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日期:

目录

退休退职1958年,按照国务院规定,开始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到1985年,全县有退职退休的工人438人、干部885人。
197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工人职员退职、退休两个暂行办法规定: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二、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三、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不具备上述条件,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予退职。 退职待遇,1978年前,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1978年国务院规定,按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
退休待遇,1978年前,工人、干部一样。1978年国务院规定,工人,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计发;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工龄满20年以上的,按本人标准工资75%计发,工龄满15至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70%计发,工龄满10至15年,按本人标准工资60%计发;低于25元按25元发给。因工致残,饮食起居不需人扶持的,按本人标准工资80%发给;需要人扶持的按90%发给。
1979年,工人退休可申请1名子女顶替就业。1985年5月起每人每月加发生活补助费12元。建国前入伍的工人,享受离休待遇,工资发100%,不发特需经费。
干部于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发本人标准工资的90%,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发给本人工资80%;解放后参加工作工龄满20年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75%;工龄满15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70%;工龄满10年至15年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60%;低于25元按25元发给。1985年5月起,加发补助费17元。
因工致残的,按本人标准工资90%发给,饮食起居需人扶持的,酌发护理费。
1979年至1983年9月,干部退职退休时,可申请1名子女就业当工人。
离休1980年前,唯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享受离休待遇,领取全额工资。1980年9月,国务院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干部,享受供给制的,均改为离休干部。本县根据这一规定,于1982年6月对符合条件的干部改办离休手续。
离休干部除领取全额工资外,每月增加供应植物油、肉、鸡蛋、甲级香烟、高档酒等物品。对家住农村的按职级分别发给地专级4000元、县级3000元、科局级及一般干部2500元的建房补助费。从1983年开始每年还发给离休干部特需经费150元。
1985年,本县共有离休干部288人,其中红军时期5人,抗日战争时期32人,解放战争时期251人。离休干部中享受地专级待遇7人,享受县级待遇68人。
为做好对老干部的服务工作,1979年3月,县委组织部设立离休老干部服务科,1982年3月25日,成立老干部工作委员会。1984年4月撤工作委员会,析老干部服务科成立中共岳西县委老干部局,新建办公用房和老干部文娱活动室,并为老干部局配备小汽车为老干部服务。另于1982年拨款给县医院装修老干部病房,并从1983年开始,定期为老干部进行全面体检,建立健康档案,颁发荣誉证书。
上一篇:第三节 工资
下一篇:没有了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