部和医护人员奔赴灾区,抗灾救灾,防病治病,并发放救济款123万元,贷款13.8万元,帮助灾民解决口粮和住房等问题。灾后领导灾民共种小麦28901亩,米麦7802亩,油菜2.6万亩,豌豆1556亩,蚕豆751亩,捕捞鲜鱼5000余万斤。1961年夏,县内遭受旱、涝、虫灾,政府及时拨放各种救灾款32万元。1969年7月,县内遭受特大水灾。政府共发放救济款86.6万元,贷款91万元,粮食1829万斤,煤炭4300吨,木材3050立方米,棉被1948床,棉衣270件,单衣11924件,棉布80万尺,棉花10万斤,棉饼4万斤,毛竹7000根以及铁钉、铅丝等物资,帮助灾区群众重建家园,安定生活。1975年,全县大部分地区先后遭受冰雹、大风和洪涝灾害。县政府及时组织干部到灾区帮助群众恢复生产,同时发放救灾款25.13万元,木材140立方米,棉花3000斤,棉布4万尺。人民解放军某部支援棉衣3820件,大衣185件,绒衣325件,棉帽760顶,鞋655双,棉毯830床。1977年夏,境内南部地区发生水灾。县政府筹集大量资金和物资支援灾区。其中社、队筹资190万元,木材12.49万根,草包10万条,柴草22万斤;县直单位捐款122,78万元,粮票4,24万斤,衣物578件;国家发放救灾款151.35万元,油毡3500卷,棉花17,5万斤,煤7200吨,棉衣1298件,木材140立方米,元钉8吨,棉被120床,铅丝4.3吨,肥皂150箱,电池1,5万只,化肥570吨,以及大量医疗用品和其他生活资料。1983年,全县大部分地区遭受水灾,国家下拨救灾款25。“万元。翌年春荒和夏荒,政府又下拨救济款180.16万元,帮助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和住房问题。在历次救灾款、物发放中,均优先照顾烈属、军属、残废军人、年老体弱的复退军人、五保户等。1987年,县内先后遭受冰雹、暴风雨、龙卷风、洪涝、病虫害等灾害14次,政府拨放救灾款47万元、煤1000吨、柴油130吨、木材25立方米、尿素100吨、粮食3200吨、棉衣500套、棉被210床,使灾民生活迅速得到安定。其余年份,多局部受灾,政府也都给予了及时救济。
困难救济建国后,县内困难救济主要有农村贫困救济、城镇社会救济、特赦宽释人员生活救济和僧尼生活救济四种。
农村贫困救济1958至1960年,全县农村有困难户1.39万户,4.47万人。集体补助困难户工分67.19万个,粮食9.79万斤,现金33.79万元。1963年,政府发给困难户救济衣1.89万件,救济被1523床,棉布5.32万尺,以及棉花、袜子等生活用品。1965年,政府对贫瘠山区、老区困难户发给临时救济款11万元,棉布17.6万尺,棉花1.61万斤,棉衣300件。1967至1971年,全县共发放困难户临时救济款31万元,棉布133.6万尺,棉花11.34万斤。1974年,鲍家大院闹丧事件发生后,地区、县拨给受害群众救济款2.2万元,木材45立方米,布票3600尺,棉花360斤,毛竹500根。1979年,经县民政部门调查,全县有严重困难户7392户、4万余人,社、队对此补贴工分折款4.12万元,民政部门拨款4.27万元。80年代始,国家将救济款改为扶贫资金,扶持贫困户发展生产。1980年,在黄甲区进行扶贫试点,由集体补贴人民币2.14万元,国家救济9775元,帮助166户796人购买耕牛6头,仔猪130头,家禽602只,添置农具1687件,衣服1200余件,被褥71条,建房32间,修房76间。同年,对1190户严重困难户发放直接到户救济款3.44万元,及时解决其实际困难。1980至1984年,国家共发放扶贫资金15.71万元,扶持贫困户2650户,其中脱贫520户,同时发给其他贫困户救济款23.33万元。1985年,县成立双扶(扶持社会贫困户、扶持优抚对象中的贫困户)委员会,民政局设双扶办公室,区、乡成立双扶领导小组,县直29个局级机关包扶29个贫困村3500个贫困户。其中安排贫困户人员到乡村企业和联户、个体企业中就业的2043人,安置到经济实体就业的90人,由专业户帮带的284人,经营运输建筑、手工业、养殖业的1930人。同时发放扶贫资金贷款53.6万元,减免医疗费及子女学费9500元,减免农业税60万元,并帮助贫困地区种植留兰香、元胡等药材。当年全县共脱贫1331户。1986至1987年,国家共拨放扶贫资金18.39万元,减免农业税、医疗费共88.8万元;科技部门向贫困户提供机制小花茶、快速养猪等致富技术;各级政府组织群众集资兴办企业,两年共有1.14万困难户脱贫,其中97户成为专业户。
城镇社会救济1963年,开始对城镇贫困户实行定期定量救济,其中城关镇49户51人月发救济款252元,人均4.94元。青草、孔城镇无生活来源者亦按此标准发给救济款。三镇兴办福利工厂21个,安置278人。1965年,城关、孔城两镇对196户874人进行定期定量救济,共发救济款9338元;对全县121名退职职工给予原标准工资40%的救济费,人均月救济16元。1974至1976年,对全县259名退职职工给予原标准工资40%的救济,人均月救济16.41元。部分未享受40%救济的退职年老职工,给予定期补助,其中家住农村的每人每月8至10元,家住城镇的每人每月12至15元,定期救济款(补助费)均由当地民政部门按月发给。1979年,全县城镇享受定期定量救济116户190人,年拨发定期救济款8204元,人月平均3.6元,后人月平均增至10元左右。1984年,全县有302人享受40%救济,全年救济总额5.57万元,人月平均15.37元;享受定期定量救济193人,全年救济款额2.05万元,人月平均8.85元。1987年,全县享受40%救济301人,救济款额7.54万元,人月平均20.87元;享受定期救济186人,金额3.27万元,人月平均14.65元。
特赦宽释人员生活救济1975至1984年,全县共接受安置原国民党党、政、军、特等特赦宽释人员15名。县民政部门根据国家政策和各人具体情况定期定量发给救济款,人月平均15.4元。1986至1987年,对39名国民党投诚人员发给救济款3.57万元,人均915.38元。
僧尼生活救济1980年起,县内僧尼生活来源由过去集体照顾改为国家直接救济。1981年,全县65名僧尼人均领取临时救济款40元。1984年,对僧尼实行定期定量救济,全县73名僧尼接受救济款9180元,人均125.75元。1987年,全县80名僧尼领取救济款1.98万元,人月平均20.63元。
四、社会福利
清末至民国初年,县内先后设有义仓、义渡局、体仁局、慈济医局、广仁局等,为灾民、行人、病人义赈、义渡和义诊,但存在时间往往很短或有名无实。民国28年(1939),县城南门设临时儿童教养所,收养战时孤儿及无家可归儿童,教养所有教导主任、教员、医生、护士若干人。当年收容儿童200名左右,每名儿童教养费8至12元。民国31年县设难童教养所、育婴所各1所。民国23年难童教养所、育婴所、救济院,共有职员13人,收容难童、弃婴及难民177人。
建国后,政府对丧失劳动力生活无依靠的孤、寡、老、残者,实行入院(福利院、教养院)和“五保”(保吃、保穿、保住、保治疗、保殡葬)供养。1951年6月,建立县社会福利院,有房屋27间、工作人员8人,当年收容残疾人67名,孤儿22名。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农村孤寡老人享受五保和补贴工分等照顾。当年,全县享受五保2225户3561人,享受工分补贴3705户11264人,并有部分孤儿由集体供给生活费,委托他人代为抚养。1959至196l年,全县有孤、寡、老、残者10364人;孤儿5205人,大部分享受五保。五保户生活费用在集体公益金中支出,以现金、实物或补贴工分等形式付给。标准每人每年现金40至100元,口粮360至460斤。1963年,全县有五保户7549户12169人,全年供给粮食558.87万斤,现金65.8万余元,以及油料、柴草、蔬菜等物。同年全县办敬老院27所,入院759人;孤儿教养院14所,入院868人;由集体委托他人代为抚养的孤儿3084人。翌年,因经费匮乏,全县仅存敬老院9所,院民157人,其生活由集体、国家共同负担,全年由社队供应粮食7万余斤,国家拨放福利款1.1万余元,院民每人全年口粮480至520斤,生活补助费40至60元。1969年后,农村敬老院全部撤销,原院民由当地实行五保供养,仅存县城社会福利院1所,主要收容非农业人口中残、老、孤者,人均月生活费21元。1979年,全县有五保户3148户3801人,全年供养金额28.8万元,人均76元。此外对7392个严重困难户,集体补贴工分折款4.1万元,国家发给救济款4.3万元。1981年,农村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五保方法有所变化。主要有生产队筹资供给、分级供给、划田代耕、包田代养四种形式。1982年,全县以前两种形式五保的有2312户2591人。全年供给粮食152.25万余斤,人均588斤;食油1,51万斤,人均5.8斤;现金11.20万元,人均43元;柴禾291.35万斤,人均1124斤。1984年,县对五保户进行普查,并分户建立档案。1985年,根据安徽省农村五保户供养暂行规定,实行以村筹集、统一供养。五保户供给标准略高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当年全县有五保户2820户3302人,人均年供给口粮644斤,食油6.3斤,现金60.8元,柴禾1266斤。翌年,有全年享受集体供给的五保户2900人,其中乡、村集体供养176人,村供养2521人,村民小组供养203人,每人每年发给的实物折款252.5元。同年,集体为五保户修建房屋675间,金神区杨公、包圩2乡和孔城镇还为154户五保户投了房产保险。1987年,全县有五保户2732户3040人,供给现金与实物均在年底前全部兑现。
五、盲流收容遣送
60年代初期,因“左”倾思潮和自然灾害的影响,农民严重缺粮,大批人口流向外地。1961年,县各级政府先后动员4100余名离境人员返回家乡,并妥善安排其生产和生活。1963年,江苏省和安徽淮北等地灾民6055人涌入县内,其中由政府发给路费送回原籍的2991人,安置到生产队参加劳动的2264人。县民政部门对老、幼、体弱外流人员发给棉衣700套:县卫生部门对800名患病者提供免费治疗。1964年,县成立流入人口收容遣送站,负责1156名盲流人员收容遣送工作。“文化大革命”期间,县内出现盲流人员盗窃团伙3个,共30余人,公安部门及时侦破处理。县民政部门对盲流人口进行清查登记,或劝其回家,或教育他们就地参加生产。1973年,全县遣送安置外流人口358人,其中外地168人,县内190人。翌年,有关部门分配木材5.5立方米,拨款1900元,帮助部分盲流人员安家。1980年,县内共有常住流入人口121人,其中男114人,女7人。1979至1987年,全县共遣送、安置盲流人口710人。
1977—1987年社会福利和救济金发放概况表

六、婚姻登记
建国前,县内普遍存在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现象,男女婚姻决定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无须登记。在这种婚姻制度下,有钱有势男子妻妾成群,丧偶女子不准再嫁。清道光年间《桐城续修县志》所旌表的贞女、列妇即达338人之多。
建国后,国家颁布新的婚姻法,保证妇女在政治、经济、家庭、婚姻等方面与男子享有同等权利。1950年,县内结合宣传、贯彻新婚姻法,在农村进行婚姻状况调查,发现晓棚乡有“寡妇村”三个,青年丧偶至老未嫁的寡妇13人。吕亭区杨河乡,已婚妇女421人,童养媳占20%,1951年,县内开始实行婚姻登记,符合结婚条件者,由区(镇)政府办理登记后,发给结婚证书。双方自愿离婚者,亦到所在区(镇)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双方发生子女和财产纠纷由法院进行调解或裁决。当年,全县登记结婚1825对,离婚832对,复婚2对。1957年,婚姻登记由乡人民政府办理,当年全县办理结婚登记3782对,离婚登记586对,复婚登记18对。离婚调解无效转至法院处理的45对。1962年,安徽省民政厅、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组成检查组来县内检查婚姻管理及《婚姻法》执行情况。1963年,县民政部门根据婚姻法规定,对申请婚姻登记双方予以严格审查,违背规定的不予办理登记手续。当年全县准予结婚登记的4152对,准予离婚登记237对,因包办强迫,或不足婚龄等原因未批准登记的49对。后婚姻登记基本形成制度化。
自1980年起,提倡晚婚,宣传计划生育成为婚姻登记工作一项重要内容。1981年,在执行新婚姻法过程中,禁止任何形式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三代以内有血缘关系的近亲结婚。但由于旧的传统观念及封建思想的影响,山区及偏僻乡村违背婚姻法现象仍较普遍。1985年3月,县民政局对全县59名乡(镇)婚姻登记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学习新婚姻法,掌握婚姻登记方面的基本知识。学员在学习结束时进行考核,成绩合格者,发给《婚姻登记员证书》o1980至1987年,全县结婚登记8713对;结婚未登记的8510对,占结婚总人数的49%,其中符合结婚条件的6486对,早婚1824对,近亲结婚154对,其他不符合结婚条件的46对,申请离婚的145对,其中批准离婚56对,经调解和好的56对,经调解无效交由法院处理的33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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